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308号
申请人:刘文多,女,汉族,1984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清辉路149号中海康城花园D区8栋403房。
被申请人:深圳福迈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区南六道8号航盛科技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胡汉陵。
申请人刘文多以被申请人深圳福迈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迈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5月6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刘文多对被申请人福迈斯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福迈斯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4日,注册资本20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调查,福迈斯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于2018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立案侦查,目前该刑事案件已移交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福迈斯公司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本案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破产条件,应当依法驳回刘文多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刘文多对被申请人深圳福迈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育元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郝慧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