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破申826号
申请人:鑫科翔(深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 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永安坊东工业区A8栋101,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NNWT7T。
法定代表人:罗智银,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深圳市艾米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宝安区航城街道鹤洲社区鹤洲南片工业区3层,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40300MA5D9CT984。
法定代表人:黄军。
鑫科翔(深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艾米 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 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深 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经执行查证,未发现被申请 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 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第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鑫科翔(深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 深圳市艾米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黄 新
审 判 员 张 睿
审 判 员 夏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文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