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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声音】汪民安:破产重整程序能有效处置“僵尸企业”

    在2015年年末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去产能”被列为今年中国经济的五大任务之首,而想要从根本上化解产能过剩的矛盾,妥善处置“僵尸企业”便成为至关重要的环节。

    “通过破产及重整司法程序,能够有效实现‘僵尸企业’处置,从而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市场活力,助力经济转型升级。”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数据显示,自2006年以来,全国法院破产案件年受案约2000余件,2015年增长至3000余件,但相较每年注销、吊销的企业以及大量名存实亡的企业,通过破产方式退出市场的微乎其微,破产法在市场领域的适用范围仍然太小。

    “首先是程序启动难。”汪利民分析说,企业经营者缺乏对破产法在保护、挽救危困企业方面功能的正确认识,加之担心企业在经营管理上的不规范乃至违法行为暴露,宁愿“跑路”也不愿寻求破产保护。

    汪利民认为,案件受理难、管理人队伍整体素质亟待提高、经费保障难、失信追责难等,也都严重制约了破产程序的推进。

    为进一步推动“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汪利民开出五个“处方”:一要“府院联动”,建立“僵尸企业”破产工作综合性协调机制;二要成立破产专业审判组织,保证破产案件审理的司法资源配置;三要加快培育专业的破产管理人队伍;四要设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健全配套保障机制;五要完善破产法律责 任体系,加大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失信失职行为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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