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507号
申请人:陈丽君,女,汉族,1991年8月15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致远中路深圳北站西广场A1物业2层208A,身份证号码:360729199108150320。
被申请人:深圳东方美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西座306-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88723F。
法定代表人:胡振凯,总经理。
经申请人陈丽君申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法院”)作出(2018)粤0305执7236号决定,以被申请人深圳东方美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美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该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确认,东方美宝公司应当向陈丽君支付工资22350.33元。因东方美宝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丽君向南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南山法院执行查证,东方美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振凯主动向南山法院支付执行款项5000元,陈丽君已办理领款手续,此外,未发现东方美宝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南山法院审查,南山法院受理以东方美宝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标的总额为3527334.24元。2019年4月22日,南山法院作出(2018)粤0305执7236号执行裁定,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东方美宝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14日,法定代表人胡振凯,注册资本人民币1111.1111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丽君系被申请人东方美宝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东方美宝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南山法院执行查证,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南山法院经申请人申请将被申请人东方美宝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陈丽君对被申请人深圳东方美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迪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