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术研究

【荐书】中小微企业破产制度构建,路在何方?

 

书名:《中小微企业破产—模块法》

作者:

罗兰德·戴维斯,加拿大哥伦比亚大学皮特·A.阿兰德法学院,荣誉教授

斯蒂芬·马多斯,德国哈雷-威登堡马丁路德大学,民法、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学教授

阿尔贝拖·马佐尼,意大利米兰圣心天主教大学,教授

依利特·梅渥拉特,英国诺丁汉大学,国际商法学教授

瑞茨万·贾默·莫卡,英国伦敦南史克威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芭芭拉·罗曼,加拿大阿尔贝塔高等法院,法官

加尼斯·萨拉,加拿大哥伦比亚大学首席荣誉教授,加拿大哥伦比亚大学皮特·A.阿兰德法学院

伊戈拉西欧·提拉佛,西班牙马德里自治大学,公司和破产法学教授

译者:韦子唯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2年8月


【译者简介】

韦子唯,女,重庆人,法学博士。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重庆市破产法学会理事,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兼),重庆联动律师事务所律师(兼);主要从事民商法基础理论、合同法、公司法和破产法等的教学、科研及实务工作;曾赴美国福特汉姆大学访问交流;已在《学术研究》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篇,参研省部级、校级及各类横向项目多项。

【本书结构】

作者将本书结构划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引言】作者提出中小微企业在全球范围内没有统一标准和定义的问题;并指出中小微企业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和其经济活动的重要性。

【第二章】作者指出,已经陷入财务困境的中小微企业,对于标准的破产程序具有一定的特殊需求。作者认为,中小微企业的破产框架应该为自然人企业主提供一个全新开始的机会,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观点,是因为这种实施框架就是为了重新使有生存能力的企业再生,在现有的破产财产价值基础上,防止进一步损失。作者在此也提出了一个符合成本—效率的策略和机制来配合该框架的实施。

【第三章】作者提到了模块法的政策目标和关键组成部分。模块法目标一旨在及时启动破产程序,拯救有生存能力的企业,清算无生存能力的企业并为他们的行动提供激励。目标二是将选择权下放给利益相关者,并为利益相关者提供最佳信息和最适当的激励,以实现价值最大化。

【第四章】论述了模块法的设计,包括模块法的程序框架以及对利益相关者权利的适当保护。一个包含不同模块的菜单是模块法的特色之处,各方出于自己的选择权,都可以从这个菜单中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工具。

【第五章】主要讨论了中小微企业主在企业即将破产时和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和义务。

【第六章】探讨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地位,包括无担保债权人、贷款人(包括新融资者)、税务机关、作为担保人的企业主或关联人员,以及职工。

【第七章】举例说明了模块法在全球不同经济体中的应用。

【第八章】作者通过回顾本书的一些重要主题,对本书进行了总结。


【要点介绍】

(一)模块法概述

模块法的精髓在于,它将传统破产制度的“一揽子组合”(“清算和重整”)进行拆解,并提出一个核心程序。该核心程序设置的目的,是让企业对破产程序的类型进行选择,并解除企业主无法偿还的债务。企业主可以利用破产机制实现关于破产企业的目标,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人也能在破产程序中被保障充分的知情权,并且对企业主具有一些约束机制,在适当的时候能够推翻企业主的选择。

模块法与传统的企业破产标准方法不同。按照本书作者的介绍,本书提出的模块法重新系统地思考了中小微企业破产的处理方式。中小微企业主,不论是小型的法人实体还是独资经营的企业,他们的核心目标都与标准的破产制度一样,即保留破产财产的价值且使其价值最大化,以便能够确保在某一适合的时间点,将破产财产的价值按照一定的比例,以可能的最高清偿率清偿给有权享有该价值的个人和实体。此外,他们还期望对与破产有关的不当行为予以问责,并让自然人的过度负债得以解除。而和标准的破产方法不尽相同的是,模块法的做了一个基本的假设:破产案件的当事人才是最有资格选择适合其案件的法律工具主体。而法律制度的作用则是以最灵活的方式提供这些工具,并为这些工具的部署创造正确的激励。

