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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的管辖权问题

  常见法律名词:破产申请、专属管辖

  破产申请: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诉讼行为。

  专属管辖: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法规解读: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的管辖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解读:

  本条是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民事诉讼案件管辖的规定。

  对于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司法解释》中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除了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外,还明确了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等管辖原则。所以,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据这些管辖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但对于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发生的民事诉讼,若由不同法院来审理,势必会影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所以立法者制定本法条将这些诉讼集中于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破产程序一并审理,也就是说,该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就取得了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权。

  另外,对于特殊情形下的涉港澳民事诉讼案件,仍适用该法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即使该人民法院不享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有关债务人的涉港澳商事诉讼仍由该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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