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破产管理局属于学术上的概念。但在国外,已有成熟的破产管理局体系,今天小编为大家介绍瑞士、俄罗斯和我国香港的破产管理局制度~
目前瑞士拥有成熟的破产事务局,瑞士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规定,一个州领域构成一个或多个债务执行及破产辖区。一个破产辖区可包含多个债务执行辖区,在每一个债务执行辖区设立一个执行事务局,由一名债务执行官执掌。在每一个破产辖区设立一个破产事务局,由一名破产事务官执掌。执行事务局和破产事务局可由同一官员执掌。对执行机构的处分命令,当事人不服的,由专门监督机构 (包括初级监督机构和高级监督机构)和联邦法院负责监督。

瑞士法这种详尽得近乎繁琐的对执行权行使的限制性规定,至少可以达到两个效果:
1.使当事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保障。法律十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意味着执行权扩张的最大限度,也就同时意味着当事人的权益能有法律明确的底线。
2.能在相当程度上保障执行程序的独立价值
俄罗斯管理破产事务的是联邦政府企业重整与破产管理局,是1992年在出台《破产法》时设立的。
主要三项职责:一是立法起草和提出制定企业重整和企业破产的法规、政策建议。俄罗斯破产法从1992年以来的三次破产立法都是经俄罗斯企业重整与破产管理局起草、国家杜马通过的。二是在企业破产中行使国家债权人的职能,如代表国家处理破产企业国有资产和企业拖欠税款、拖欠劳保基金、国有银行贷款等方面的债务。三是管理破产仲裁人(破产管理人),对破产管理人进行资格认定、专业培训、监督检查、颁发和吊销执照等。

香港破产管理署成立于1992年6月1日,负责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各项与破产、清盘相关的法定职务。
破产管理署服务市民的使命是确保香港能够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高质素破产、清盘服务,而有关法例亦能配合香港站于主要金融中心前列位置的目标。该署共有五个部门,分别为个案处理部、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财务部及行政部。

在香港,破产管理署的职能主要包括:根据法院或债权人的任命提供破产管理服务,变现资产,裁定债权人的债权,以及分配财产;为那些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盘费用的企业破产个案提供公众服务;调查破产公司董事的行为操守;在必要情况下,检控无力偿还债务的违例人士和申请取消个别人士出任公司董事的资格,以及将其他涉及犯罪的行为转交律政司和商业犯罪调查部门处理。
参考文献:
1、 《瑞士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1、2条,载于刘汉富主编:《国际强制执行法律汇编》,第139页。
2、 陈国俊,《浅析破产程序中的行政权》,载于《江苏经济报》,2013年6月5日,第B03版。
网站:
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管理署网站,http://www.oro.gov.hk/cht/home/home.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