模块法的程序是具有和能够保持生命力的。按照模块法的原则,整个程序都不需要破产管理人和破产法院的参与。它的生命力源自于模块法的一个基本假设:如果某一利益相关者没有对程序中的某一步骤明确提出反对意见,那么就视为该利益相关者同意了该步骤,而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其程序性权利的利益相关者就失去了之后再对该部分程序提出反对意见的权利。同时,利益相关者被划分为适当的组别,他们必须按照价值多数决规则来行事,作出的决定对少数持反对意见的利益相关者同样具有约束力。

模块法目的是激励企业主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选择合适自己的模块。模块法为企业主提供积极的动力来进入破产程序。事实上,等待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时,往往企业主对于拯救企业的积极念头已经不多,除非通过一些法律保护机制和外力作用,待破产的企业主很少能积极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但模块法下,激励程序表现在,企业主们不一定要等待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时才进入破产程序。模块法在原则上,赋予企业主可以保留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的权利,而且企业主有权提议以何种方式启动破产程序。激励程序的另一面,是对企业主的消极激励,如规定一些企业主的个人责任,以及对滥用破产程序的制裁。

另外,作者表明了一个观点,即在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中,无担保债权人理性上没有兴趣参与破产程序。中小微企业的破产不同于大型企业,其破产财产的价值和价值最大化的可能性会大打折扣,在一些情况下甚至没有这种可能性。在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中,因为经济利益的有限性,使得债权人特别是无担保债权人受偿的可能性非常小,进入破产程序所耗费的时间成本和费用甚至超过最后可以受偿的利益,所以他们没有意愿主动加入破产程序,甚至消极弃权。模块法对此也构建了一定的激励机制,如果一些债权人共同持有的债权比例足够大,他们就可以一起决定推翻申请破产的企业主对模块中破产工具的选择,适用其他不同于之前选择的全新道路。

最后,模块法同样对不同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法律环境差异作出了回应。作者认为国家的政策制定者应该被提供相应的指导,以便于明确划分标准破产和中小微企业破产制度的相关因素。并且,作者对模块法明确的三种职能(管理职能、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进行了成本—效率分析,对不同的国情下破产问题也提出了不同的选择方案。

(二)中小微企业破产现状

在该部分,作者主要讨论了中小微企业面临的具体挑战。

首先,作者指出,我们不应该忽略的是,中小微企业的数量,在世界企业总量上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其中经营失败的中小微企业数量占中小微企业总量比例也较大。2009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报告中提到,2007年至2008年,丹麦、意大利、西班牙和爱尔兰的中小微企业破产数超过了破产总量的25%。作者认为,中小微企业破产比例如此之大,一个原因是它们在私营部门中所占的比例最大,另一个原因是较小的企业缺乏可以让金融贷款人接受的实物资产以用作抵押。故作者将该类企业特征归结为规模小、具有敏感性。

其次,在破产法和相应的破产制度作为小微企业形成和发展的后盾时,标准的企业破产制度却无法适应所有中小微企业。作者提到,“一刀切”的做法不应该被管理方和适法当局所采用。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鼓励中小微企业的建立、创造稳定的营商环境,已经制定了许多的公共政策来实践该意图。但是在实践中,中小微企业所受到的待遇与实际政策并不相符,程序的繁琐性、费用的高昂性,使许多中小微企业在申请破产程序时望而却步。

