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类别】商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诉讼风云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按时履行;股东会议决议;公司利益
【全文】
裁判要旨
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的,股东应当及时履行。因股东不按时履行股东会决议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一、华誉公司的股东为华东公司(持股55%)、袁巍(持股45%),袁巍曾担任华誉公司董事及总经理职务。
二、2017年3月23日,华东公司与袁巍作出《股东会决议》:袁巍需在本决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退赔违规超发奖金等172万元。但该决议作出后,袁巍一直未返还该笔款项。
三、华誉公司以袁巍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袁巍支付华誉公司在《股东会决议》中确认的172万元款项及相应利息。二审北京一中院认为,《股东会决议》有袁巍的签字予以确认,其在之后以172万元超额违规发放奖金不属实为由拒绝退赔,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判决袁巍支付华誉公司172万元及相应利息。
律师评析
根据《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袁巍应当向华誉公司退还172万元超额违规发放的奖金,但袁巍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退还,应当承担华誉公司的资金占用损失赔偿责任。
实务经验总结
一、一般而言,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常是因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股东也会因实施一些法律、章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而侵害公司利益。如本案中法院认为,不按时履行《股东会决议》的行为也可以属于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公司法重要原则之一即为公司法人自治。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使有不尽合理的地方,也允许其在公司自身发展过程中,依靠自身的内在因素的完善,最终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去自我改进。因此,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对公司内各股东的约束力是十分强大的。无论是股东个人还是公司自身,需要对股东会决议充分重视。
公司在涉及自身利益的决议时,应当尽量保证决议召开的程序合乎法律与章程的规定。避免决议在程序上的瑕疵,以防被撤销。
股东在进行股东会决议时,需谨慎行使表决权,尤其对涉及自身权利义务的事项,一旦签字且决议通过,即对股东自身产生极高的约束力,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直接根据该股东会决议要求其承担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华东公司与袁巍于2017年3月23日签署的《股东会决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关于袁巍应否承担退赔华誉公司超额奖金并赔偿相应损失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根据《股东会决议》第2条的的约定,袁巍应当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退赔违规超发奖金172万元,该《股东会决议》有袁巍的签字予以确认,且袁巍在一审庭审中对于应当退赔相应款项明确予以认可。二审中,袁巍又以172万元超额违规发放奖金不属实为由,拒绝退赔,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股东会决议》与《协议书》虽系同日签署,但从内容、形式上均无法看出具有关联性,更无法显示《股东会决议》的履行须以《协议书》的履行为前提,且袁巍对于两份协议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未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袁巍的此点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故,根据《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袁巍应当向华誉公司退还172万元超额违规发放的奖金,但袁巍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退还,应当承担华誉公司的资金占用损失、保费的损失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本案系华誉公司作为权利人对袁巍提起的侵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虽然签署《股东会决议》的是华东公司,但其并非权利主体,亦非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袁巍提出应当追加华东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未予准许程序合法。其次,关于袁巍提出的审计申请应否准许的问题,一审庭审中,袁巍对于《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172万元的退赔数额亦予认可,在此情况下一审根据现有证据认定172万元的退还数额、对袁巍提出审计的申请不予准许,审理程序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袁巍与北京华誉维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2019京01民终3041号】
【作者简介】
李斌,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李斌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张德荣,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李斌,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李斌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张德荣,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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