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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个人破产“诚实但不幸”第一案,源头在这里!



Local Loan 

现代破产法与免责制度息息相关,以至于提到个人破产法,人们便联想到债务免责。而对于破产免责背后蕴含的政策,最根本的说明源自于美国联邦法院著名的Local Loan案,该案指出了全新开始的基本条件:其只适用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此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逐渐成为破产免责制度的代名词,并在不同的国家得到确认与发展,成为现代个人破产法的标志之一。下文将详细介绍该案的始末。


一、案件简介


上诉人:Local Loan co.

被上诉人:Hunt

1930年9月17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了300美元,并将其赚取的工资作为借款的担保。


1931年3月3日,被上诉人向伊利诺伊州联邦地方破产法院提交了一份自愿破产申请,负债表中包括了上述借款,并且在破产程序中得到确认。被上诉人之后被法院裁定破产,法院于1932年10月10日发布裁定,免除他所有可证明的债务和索赔。

1932年10月18日,上诉人在芝加哥市法院对被上诉人的雇主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破产裁定后被告的工资。于是,被上诉人在已裁定其破产并下令免除其债务的法院(伊利诺伊州地方破产法院)启动了这一诉讼程序,并诉求禁止上诉人提起所述诉求。破产法院经考虑,根据被上述人诉求作出裁定:参照 Re Skorcz (C.C.A.) 67 F.(2d) 187 的裁决,做出本案的裁定。


上诉人对这一裁定提出质疑:破产法院无权受理禁止向市法院提起的诉讼;假设有这样的管辖权,未来收入工资的分配同时构成可强制执行的留置权,无论如何,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已作出如此决定,上诉法院就该受此裁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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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其一,破产法院是否有权受理禁止向市法院提起的诉讼;其二,未来收入工资的分配是否构成可强制执行的留置权。

(一)破产法院是否有权受理禁止向市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对破产法院的裁定提出质疑,认为破产法院无权受理禁止向市法院提起的诉讼。即上诉人认为与破产有关的附属诉讼并不专属于破产法院管辖。但联邦最高法院否定这样的诉求,认为联邦衡平法院对原始案件或同一法院中的程序的附属法案具有管辖权,这些原则同样适用于破产程序,无论是从破产法的性质还是破产法的条款中,没有表明对于该问题破产程序需要适用其他特殊规则。破产法院本质上是衡平法法院,其诉讼程序本质上是衡平法诉讼。并且援引破产法院公平管辖权的优点是避免双方陷入无休止的漫长而昂贵的诉讼过程。

具体而言,联邦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援引破产法院管辖权实质上是一项补充和辅助的衡平法,以帮助和执行同一法院作出的裁决和命令。联邦衡平法院对原始案件或同一法院中的程序的附属案件具有管辖权。无论是在法律还是衡平法上,以确保或维护其中作出的判决或法令的成果和优势,这一点已经通过判例到很好的确认。无论法院是否拥有管辖权,如果该程序是原始程序,那些附属和从属案件的法院管辖权遵循原案的管辖权,并且可以在不考虑当事人的公民身份或所涉金额的情况下得到维持。

这些原则同样适用于破产程序。在其他联邦法院拒绝受理与目前类似的诉讼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可以参照多项理由,其中一个理由是破产免责的效果是由任何裁定破产免责的法院决定。例如,Hellman诉Goldstone案、Marshall Paper Co.案、Weisberg案。如果这些案件与前述表达的观点相冲突,它们显然不符合本法院宣布的一般衡平规则。

无论是从破产法院的性质还是从《破产法》规定的条款来看,我们没有发现需要在破产程序方面就该问题适用一项特殊规则。除此之外,破产法院本质上是衡平法院,其诉讼程序本质上是衡平法诉讼。而且,一般来说,破产程序具有对物程序的性质。破产裁决和债务免除所发生的效果,正如本法院明确的那样,在衡平法中亦是如此。

现在所说的内容确立了破产法院受理本案、确定裁决和命令的效果以及禁止上诉人对其进行干涉的权力。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必须行使其权力。它可能不会也不应该这样做,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就目前看来,市法院有权处理此案。确实,被上诉人不是该诉讼(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的雇主强制执行其工资的诉讼)的当事人。但毫无疑问,被上诉人可以介入并向该法院提交有关破产裁定对诉讼标的所产生影响的问题,并且可以承认,市法院在法律诉讼中被授权提供相当于被上诉人目前在衡平法中寻求的救济。然而,显而易见的是,由此提供的法律补救措施不足以满足正义的要求。援引破产法院公平管辖权的替代办法是,被上诉人在达成尚未预先确定问题案情的法院之前,先在市法院进行干预,然后通过州中级法院和最终上诉法院接二连三地提出上诉,进入明显漫长而昂贵的诉讼过程。诉讼金额却很小,正如帕克法官在海岸小额贷款公司诉奥廷格案中认为,这样的救济措施是完全不充分的,因为它涉及完全不成比例的麻烦,使人尴尬,费用高昂,当事人还可能因此失去工作。

