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即公开的告知。因为破产涉及到破产企业众多已知或未知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对破产程序中重要的环节应该通过公告的方式广而告之,增加破产程序的透明度。我国旧破产法中仅有3处提到了公告,而新破产法中共有14处提到了公告。
(一)新破产法中的公告类型
根据公告事由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新破产法中的公告分为以下六类:
(1)受理公告,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发布的公告。[1]新破产法第14条规定,法院自裁定受理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公布,公告中应该载明申请人的名称、管理人的名称地址、债权申报时间地点、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等等。受理公告标志着破产司法程序的启动,是破产程序中的第一份公告,也是其他公告的基础。破产企业债权申报的期限也是自此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
(2)重整公告,即法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发布的公告。根据新破产法第71、86、87条的规定,重整公告又包括启动重整程序公告和终止重整程序公告,宣示着破产程序中重整子程序的开始和终止。
(3)和解公告,即法院在和解程序中发布的公告。根据新破产法第96、98条的规定,和解公告也包括启动和解程序公告和终止和解程序公告。这类公告同于重整公告,宣示着破产中和解子程序的开始和终止。
(4)宣告公告,即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对于宣告公告,新破产法第107条规定,法院自裁定债务人破产之日起十日内公告。进入破产程序,并不意味着债务人真正破产,破产程序不等同于破产。只有当法院正式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公告时,才意味着债务人真正的破产。宣告公告是开启狭义理解上的破产程序的标志,即新破产法中破产清算子程序的标志。自此,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5)分配公告,即管理人在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发布的公告。根据新破产法第116、117条的规定,管理人可以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每一次分配都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所以分配公告是整个破产程序中唯一可能多次出现的公告。最后一次分配公告发布,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或确定了分配对象和数额,破产清算子程序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