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463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文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蒋阳兵,深圳市文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裁定受理深圳市文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文桦公司管理人。管理人以文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请求本院裁定宣告文桦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文桦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陆权华,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日式餐饮制售(含生食海产品、烧烤);酒水、饮料零售;面食售卖(不含甜品、糕点)。
经管理人调查,文桦公司有银行存款人民币40.3元,一个注册商标,该商标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放弃处置。2020年10月20日,本院裁定确认深圳市财政局、罗五妹对文桦公司债权总额为人民币6522元的普通债权。管理人另查明文桦公司职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51623.97元。
因文桦公司下落不明,管理人未接管到任何财务账册资料,无法对文桦公司截至破产受理日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状况进行审计及发表审计意见,根据现有资料无法对其进行全面清算。管理人共接管到财产40.3元,管理人的破产费用尚不足全部清偿。因此,文桦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本案受理后,无人对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亦未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
本院认为,因文桦公司未能提供公司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导致公司无法全面清算。依据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文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文桦公司现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市文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市文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岳燕妮
审判员 夏 静
审判员 唐 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帆 (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