联邦法院认为上诉人可以诉至市法院寻求衡平法上的救济,但这样的救济措施不足以满足正义的要求,向州中级法院和最终上诉法院接二连三地提出上诉将会陷入漫长地费时费力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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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来工资的分配是否构成《破产法》第67d条意义上的留置权

上诉人还认为,即使破产法院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未来收入工资的分配构成破产法上可强制执行的留置权。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州法院和联邦法院都存在差异;但到目前为止,更多的案件和权威观点都是否定留置权的存在。联邦法院没有停下来审查州法院的决定,而是进一步大量列举否认留置权存在的案件。唯一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做出完全相反判决的州法院的案件,如伊利诺伊州的某些案件,以及Citizens"Loan Ass"n诉Boston&Maine R.R.案。有机会考虑该问题的下级联邦法院同意以下观点,即留置权不存在或对破产裁定和债务免除无效。贝林格法官在Re West(D.C)一案中根据该观点简洁地陈述了他的裁决理由:

“破产中的债务免除是为了在裁决之日免除这些义务,因此在作为担保的工资产生之前,这些义务就被解除了。法律不会为了可能存在留置权而继续履行义务,而这样做只是因为存在留置权。债务免除对预期留置权的影响与债务在获得分配的工资之前已经支付一样。判决后所得工资成为破产人的财产,不受债权人追索。“

这一结论也在一些判决中得到了充分的支持。个人的赚钱能力就是创造财产的能力;但在它产生收益之前,它不会转化为《破产法》意义上的财产。破产裁定之后免除债务,使债务人免于先前发生的所有债务,但例外情况除外。并且在逻辑上,不能假设该行为仍然是为了允许对破产裁定生效时不存在的主体或与先前存在的财产成立可强制执行的留置权,这些仅作为破产者随后的劳动成果而产生。

对于上述一系列论点,上诉人反对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在Mallin诉Wenham案和Monarch Discount Co.诉C.&O.R.Co.案中的判决。毫无疑问,正如上诉人所主张的,这些案件认为,在伊利诺伊州,未来工资从分配之日起产生一个留置权,破产后并未使留置权无效。争论的焦点是,即使一般规则是相反的,法院也必然会遵循伊利诺伊州的裁决,因为留置权的存在问题取决于伊利诺伊州的法律。

联邦法院认为没有必要考虑这一论点是否会在1789年司法条例第34节(现为28USCA§725,3)中获得支持,因为法院认为《破产法》明确无误的规定排除了这一点。更为重要的是,本案不在州法院的管辖范围内,而是为维护联邦破产法院的判决而提起的从属诉讼,该案件行使的管辖权基本上是联邦和排他性的,而这正是属于联邦法院管辖的情况,联邦法院的决定也仅限于这种情况。


简而言之,即使伊利诺伊州的法院认为对未来工资产生留置权,但本案是为维护联邦破产法院的判决而提起的从属诉讼,联邦破产法院对此具有专属的排他管辖权,而不必遵循伊利诺伊州的判决。

联邦法院接下来的论述首次提出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这个概念。其认为《破产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从沉重的债务负担中解脱出来,并允许他重新开始,摆脱因商业不幸而产生的义务和责任”。在Williams诉U.S.Fidelity&Guaranty. Co.案中法院一再强调该法案的目的是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并且破产免责的目的在于赋予"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在破产时分配完其当时拥有的财产(自由财产),赋予其重新生活的机会以及未来努力的空间,而不必受既有债务的压迫与阻拦(全新开始)。《破产法》的各项规定是根据这种理念而通过的,并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应与该法相协调,以实现该法的一般目的和政策。

Sutherland大法官认为:当一个人用未来的工资设定担保,实际上他是用其未来的收入能力质押。个人为自己和依赖他的人谋生的权力属于个人自由的性质,这项权利极为重要,不仅是因为其对私人利益的必要性,更因为其涉及极大的公共利益。对于工薪阶层,毫无收入与所有收入都归债权人之间,并无太大差异。二者的结果无非都是穷困潦倒。债务数额或分配的工资比例可能很小,但原则一旦确立,二者同样适用。如果工薪阶层不得不将其所有或相当大一部分收入用于不断地清偿破产申请前债务,这将与《1898年破产法》所要体现的为债务人提供生活的全新机会与今后努力的崭新空间的立法精神和目的相违背。

三、小结

Local loan案不仅确立了破产案件中的附属或者从属案件的管辖权遵循原案的管辖权的衡平法则,更重要的是该案指出了全新开始政策的基本条件:其只适用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我们所熟知的“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这一概念从此成为了债务免责的代名词。

债务免责制度的出现使破产法的理念实现了从单一保护债权人利益到强调债务人救济与债权人保护并重的转变,破产法开始关注债务人固有的人格尊严和自身价值,在为债权人提供公平清偿之余,为债务人提供摆脱债务枷锁的机会,鼓励债务人实现经济重建,保障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维护私人利益的同时也实现了社会利益的保护。

责任编辑:周丽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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