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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乐瀚焊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选任管理人公告

关于德州乐瀚焊材有限公司

破产重整一案选任管理人公告

本院根据德州乐瀚焊材有限公司申请,于2019年12月13日裁定受理其破产重整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须由本院指定该破产企业管理人,因此,凡住所地位于德州市并编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若有意成为本案破产重整管理人,请于2019年12月24日上午12时前向本院破产合议庭提交书面《管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内容须符合规范要求,须确保在2019年12月24日上午12时前本院破产合议庭收到,未提交或逾期提交《方案》的,视为放弃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选任。《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执业保险、业绩及专职管理人储备和团队构建情况,以及入选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相关材料;

2、社会中介机构破产团队负责人,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成员个人基本信息或个人执业经历、业绩以及参加破产业务培训的情况介绍;

3、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本案遴选前已承办或正在承办破产案件数量及进程,承办破产案件的工作业绩及亮点;

4、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本案管理人竞争性遴选的优势;

5、社会中介机构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的应当回避或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6、社会中介机构拟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方案,如破产费用不足,同意垫付相关破产费用保证破产程序需要;

7、社会中介机构对债务人了解的情况;

8、社会中介机构如被指定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后的工作计划、工作思路。

本院收到《方案》后,将组成评议小组对其进行评议、审核,初步遴选出前五名社会中介机构(若提交《方案》的机构少于或等于五家,提交《方案》的机构直接进入下一轮遴选,但提交《方案》不符合要求的除外),经初步遴选出的社会中介机构,在接到本院电话或短信通知后,应委派人员携带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公函及本人身份证件,准时到达本院破产合议庭参加公开竞选程序,最终以计分投票方式择优指定一家机构为本案破产重整管理人,剩余机构中得分最高者为本案备选破产重整管理人。

特此公告!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联系人:田如霞(0534-2298111)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晶华路1号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破产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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