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219号
申请人:深圳市振荣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新田社区创新工业园创新路最尾倒3栋振荣楼1-3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川,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卓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水田社区石龙大道新永丰工业园区E区厂房4(2楼)。
法定代表人:陈宝明,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振荣塑胶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卓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立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卓立方公司破产清算。被申请人经公告送达破产申请书等相关资料,未提出任何异议。
本院查明,申请人与胡海兰、被申请人卓立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637号民事判决,判决卓立方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货款204095.65元及利息损失15434.73元。因卓立方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卓立方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6执3592号之二执行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另查,被申请人成立于2012年9月5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主张的债权有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且经强制执行无法得以清偿,被申请人卓立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振荣塑胶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卓立方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奇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