第三,在国际法规和政策背景的发展趋势上,作者提到,近年来,破产制度的改革愈发以小规模债务人为中心。世界各地的法律制度都试图将消费者个人纳入破产法的规制范围。例如作者在书中指出,在区域层面,欧盟委员会已经明确了改革和协调成员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在非洲,肯尼亚、马拉维、毛里求斯、塞舌尔以及乌干达等国家对其破产制度进行了修订,并通过了涵盖个人、非公司企业和公司的统一破产法;在亚太地区,一些法律体系已经引入了专门针对中小微企业设计的程序;韩国为小企业债务人引入了简易更生程序,并将该程序纳入了其综合性的《债务人更生和破产法》;在日本的法院实践中,东京地方法院试图通过在《民事更生法》(Civil Renabilitation Act)下设立一个简化程序,即小额管理(small administration), 来放松对破产案件当事人过于严格的要求;西班牙在2013年引入了“庭外支付协议”,并在2015年对其进行了完善,该程序是为没有偿付能力的中小微企业设计的程序,相对来说是一个较为灵活的庭外程序。爱尔兰公司法的法定咨询小组在20176月的报告中提议了一种新的自我管理清算形式,该形式是针对那些规模非常小的公司,没有主导能力和资金储备来主动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在该形式下,公司董事可以准备好清算提案向公司注册处(Companies Registyr Office,CRO)提交自我管理的申请,待公司注册处公布该申请后,董事再履行清算义务即可。

最后,作者提到在现在当今世界范围内,能够解决中小微企业破产的工具还并不足够。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2004年开始制定的《破产法立法指南》(Legislative Guide on Insolvency Law), 简要地提到了小企业,但遗憾的是该指南没有给予中小微企业破产以特殊关注。直到20144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问题第五工作组把目光投向了中小微企业,宣布《破产法立法指南》不足以满足中小微企业破产现状,需要调整已有方案,才能专门处理中小微企业破产问题。

(三)模块法的指导原则和目标

1. 公平是首要原则。

在破产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破产法的核心政策目标是:对破产财产价值的维护,以及让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确保在适当的期间内以可能的最高清偿率将破产财产分配给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并对与破产有关的任何不当行为进行问责。以此目标衍生的主张无外乎“债务人导向制度”和“债权人导向制度”。

而本书将中小微企业破产法设想为一个公平的社会合作体系,并且,该体系是可以应对中小微企业破产的特殊情况的。据此,模块法不仅具备标准的破产制度的公平性,同时在此基础上,更能注重到中小微企业破产的特殊之处,实现更大程度上的公平。

2. 作者同时指出,对模块法各种二级原则,我们也应作出回应。这些原则从属于公平原则。这些原则中首当其冲即是效率,在本书中,作者将高效程序的要素归纳为便捷性、透明性、确定性、及时性和问责性。

3. 最后,作者在模块法指导原则和目标的尾声部分,提出了中小微企业破产面临的具体挑战,分别是a.决定企业是否存续 b.减轻当事人的知识负担和能力负担 c.回应债权人被动d.破产程序中的融资 e.规定适当的问责制 f.为过度负债的自然人提供债务解除制度 g.机构环境部分如何使三种职能即管理、监督、司法职能有效、稳定运行。

(四)模块法的程序框架

图:模块法——概述


【小结】

模块法的分析方法较标准的破产程序有所不同,本文篇幅有限,难以赘述,仅能在此提供一些基本框架供大家思考与讨论。

近年来,我国对于中小微企业破产的关注度也在逐步提升。本书的出版,为国内破产司法实践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在我们积极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道路上,中小微企业破产无疑是极为关键的一环。模块法则为我们提出了一个解决该问题的方案,它使得我们把目光聚焦到当事人身上,假设当事人才是最有资格选择适用何种法律工具的主体,而各种法律和制度的作用在于以最灵活的方式提供规制工具,同时对工具的部署给予正确激励。模块法不仅让我们了解各国对于中小微企业破产的理论与实务研究,而且在实践中也具有一定的应用性。

责任编辑:郭欢欢

敬告:本公号由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维护。感谢你我互粉,期待惠赐大作(邮箱:insolalerts@126.com)。欢迎加入“破产法快讯”微信群(加 insol100 ,报姓名机构),欢迎扫码加入知识星球“破产法百家谈”:

免责声明:

1.本网内容注明授权来源,任何转载需获得来源方的许可!若未特别注明出处,本文版权属于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谢绝转载!如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做相关处理!

2.转载其它媒体的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网站刊登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