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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集资款参照职工破产债权优先受偿的,应当具有破产企业职工身份

主张集资款参照职工破产债权优先受偿的,应当具有破产企业职工身份

案号

(2021)最高法民申6195号

虎金晟、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12日,虎金晟与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陵实业集团”)签订《职工福利借款合同》并约定了福利借款主体为上陵集团及所属关联公司的在册员工,借款金额为17万元,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虎金晟或上陵实业集团提出偿还本息之日,以及合同终止为由于虎金晟为上陵实业集团员工,故在双方或虎金晟与上陵实业集团的子公司的劳务用工合同终止时,本合同随即终止,上陵实业集团应及时足额还本付息等内容。合同签订当日,虎金晟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借款17万元给上陵实业集团指定账户,上陵实业集团向虎金晟出具收据。

2018年12月19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受理上陵实业集团破产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并于同日指定了管理人。虎金晟依法申报债权后,对上陵实业集团将涉案债权确认为普通债权提出异议,上陵实业集团重整管理人于2019年8月16日向虎金晟出具《上陵实业集团债权异议回函》,载明:虎金晟与上陵实业集团之间的《职工福利借款合同》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依法不属于职工债权范围,并确认虎金晟涉案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虎金晟不予认可,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虎金晟自2011年3月15日入职上陵实业集团以来,先后在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涉案《职工福利借款合同》签订期间,虎金晟在宁夏翔达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不属于本次破产重整的企业范围。

裁判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该条规定的企业欠职工的集资款的前提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本案中,虎金晟在签订《职工福利借款合同》时系上陵牧业公司综合部经理,其工资不是由上陵实业集团发放,社会保险也不是由上陵实业集团缴纳,虎金晟也认可从劳动关系角度,其不是上陵实业集团的内部职工,且虎金晟任职的上陵牧业公司亦不是案涉的上陵实业集团及其他六家关联的破产企业。因此,虎金晟不是案涉破产重整企业职工,不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条件,不能认定为职工集资款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

典型意义

职工集资款债权的实质为民间借贷,和普通民间借贷的区别主要在于债权人的职工身份,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受特殊保护,属于优先受偿的破产债权。债权人以企业职工名义与破产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但在出借资金时其并非破产企业职工,与破产企业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等用工关系,不应认定为职工集资款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能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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