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破261号之四
申请人:深圳统聚光电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姜明辉,深圳统聚光电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20年6月30日,深圳统聚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聚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因统聚公司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清算工作基本完成,请求本院终结统聚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本院已于2020年3月12日依法宣告统聚公司破产,2020年6月18日裁定认可《统聚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已经按照上述方案实施分配,清算工作已基本完成。
本院认为,管理人已经按照分配方案实施了破产分配,清算工作基本完成,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深圳统聚光电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受理费人民币14949.43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奇峰 (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