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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能否申请企业破产

一、税务部门能否申请企业破产

税务部门不能申请企业破产,应当由债务人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进行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怎么办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通常具有破产申请权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及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税务部门作为行政机关无权申请企业破产,如果权利人不服不予受理裁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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