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丹,民商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美国密苏里大学堪萨斯分校访问学者,加拿大卡尔加里大学访问学者。中国商业法年会理事,吉林省商法学学会副秘书长。从事商法总论、破产法领域研究。
《关联公司破产的法律规制》是一本积极借鉴各国及地区的理论,结合我国实践,以务实原则兼顾体系化之思考方法,试图解决关联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冲突问题的专业书籍。它旨在为当下关联企业破产难题提供理论遵循和制度指引。关联企业作为规模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由其体量和牵连面之广而带来的公司治理与社会经济发展问题,已经引起了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不同于单体企业破产,关联企业共同经营特征明显,资金界限模糊,相互之间债权债务分割难度极大。错综复杂的财务、人事和组织机构关系为如何高效、平稳地处理关联公司破产案件带来诸多新的挑战。
近些年来,关联企业成员利用关联关系,通过人为调节业务收入,相互担保或交叉持股,高级管理人员交叉兼职等方式,在破产时逃避债务、转移收益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有关股东的利益。关联企业破产所逃废的债务,最主要的就是所欠银行的贷款。逃废债现象的频繁发生,最直接的后果是导致金融债权中大量不良资产的产生,金融债权被套牢不仅严重影响着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更会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带来破坏性伤害。邢丹老师发现: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必须增强自己的实力,当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所要求的管理成本巨大时,企业便会选择联合形态——关联企业,以抵御市场风险。然而关联企业的破产牵一发而动全身,关联集团通常下属企业众多,涉及多各行业领域,各关联企业之间天然存在着错综复杂的财务、人事和组织机构关系,一旦出现危机,就会随着产业链条层层传递,甚至会导致整个金融市场的震颤。法律的功能在于调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法律之公平、正义。笔者认为,目前关联企业破产的难点所在,是如何降低部分关联企业的破产对整个关联企业的不利影响?如何平衡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关联企业中非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如何避免因关联企业的破产而触发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该书主要聚焦于关联企业破产的特殊性和与之对应的规制措施两方面,具体而言,作者试图解决的问题有:关联企业破产与单体企业破产的不同之处在于何处?如何平衡破产债权人与相关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关联企业破产时,什么样的规制措施才能够有效的保护关联企业破产时债权人的合法保护?本书以破产法价值目标为指引,以衡平关联企业的利益为导向,结合实际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和比较分析方法,将我国关联企业破产的制度性质界定为衡平性,具体解读了破产撤销权制度、破产无效制度以及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关联企业破产中的运用,还具体设计了衡平居次制度和实质合并制度。该书行文结构清晰、逻辑严密,论证的视野开阔、体系性强,值得细细品读。
正如理查德·波斯纳所说:在法学和社会科学各学科的联姻中,其与经济学的结合无疑是最炫目、影响最深远的。不同于其他学者,邢丹老师运用法经济学的研究方式,强调成本与效益的分析,运用交易成本理论解释了关联企业生成的内在动力,同时又从法学的角度,以法理逻辑总结归纳出关联企业的三大特征。从经济学角度而言,关联公司是企业对交易费用节约的追求结果,是企业主体市场化运行过程中,由于自身成长的需要、经营者的选择,董事、股东等相关人为因素的影响所形成的独立企业联合形态。与遵循市场竞争原则的独立交易相比较,关联交易将独立的市场交易转变为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不及时、信息渠道的有限性的不利影响,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控制交易风险。从法学角度而言,关联企业是一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之间的联合体。它是为了追求更大的规模效益,通过股权参与、资本渗透、合同机制等方式联结而成的。在法律关系上,关联企业的各成员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地从事商事活动,承担法律责任。在法律意义上,关联企业中各成员企业之间都是平等的,尽管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经济联系,这亦丝毫不影响这些企业作为独立法人的内部特质。学界有如邢丹老师一样选择法学、经济学等学科方法对关联公司做定位和特征归纳的学者,也有学者选择从管理学、会计学等学科的视角对关联公司的形态作分析。比如,李晓燕、王昕娅提出,公司之间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是关联企业的一大特点,核心层对成员公司的人事、财务或业务等重要经营管理事项具有长期的经常性的支配性或决定性影响[1]。更进一步,石一峰从会计学的角度,或是借鉴英美的经验,将关联企业的认定与转移定价行为的认定联系起来,或是参考日本的方法,强调企业间资本持有关系和业务经营上的实际联系,并明确了相应的数量判断标准[2]。经济学的方法着重于成本效益的分析,法学聚焦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会计学更关心的是实际应用时分寸比例的掌握,而管理学关注的是人和组织体之间的互动:管理服从关系也是关联企业的区别于其他企业模式的一大特点,但笔者以为,对于关联企业间管理服从关系的紧密程度,可以不用像会计学上达到如此高的标准。