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类别】商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诉讼风云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被追索人破产;中止审理;票据追索权纠纷
【全文】
裁判要旨
票据追索权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被追索人的破产申请且指定破产管理人,如管理人签收诉讼材料后未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的,则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无须中止审理。
案情简介
一、2018年8月16日,重庆力帆汽车有限公司向迪凯公司签发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3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2月16日,承兑人为力帆公司。票面载明背书人依次为嘉天翔公司、五金商行、新帆公司、耐浦经营部、电子元件厂、昆山展耀贸易有限公司、建滔江苏公司、建滔常州公司。
二、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建滔常州公司依法向承兑人力帆公司提示付款,但被拒付付款。之后,建滔常州公司以出票人重庆力帆汽车有限公司、承兑人力帆公司、背书人嘉天翔公司、五金商行、三帆公司等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连带向其支付票据款本息。
三、2020年初,一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建滔常州公司的诉讼请求,嘉天翔公司、新帆公司等前手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承兑人力帆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在管理人接管力帆公司财产之前,本案应中止审理。
四、无锡中院认为力帆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被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并于同日指定管理人,在管理人签收诉讼文书且未提出中止审理的请求的情况下,推定管理人已经接管力帆公司财产,本案无须中止审理。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票据追索权诉讼进行过程中,法院裁定受理对被追索人的破产申请的,正在审理的票据纠纷是否应中止审理?对此无锡中院认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不当然导致正在审理的票据纠纷中止审理。我们认可法院的裁判观点,理由如下: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原则上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与处分权,该等管理与处分权移转给管理人,自然债务人自身不再具备由继续参与有关民事诉讼或仲裁的资格。因此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到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期间,鉴于缺乏适格的应诉主体,也为避免某些债权人在此期间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恶意处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然而现行法并未规定管理人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多长时间内接管债务人财产。
我们认为若管理人已掌握诉讼证据材料、签收诉讼文书的,应可推断其已接管债务人财产。至于接管财产工作进行了多少在所不问。因为一则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后,管理人即为债务人相关诉讼的适格的应诉主体,无适格应诉主体的问题至此解决;二则确定“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认定标准时,也应考虑债权人的利益。案件中止审理并非终结审理,尚未审理完毕的案件终究须继续审理,以“管理人掌握诉讼证据材料、签收诉讼文书”作为“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的标志,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避免诉讼拖延。
实务经验总结
1.对持票人而言,如票据追索权诉讼审理过程中,法院裁定受理对被追索人的破产申请的,为避免因法院未及时指定管理人或管理人尚未接管被追索人的财产而导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止审理,拖延诉讼进程。我们建议持票人撤回对该被追索人的起诉,转而在破产程序中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对于被追索人而言,如法院裁定对其他票据前手的破产申请的,被追索人可通过向法院提起中止审理的方式延缓诉讼进程。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
本案不中止审理并未损害力帆公司的权利。力帆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被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并于同日指定管理人,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进行开庭或询问,并于庭前向力帆公司送达传票被签收,本案不中止审理未损害力帆公司的权利。
案件来源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嘉天翔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新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建滔(常州)化工有限公司、重庆理想智造汽车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2020)苏02民终2532号】。
【作者简介】
李斌,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李斌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
李斌,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李斌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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