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知公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和增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为进一步充实破产管理人队伍,切实解决我省管理人数量与破产案件增长需求不匹配、部分管理人履职不规范等问题,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服务保障全省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管理与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全省管理人队伍、工作的实际,现就在册管理人等级调整和新增补管理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依据公告的条件、标准和程序,采取自愿申报,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增补、择优晋级。

二、调整和增补名额

(一)在册管理人等级调整名额。根据申报和评审情况,对在册管理人等级进行调整,调整后一级管理人名额不超过现有在册管理人数量的20%,二级管理人名额不超过现有在册管理人数量的30%。

(二)管理人增补名额。本次增补社会中介机构仅限于申报二级或三级管理人,由省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申报情况、评审结果等因素择优确定,二级管理人名额不超过确定增补入册机构数量的20%,三级管理人名额不限。

三、申报条件

(一)级别调整及退出名册的申报

1.申报主体

在册社会中介机构均可申请自身级别调整以及退出名册。

2.申报升级的条件

二级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担任重大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可申报晋级为一级管理人;三级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担任普通破产案件的,可申报晋级为二级管理人。

3.申报降级的条件

一级管理人认为无能力担任重大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可申报降级为二级或三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认为无能力担任普通破产案件的,可申报降级为三级管理人。

4.申报退出的条件

在册管理人认为不具有担任管理人职责能力的,或者决定今后不再接受新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的,可在本次名册更新工作期间内申报退出名册。

(二)新入册申报

1.申报主体

江西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清算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外省(市)社会中介机构在本省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申报编入二级管理人或三级管理人。暂不接受异地机构入册申报。

2.申报资格负面清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包括破产案件办理团队成员)不得申报: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或团队专职人员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

(4)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5)缺乏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级别调整的材料

1.《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在册管理人等级调整申报表》(附件1);

2.业务和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任管理人的精品案例、相关实务或理论研究成果、荣誉证书等资料复印件。

(二)新入册申报材料

1.《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入册申报表》(附件2);

2.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3.是否为江西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预备会员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截止申报日,本机构破产案件办理团队中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法律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中级会计师或税务师以上相关资格证书,执业律师和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所载执业单位需与申报所在单位一致,除持有上述两项证书外的人员需提供申报所在单位劳务合同和社保证明);

5.业务和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与办理案件相关材料、相关实务或理论研究成果、精品案例、荣誉称号证书等资料复印件;

6.《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承诺书》(附件3);

7.申报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五、申报、评审程序

省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范围内管理人级别调整、增补评审,各中级人民法院相应成立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破产管理人级别调整、增补评审工作。具体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报流程和规范

1.在册管理人申报等级调整和退出名册的,符合新入册申报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自行下载本公告附件申报表进行填报。申报主要材料A4纸打印后装订成册(一式叁份),加盖公章、骑缝章。其他附件形式详细业绩佐证材料可附光盘上传扫描电子版。外省(市)社会中介机构在本省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申报材料必须是本分支机构的情况和业绩。

受疫情影响无法现场提交材料的地区或社会中介机构,申报机构可以联系所在区域以邮寄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专用电子邮箱方式申报。

2.申报机构应在本公告发布次日起10日内向所在辖区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报材料,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日内补充申报。逾期申报或者未按期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权利。

(二)评审程序

本次调整和增补工作采取两轮评审得分总计制。

1.第一轮评审对在册管理人以2021年度考核成绩为准;新申请入册的机构,由各中级人民法院名册评审委员会根据公布的评分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分,并将评分结果报省法院;

2.第二轮评审采用书面考核方式,主要对专业能力进行测试,包括对破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理解和运用,管理人工作规范,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相关知识,职业道德标准等内容进行考查。由法院在申报机构从事破产清算业务成员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不少于2人)参加专业能力测试,测试成绩以该机构参加考试人员的平均分计算。专业能力测试形式为闭卷,分值100分,时间初定于2022年6月,具体测试要求和时间另行通知。

3.第一轮审核权重占60%,第二轮书面考核权重占40%,合计得出申报机构的总得分,省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根据总分高低排名确定级别调整和入选初审名单的机构。书面测试成绩低于60分(不包括60分)的申报机构一票否决,不予晋升,不予准许新入册。

4.对符合《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管理与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第42条情形之一的,予以除名。

(三)公示

初审名册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江西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编入初审名单的机构提出书面异议。

(四)复核

公示期届满后,省法院名册评审委员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将该中介机构从初审名单中删除。

(五)公布

经复核后的管理人名册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江西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网正式公布,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所涉内容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外,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申报联系人:

省法院联系人:汪娣娣

联系电话:0791-86366569

南昌中院联系人:陈浩

联系电话:0791-88162687

申报地点: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九江中院联系人:吴谦

联系电话:0792-8537695

申报地点:九江市濂溪区庐山大道67号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景德镇中院联系人:周寿林

联系电话:0798-8389823

申报地点:景德镇市昌江区西山路与龙井路交汇处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萍乡中院联系人:徐殿春

联系电话:0799-6782263

申报地点:萍乡市金陵西路29号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新余中院联系人:邓花平

联系电话:0790—6426372

申报地点:新余市渝水区长青北路796号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鹰潭中院联系人:万婧

联系电话:0701-6439550

申报地点:鹰潭市月湖区梅园大道99号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赣州中院联系联系人:葛文

联系电话:0797-8178262

申报地点: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106号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宜春中院联系人:袁飞云

联系电话:0795-3595031

申报地点:宜春市袁州区宜春北路895号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上饶中院联系人:鲍仪

联系电话:0793—8175260

申报地点:上饶市信州区天平路1号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吉安中院联系人:谭洋

联系电话:0796-8250060

申报地点: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南大道66号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收转发E中心

抚州中院联系人:张俊

联系电话:0794-8256515

申报地点: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附件:

1.《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在册管理人等级调整申报表》

2.《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入册申报表》

3.《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承诺书》

4.《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申报入册评分标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免责声明:

1.本网内容注明授权来源,任何转载需获得来源方的许可!若未特别注明出处,本文版权属于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谢绝转载!如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做相关处理!

2.转载其它媒体的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网站刊登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