具体而言,在关联企业中,集团内部各企业在法律上是独立法人,核心层能够长期稳定地对所属成员企业的生产活动、经营政策等方面进行指导。这种指导的严格程度可以根据关联企业成员的协定来调整。当关联企业间管理服从程度过高,可能会出现为了集团内大部分其他企业的利益,而牺牲某一企业的利益现象。而这种情形,有很大的概率导致关联企业间不合理的利益输送,产生非市场化的资源流动,最终可能会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以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作为关联企业的典型代表,邢丹老师系统分析了:从属公司破产、控制公司未破产时从属公司债权人与控制公司股东的利益冲突;控制公司破产、从属公司未破产时从属公司股东和控制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冲突;从属公司与控制公司均告破产时引发的清偿危机;和受统一控制的两个(或多个)关联公司同时破产时出现的债务人财产外流现象这四种破产情形。邢丹老师将关联企业中不同公司破产的四大情形作为论述基础,以案例为指引,场景化地阐述了关联企业破产时各方利益博弈的情况,让读者能够身临其境地感受到市场中各主体博弈厮杀的残酷性。但是,除了书中对于在关联企业的四大典型破产形态的分析,笔者还想补充一些书中未提及,但是在关联企业破产中同样重要的跨境破产的看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企业会选择通过关联交易对外输送利润、逃避债务。那么,当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破产时,境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将如何保护?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境外宣告破产时,境内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又如何保护?在跨国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中,不同法律制度应该如何协调?对于这些问题,或许可以采取较为开放的态度,遵循普遍性原则与地域性原则。在管辖权方面,既要维护中国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适当的管辖权自限。最后,面对牵涉广泛的关联企业跨境破产案件,可以注意加强跨界破产案件中的国际合作,对外国破产程序给予适当的承认与协助。 除此以外,孙向齐从行为出发,将关联企业破产违法行为划分为虚假破产和破产欺诈两大类[3]。诚实信用是现代商业道德的基石,在经济学层面,破产本质上就是债务人对一个或多个债权人不能清偿的状态,是正常市场信用出现问题的状态。而破产是市场经济对诚实信用的追求的表现,虚假破产和破产欺诈严重损害了市场主体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信任,背离了破产制度的本意。破产制度诞生的初衷在于使全体债权人能够平等承担债务不能得到全部清偿的损失, 公平清偿债权人是破产制度的天然价值。因此,王欣新、蔡文斌认为,在构建我国关联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时,公平原则应为首要之价值目标选择[4]。但邢丹老师认为,一方面,公平原则在破产清算制度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因为破产清算制度的目标,就在于利用法律规定的方法,强制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一定程序变价及公平分配,以一次性了结债务人的全部债务;而另一方面,不同于其他许多学者的看法,邢丹老师侧重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认为效率原则在破产清算制度中起到了独立的作用。正如罗尔斯所说:破产本身就是一种商业制度,需要满足破产的效益最大化,没有效益的商业制度是没有生命力的;破产本身就是利益分配的制度,必然需要在破产制度的整体安排中,就如何解决效益问题作出制度设计,要让法律能够最经济、最便利实施,人们普遍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关联企业破产之“难”,在于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尖锐,要想平衡各方利益,需要暂时跳出错综复杂的控制公司、从属公司、股东、债权人关系网,找到各种诉求的共同点,针对矛盾的共性,提出总括性的处理原则,从而抽丝剥茧,解决问题。因此,邢丹老师认为,关联企业破产不同于一般的单体公司破产,针对关联企业破产的复杂情况,需要提炼出一个比一般的公平兼顾效率原则具有更高适配性的理念——衡平性。她认为衡平性是规制关联企业破产利益冲突的制度性质。衡平的价值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当严苛的法律不能有效规制既有的利益冲突时,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法官可以运用衡平的规则予以规制,以捍卫法律之公平正义;二是衡平性可以矫正关联企业破产时当事人之间激烈复杂的利益冲突。
在关联企业破产的过程中,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强调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以自己独立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关联公司破产时,控制公司可以多在独立的法律人格制度的港口里,借“从属”之名,行掠夺、侵害债权人利益之实。而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常常成为关联企业破产债务人的避风港[5],而有限责任制度更是容易变成关联企业破产债务人逃废债务的工具。有鉴于此,邢丹老师进一步阐释了在公司法和破产法中对于关联企业破产的基础性制度规定——破产撤销权制度、破产无效制度和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由一般到特殊,邢丹老师运用对比的眼光,分析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关于衡平居次制度的规定。