首页 > 学术研究

北京一中院首次适用破产法--裁定中汽销售破产

         北京市一中院首次适用破产法
         --裁定中汽销售总公司破产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适用企业破产法,裁定宣告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破产。 


   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提出,该公司建立之初主要依靠国家计划调配和行业行政管理职能。随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行业管理职能的取消,原有的经营模式无法适应市场竞争,严重影响企业生存。公司管理思路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经济体制改革要求,不良资产大量产生,经营举步维艰,亏损日益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扭亏无望。


   法院根据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的破产申请,依法进行了相关审查工作。经审理查明,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成立于1992年,原隶属于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5588万元。2006年4月19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2006]4号《关于下达新疆有色金属工业公司等55户企业破产项目的通知》表明,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破产项目已经国务院同意。截至2007年6月30日,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资产总额为6803.23万元,负债总额为39132.88万元,所有者权益为-32329.6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75.21%。


   法院认为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亏损严重,不能清偿债务,无法继续进行经营,应予宣告破产。

免责声明:

1.本网内容注明授权来源,任何转载需获得来源方的许可!若未特别注明出处,本文版权属于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谢绝转载!如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做相关处理!

2.转载其它媒体的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网站刊登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