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破129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万东天佑旅游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邹伟春,深圳万东天佑旅游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18年6月27日,本院裁定受理深圳万东天佑旅游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东天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20年8月27日,管理人以万东天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申请本院裁定宣告万东天佑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万东天佑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3日,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德兵。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向万东天佑公司股东及相关人员发送了要求提交资料、配合清算的通知,但是未接管到万东天佑公司的任何资料。本院裁定确认了12笔债权,确认金额为1008320.94元。经管理人调查,万东天佑公司名下无财产。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万东天佑公司下落不明,管理人未接管到任何资料,无法对公司进行清算。依据管理人对万东天佑公司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万东天佑公司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万东天佑公司确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万东天佑旅游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万东天佑旅游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因深圳万东天佑旅游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无破产财产,本案不收取案件申请费。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岳燕妮
审判员 唐 姗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杨 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