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破申67号
申请人:深圳市祥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东,总经理。
2016年10月17日,申请人深圳市祥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沐公司”)以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对祥沐公司的申请进行了听证调查,祥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东、委托代理人颜森兴到庭参加了听证。
本院查明,祥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21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何东、赵刚,经营范围:数码产品、手机配件、五金产品、塑胶产品、电子产品、自动化设备的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祥沐公司现已停止生产经营,公司自称员工已经全部遣散。根据祥沐公司委托的深圳惠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16年1月31日,祥沐公司资产为3,917,873.09元,负债为13,924,240.83元,股东权益为-10,006,367.75元,已经资不抵债。听证会后,祥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向本院提交了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审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
另查,祥沐公司于2016年9月15日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祥沐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祥沐公司申请破产有其股东会决议同意,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经查,祥沐公司经审计,已经资不抵债。且祥沐公司已经停止生产经营,不存在继续营业恢复偿债能力之可能。综上,祥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深圳市祥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武 永 庆
审判员 李 雪 松
审判员 赵 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叶浪花(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