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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院案例 | 债务人欠付劳动派遣单位的用工费用不属于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11580号“苏州智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二审案”

【关键词】

劳务派遣费用;劳务关系;职工债权

【裁判要旨】

债务人基于《临时用工协议书》及《劳务派遣合同》结欠债权人临时工及派遣工的劳务费及债务人应支付给债权人的服务费用,该债权并非直接发生于破产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债权。

【案件事实】

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撤销礼义信公司对智淳公司的个别清偿行为;2.依法判令智淳公司返还款项88700元给礼义信公司;3.本案诉讼费用由智淳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31日,礼义信公司与智淳公司签订《临时用工协议书》一份,约定在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因礼义信公司工作需要由智淳公司向礼义信公司派出临时工,工时由礼义信公司提供的打卡记录为准,工资由礼义信公司于次月15日统一结算给智淳公司,协议终止后礼义信公司应在一周内支付智淳公司全部工资。2017年9月14日,礼义信公司与智淳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一份,约定在2017年8月24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因礼义信公司工作需要由智淳公司向礼义信公司派出派遣工18名,工时由礼义信公司提供的打卡记录为准,工资由礼义信公司于次月28日统一结算给智淳公司,协议终止后礼义信公司应在一周内支付智淳公司全部工资,智淳公司派遣工如做满1个月,礼义信公司给智淳公司劳务管理费每月每人100元。上述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因礼义信公司结欠智淳公司劳务费,礼义信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天鹄公司出具《协议书》1份,载明:天鹄公司欠礼义信公司货款88700元,现直接付给智淳公司劳务费。2018年9月5日,天鹄公司将88700元支付给智淳公司。

另查明,2018年10月16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苏0585破申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汪军民对礼义信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苏0585破16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担任礼义信公司管理人。

再查明,2019年3月20日,新联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分所出具《报告书》1份,审计报告第二条“公司破产管理人提供的财务报表情况”载明:管理人提供的报告实际为2018年8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因“礼义信公司”2018年9月已停止生产经营,而后未再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管理人将此报表视作为2018年10月16日的资产负债表进行审计。根据管理人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反映,资产总额35076093.76元,负债总额34426101.86元,净资产649991.90元。其中资产类项目下应收账款中大量外币应收款长期挂账,大量资金被人占用,账面结余的库存现金去向不明;因而资产类项下资产明显不实。而负债类项目下大量货款挂账,从而导致现金流出现严重短缺状况,而处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并形成连续状态。

以上事实,有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一审法院的(2018)苏0585破申26号民事裁定书、(2018)苏0585破16号决定书、协议书、电子回单、收据、情况说明、审计报告和智淳公司提供的《劳务派遣合同》、《临时用工协议书》、债权转让协议、明细账、增值税普通发票、派遣工和临时工上班时间及工资表、雇主责任保险单、和解协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撤销苏州礼义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智淳公司的个别清偿行为;二、智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苏州礼义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88700元。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务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该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现有证据表明礼义信公司自2018年9月起即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新联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分所后续就礼义信公司财务状况出具的审计报告也表明礼义信公司资产类项目下应收账款中大量外币应收款长期挂账,大量资金被人占用,账面结余的库存现金去向不明;因而资产类项下资产明显不实。而负债类项目下大量货款挂账,从而导致现金流出现严重短缺状况,而处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并形成连续状态。结合礼义信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资产状况等因素,在2018年8月31日礼义信公司向天鹄公司出具《协议书》,将礼义信公司对天鹄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智淳公司,随后天鹄公司将88700元支付给智淳公司,上述行为实质属于礼义信公司对智淳公司债权的清偿,此时礼义信公司因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原因,而该清偿行为又未使礼义信公司财产受益,因此,对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要求撤销礼义信公司对智淳公司的个别清偿行为及智淳公司返还88700元给礼义信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智淳公司提出案涉债权劳务费实质是数百名劳务派遣员工及小时工的劳动报酬,是为了礼义信公司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依法必须支付的款项,是为了使礼义信公司产生经营收益而支付的款项,不属于个别清偿不应撤销的辩称意见,因礼义信公司与智淳公司之间基于《临时用工协议书》、《劳务派遣合同》而产生的是劳务服务费用,智淳公司对礼义信公司享有的是一般债权而不是职工债权,故对智淳公司该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考虑到礼义信公司明知自己已身陷经营困难,仍对智淳公司进行个别清偿,故礼义信公司对其清偿行为被撤销存在过错,本案诉讼费用应由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承担。(整理者注:破产撤销权的主体系管理人,该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为了纠正债务人过错财产处分的情形,以债务人过错为由如此分担诉讼费令人费解。)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礼义信公司对案涉债权的个别清偿是否应予撤销。本案中,礼义信公司基于涉案《临时用工协议书》及《劳务派遣合同》结欠智淳公司临时工及派遣工的劳务费,及礼义信公司应支付给智淳公司的服务费用,该债权并非直接发生于破产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债权,涉案债权转让及支付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可排除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此外,案涉个别清偿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礼义信公司破产清算前六个月内,该个别清偿行为亦未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综上,智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重庆破产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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