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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债权人会议的地位是什么

  债权人会议法律地位如下:

  一、 债权人会议代表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组成的人员从法律上加以固定,可见其肩负的是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若有少数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这并不能影响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只能视为其放弃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权利;

  二、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意思的表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任何权利,都必须通过债权人会议才能行使。如同意接受和解协议、同意对的变价方式、同意破产分配方案、破产分配方式等,债权人都必须在债权人会议上讨论,通过表决的方式达成一致,形成决议才能行使,它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基本形式,表达意思的唯一“舞台”,是行使权利的唯一合法形式;

  三、 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基本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试行)》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从法律上肯定了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不可缺少的地位,对债权人会议有异议,只能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作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协调和解协议。”由此可以看出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基本形式,而且是法定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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