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3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按照这一方案,改革后,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8个,副部级机构减少7个。改革着重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机构职能优化和调整,提高政府执行力。舆论认为,通过改革,国务院机构设置更加符合实际、科学合理、更有效率。改革大幕早已掀开,破产管理局是否能提上日程呢?
对于破产法领域来说,“执行难”“信息披露不全”等难题需要政府的努力才能解决。从行政的角度来看,政府在《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中,事实上发挥着非常重大的作用。很多时候,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努力,很多破产案件审判难以为继。

李曙光教授之前已提出,破产法领域中中长期四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修改破产法,成立破产管理局;改变地方政府的政绩预期;推进破产案件的司法受理;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金融机构破产程序。其中通过尽快设立破产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直属的一个政府部门,负责推动破产法的实施,管理破产方面的行政事务,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这一构想,希望能通过统一的机构,来协调政府内部不同部门。根据李曙光教授的研究,英、美、德、俄等国破产管理局主要具有五项功能:

(1)追踪破产法实施,整理法律实施数据,为制定和实施决策提供依据。
目前我国各级工商局,只是公司的注册登记和注销、吊销管理部门,没有能力和动力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不会去监督注销或吊销的企业是否逃避破产。法院负责审理破产案件,但也没有能力和动力系统管理破产案件。它们更缺乏能力和动力管理和分析未来的个人破产案件的数据
所以,建立破产管理局,有助于搜集并完善破产数据,为决策者做决策提供翔实精准的实证基础。
(2) 负责破产法实施中操作规程的制定以及为立法的修改提供建议,不断提升立法水平。
破产法实践性非常强,牵涉的面很广,需要一个统一的管理部门,追踪督促其实施,负责实施中操作规程的制定,并总结经验教训,为立法的修改提供建议。
(3)追踪董事、监事和高管落实公司法规定的诚信义务情况。
建立破产管理局,使之作为一个对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管进行追究和监督的责任构,有利于配合公司法,落实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管的诚信义务,提升市场经济的诚信水平。
(4)作为公共管理人管理个人破产案件。
许多破产案件,尤其是个人破产案件,其破产事务的管理因为没有盈利,私人职业者没有动力参与。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信用提供者和公共产品提供者,有义务以法律援助的形式,为私人破产提供管理服务。
(5)管理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代表破产企业全体利益关系人,管理破产财产的私人主体。我国目前的破产管理人由各级法院管理。但是,法院作为裁判机构,并不应该行使管理职能。因为这种体制极易滋生腐败,也没有效率。破产管理局来做这样的事,却既有资格也有效率。当然,这种管理不是干预,而是监督。相当于破产案件中的守夜人。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重磅出击,优化了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理顺了职责关系。而一个有效运作的破产管理局,有助于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尽快设立破产管理局,作为信用管理者,代表政府管理市场经济的信用。改革来势汹汹,破旧立新众望所归,新一轮的改革已经来袭,破产管理局还会远吗?
参考文献:
1.李曙光:《中国迫切需要建立破产管理局》,载于《南方周末》,2010年7月1日第F31版。
2.陈夏红:《2016:破产法的“真热闹”与“假繁荣”》,载于《法制日报 法学院周刊》,2017年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