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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广州法律顾问李丽平||公司解散就像离婚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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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其法律人格消灭。股东通过投资和公司治理结构而成立公司,公司在独立的法人人格下进行经营运转,实现股东利益。如果出现一定的事由,法律允许公司再行解散,公司在处理完债权债务、职工安置等问题后,可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公司法律人格消灭。今天小编为大家简单分析公司解散先关的法律知识。

  公司解散的分类

  1、章程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解散与存续是重大事项,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对外一般不可任意转让,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2、决议解散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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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合并或分立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分立成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解散。

  4、章程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成立和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被撤销登记,公司解散。违反公司法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公司解散。

  5、司法解散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司法解散的前提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经营管理上的严重困难非常笼统,可以包括外部经营上的困难,也可以包括内部管理决策方面的困难。二者是择一、侧重还是同时具备的关系呢?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进行了非穷尽列举:(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该条还进一步明确,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经营管理上的严重困难侧重于公司治理方面的困难,单独的经营方面的困难并不构成解散公司的事由。

  究其原因,公司具有人合和资合的双重特质,只有在公司管理决策机制无法正常运转,人合特征受到严重抑制,公司陷入僵局的情况下,才能够适用解散这一最后的救济手段。仅仅是公司对外经营方面的原因,可以通过转让股份、减少注册资本等其他方式得到救济。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公司僵局使得投资人的股东权益被冻结,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继续存续会造成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强调穷尽其他救济手段。公司解散是公司困难的最后救济手段,并且解散的后果对全体股东有效,因此,异议股东的权利有其他救济方式时,均不可援引解散的方式,比如,股东的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均不是解散公司的合理事由。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通过章程或决议自主决定解散,就好比双方协商离婚,司法解散就好比一方起诉离婚。离婚要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司法解散更需要满足三个严格的条件。公司解散使得公司的人格消灭,是股东最后的退出机制,必须慎之又慎。此外,解散必须经历清算程序,可比分割财产复杂得多。

  来源:律海扬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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