在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的关联企业中,当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实施了违反正常交易的不当行为时,可以令控制公司因为不当行为而产生的债权,不论其有无别除权或优先权,在从属公司的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中,都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确,衡平居次制度相比于破产撤销权制度更为有效,比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更为柔性,也不失为处理关联企业破产的可行路径之一。此外,在关联企业同时或相继进入破产程序时,为了公平对待那些将各关联企业视为一体而与之进行交易的债权人,可以运用实质合并制度,将对存在有高度一致性或对外作为一个整体的关联企业,归入同一破产程序,合并其资产与债务,对所有关联企业的普通破产债权人适用同一比例的破产清偿程序[6]。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实质合并制度强烈冲击了法人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原则,因此引发了诸多论争,美国的兰德教授认为当母子公司同时破产时,原则上均应适用实质合并原则,“普遍适用”实质合并原则,能够兼顾到大多数案件的公平。相反,波斯纳法官认为,破产程序要求平等的事实并不是给法院太多的自由裁量权,尤其是凭借自己对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判断而重新分配破产程序中的权利。而实质合并制度给予了法官极大的裁量权,对于法官的裁判能力有较大的要求,必须审慎适用。因此,对于适用实质合并制度的原则、范围、标准、限度,都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邢丹老师立足于我国破产的实践经验,根据关联企业破产的不同情形,层层递进,有层次地适用相关制度,以解决关联企业破产问题。首先,邢丹老师建议完善我国既有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关联企业破产中如果出现资本显著不足、公司之间人格的高度混同和过度控制三种情形,并给破产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严重损害,应由破产管理人提起揭开公司面纱之诉,要求控制公司对破产的从属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应该引入衡平居次制度。当且仅当控制公司对破产从属公司所享有的债权是因与从属公司签订及履行不公平的合同交易时产生的,破产管理人可以要求对控制公司的这种债权适用衡平居次制度,位于其他破产债权人之后受偿。最后,还应该引入实质合并制度。当母子公司同时进入破产程序,又难以厘清母子公司之间的财产与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厘清上述情况所需要的花费严重消耗了破产财产,法院可以依据申请启动实质合并模式,将母子公司的破产财产一并处理,建立统一的破产财产池,母子公司所有的普通债权人按照同一比例获得清偿[7]。笔者认为,邢丹老师的关注点集中在关联企业破产后对于各方利益的衡平之上,强调规制关联公司破产的一般性法律制度和特殊性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这固然很好,但她提出的规制方法都是事后的补救措施。关联企业内部关系的复杂、结构的庞大,或许需要更多事前的法律制度加以防范规制。关于事前规制,笔者以为:第一,应该强调在关联企业中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的遵守。关联企业间存在着控制与从属关系。如果依据传统公司法的理论,企业负责人只需要向该企业的管理工作承担信义义务,至于其利用关联企业的管理服从关系,实质上对从属企业的工作做出的指示所产生的影响,则在所不问。显然这种理论无法很好地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适用范围应当被允许一定的扩大。当控制企业的负责人在管理组织从属公司时,应当尽到与对控制公司一样的忠实义务和勤勉注意义务,不能怠于或疏忽行使义务。第二,应该努力完善关联企业信息披露制度[8]。根据不对称信息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在破产关系中,债权人在信息获取方面处于劣势,当他们想知道有关企业的资信状况、责任性质、营业状况及前景时,掌握信息的破产债务人等却往往可能存在隐瞒信息、提供虚假信息的倾向。关联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更深层次的必要性在于,相比于一般公司在市场交易中总是以自己的利益为核心,竭力维护自己的利益的情形,关联企业背后的控制性和支配性,使这种利益中心发生了转移,交易对象的利益随时可能通过关联企业内部复杂的利益链条转移到其他公司。如果对关联企业的信息缺乏认识,与从属公司的交易就缺乏安全保障。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债权人追踪并撤销债务人对其他债权人、内部人等实施的清偿行为,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减少投资者的顾虑,降低金融风险。第三,还应该规范关联交易的内部机制。正如邢丹老师所说,关联企业可以通过有效地关联交易实现利益移转,因此,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是,在关联企业中,经常会出现控制公司以明显的低价受让从属公司财产或财产权利的现象,这会造成从属公司资产减少,甚至会逐步被掏空。在这种情况下,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会处于不安状态。由此看来,对关联交易的规制必不可少。在《关联公司破产的法律规制》一书中,邢丹老师以关联企业破产的特殊性为起点,系统分析和论证了关联企业破产制度中的核心法律问题。她关注对关联企业破产的学术观点和司法立场的总结和创新,强调制度适用的本土化。例如,在对规制关联企业破产相关法律制度进行阐述时,邢丹老师梳理了中国台湾、英国、美国、日本各国的关联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在历史上的演变过程和经验,将其总结为破产撤销权与无效制度、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衡平居次制度和实质合并制度。通过对照发现,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破产法对破产撤销权制度、破产无效制度有详细的规定,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公司法中有着开天辟地的成文法规定,而其他两项制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邢丹老师这种对制度内外特性的洞察力,对关联企业各利益相关方态度的把握力,对司法实践中各主体权利义务配置的衡量能力,对制度追本溯源的能力,将视野往返穿梭于国内外法制规定,娴熟切换经济学和法学研究方法的能力,值得每一位研究者认真学习。
