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2款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几种情况参照这一顺序清偿:
一,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
二,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
三,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第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第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内容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种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2)债权清偿顺序、各顺序的种类与数额,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还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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