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破168号
申请人:张心中等19人,系深圳华祥荣正电子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深圳华祥荣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和裕工业区第3栋。
法定代表人:廖启发,总经理。
2016年7月19日,张心中等19人以被申请人深圳华祥荣正电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深圳华祥荣正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召开听证会,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听证。
本院查明,申请人张心中等19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15〕1591、1598、1599、1600、1603、1604、1610、1614、1618号仲裁裁决书及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98-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722521.6元。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粤0306执2500号执行裁定书,因被申请人主要财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法院依申请人申请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且申请人同意在本案移送破产处理期间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故本案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申请人成立于2003年3月27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600万元。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显示,被申请人尚有112名员工。被申请人在听证过程中陈述,公司目前由承包单位进行经营。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案申请人张心中等19人系被申请人的债权人,依法可以提出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但申请人张心中等19人据以申请破产清算的债权系基于被申请人内部劳动关系形成的债权,该债权在形成原因、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清偿顺序等方面与普通债权均有显著区别。申请人张心中等19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对被申请人其他员工能否继续正常工作,以及被申请人与其他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正常处理均有重大影响。目前被申请人仍在经营,尚有过百名员工在领取工资,在张心中等19人债权额较少且无被申请人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公司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张心中等19名员工提出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不宜受理。张心中等19名员工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张心中等19人对被申请人深圳华祥荣正电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霍 雨
审判员 陈 肯 萌
审判员 谢 继 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贵松(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