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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破产重整职能力促危困企业新生

  重庆市酉阳县酉好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酉好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19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公司成立之初主要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进行融资,其中部分实行的是高利贷。该公司目前已经停业2年以上,公司厂房完全荒废,设备机器旧损程度90%,已不可使用。该公司尚有一块50余亩的商服用地,目前该块土地未开发,且该公司的不动产(厂房及土地)已经先后被10余家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酉阳县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于2015年11月24日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并通过摇号方式确定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在酉阳县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宣告前,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酉阳县法院裁定该案进入破产重整,并于同年9月6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其会议主要有四项议程:1.听取管理人工作报告;2.讨论债务人提出的破产重整方案(初步);3.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4.设立破产重整工作临时协调小组。债务人提出的重整方案是在原有厂房、加工设备和加工能力不增加的情况下,通过修复后恢复生产,达到原生产加工能力和拓展到生产加工专用肥料品种上。截止2017年3月,酉好公司的债权申报有3.4亿元左右,管理人审核通过2.7亿元左右;破产重整大致方向为通过债转股形式恢复生产。

  典型意义:在经济转型时期,企业破产重整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特别是对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重新配置意义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或债权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条规定,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申请债务人清算、重整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重整。当事人申请重整,但因企业经营规模较小,虽有挽救必要但重整成本明显高于重整收益的困难企业,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方式挽救企业。对于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获得的清偿比例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其计算方法是否科学、客观、准确,是否充分保护了利害关系人的应有利益。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重整计划草案,综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积极审慎适用自由裁量权。对于不符合强制批准条件的,不能借挽救企业之名违法审批。因此,人民法院在破产重整案件中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合理适用破产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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