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申57号
申请人:沈海莲,女,汉族,1988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岐岭镇水龙村双市二。
被申请人:深圳市朗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樟坑社区民康路东明大厦5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56810。
法定代表人:申永强,该公司总经理。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9)粤0309执5321号案中,经申请人同意,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经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未能清偿申请人债权21798.78元及利息。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9年12月24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被申请人成立于2012年10月25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申永强、周术安;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通讯产品、网络产品、计算机产品及配件等。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系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題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沈海莲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朗睿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育元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文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