引 言
第一章关联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制对象
第一节 关联公司破产的对象分析
一、关联公司的概念
二、关联公司产生的原因
三、关联公司破产的外在表现:关联交易
第二节 关联公司破产的利益冲突分析
一、从属公司破产,控制公司未破产时的利益冲突
二、控制公司破产,从属公司未破产时的利益冲突
三、从属公司与控制公司均告破产时的利益冲突
四、受统一控制的两个(或多个)关联公司同时破产时的利益冲突
第三节 关联公司破产对传统法律制度的挑战
一、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关联公司破产债务人的“避风港”
二、有限责任制度——关联公司破产债务人逃废债务的工具
第二章关联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制目的
第一节 规制关联公司破产利益冲突的制度性质:衡平性
一、衡平性的解读
二、相互冲突利益调整之工具
第二节 规制关联公司破产利益冲突的价值取向:公平兼顾效率
一、正义原则要求的利益平衡
二、效率原则要求的利益平衡
第三章 规制关联公司破产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撤销权制度和破产无效制度
一、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理论内涵
二、破产撤销权的追诉对象
三、破产无效制度的理论内涵和追诉对象
四、破产撤销权制度和破产无效制度在关联公司破产中的适用
第二节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一、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理论内涵
二、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关联公司破产中的适用
三、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关联公司破产中适用的相关问题
第四章 规制关联公司破产的特殊性法律制度
第一节 衡平居次制度
一、衡平居次制度的理论进程
二、衡平居次制度的理论内涵
三、衡平居次制度规制关联公司破产的意义
第二节 实质合并制度
一、实质合并制度的理论进路
二、实质合并制度的理论内涵
三、实质合并制度的合法性论争
四、实质合并制度规制关联公司破产的意义
第五章 完善我国规制关联公司破产制度的建议
第一节 完善破产撤销权制度和破产无效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和破产无效制度的规定及评析
二、完善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建议
三、完善我国破产无效制度的立法建议
第二节 完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建议
一、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
二、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行为要件的解读及补充
三、完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其他适用要件
第三节 引入衡平居次制度的考量
一、我国引入衡平居次制度的必要性
二、衡平居次制度在规制关联公司破产时的适用要件
三、衡平居次制度在规制关联公司破产时的程序性考量
四、衡平居次制度的立法建议
第四节 引入实质合并制度的考量
一、我国引入实质合并制度的必要性
二、司法实践对实质合并制度的推动
三、实质合并制度的破产法价值
四、实质合并制度的模式选择
五、我国引入实质合并制度的实体法思考
六、实质合并制度适用的效果分析
七、我国引入实质合并制度的程序法思考
结 语
参考文献
[1]李晓燕、王昕娅:《论关联企业的法律识别》,载《晋阳学刊》2020第1期。
[2]石一峰:《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责任中损失计算的利益衡量》,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4期。[3]孙向齐:《关联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4]王欣新、蔡文斌:《论关联企业破产之规制》,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6期。[5]黄辉:《公司集团背景下的法人格否认:一个实证研究》,载《中外法学》2020第2期。赵吟:《论破产分配中的衡平居次原则》,载《河北法学》2013年第3期。[6]肖彬:《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立法构建》,载《山东社会科学》2021年第4期。[7]邢丹、蒋景坤:《母子公司破产中的利益衡平》,载《当代法学》2011年第3期。[8]王欣新、丁燕:《论破产法上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2期。敬告:本公号由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维护。感谢你我互粉,期待惠赐大作(邮箱:insolalerts@126.com)。欢迎加入“破产法快讯”微信群(加 insol100 ,报姓名机构),欢迎扫码加入知识星球“破产法百家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