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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先后是以“诉前调”案号为准还是“民初”案号为准?

    【学科类别】民事诉讼法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4年
    【中文关键字】管辖权;立案时间
    【全文】

      甲公司与乙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甲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先立“诉前调”字号案件进行调解,而乙经营部所在地的法院于次日立“民初”案号,哪家法院属于先立案的法院?
     
      【基本案情】
     
      甲公司的住所在在如皋,乙经营部的住所地在东台市。因经营需要,甲公司与乙经营部于2020年7月27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其中约定与合同有关的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因乙经营部未能按期支付货款,甲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基于诉源治理,如皋法院于同日接收材料并立“诉前调”字号案件进行诉前调解。在诉前调解阶段,因双方争议较大未能调解成功,如皋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民初”号案件。乙经营部向如皋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乙经营部已于甲公司起诉的次日,即2023年3月16日向东台市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当日立“民初”案号,东台法院属于先立案的法院,本案应由东台法院管辖。
     
      【法院审理】
     
      如皋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甲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甲公司向如皋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而东台法院的立案时间为2023年3月16日,如皋法院属于先立案的法院,如皋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了乙经营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乙经营部不服如皋法院作出的上述裁定,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乙经营部认为按照正式立“民初”案号时间确定立案时间,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法官说法】
     
      立案的起算时间以受诉法院决定受理原告起诉并将其内容登记在册为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1号)第五条规定,委派调解案件,编立“诉前调”字号,在三日内将起诉材料转交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涉及管辖权争议的,先立“诉前调”字号的法院视为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据此,本案中,如皋法院于2023年3月15日进行诉前调解立案,后因诉前调解未果于2023年3月27日转为民事审判程序立案,上述两次立案属于不同程序阶段,因此存在两个立案时间并不矛盾,即甲公司向如皋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的立案时间应为2023年3月15日。因乙经营部在东台法院起诉甲公司的立案时间为2023年3月16日,故而乙经营部主张东台法院立案在前不能成立。

    【作者简介】
    孙德宝,单位为如皋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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