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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中院 | 自贡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审判白皮书

引言

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强调,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司法服务和保障。《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表明,全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建立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上,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自贡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提出的关于全面推动自贡高质量发展的新命题,不仅对作为传统老工业城市的自贡如何实现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提出了新要求,同时对自贡法院的审判工作如何在新形势下更好服务于全市经济工作大局寄予了新期待。自贡法院顺应时代发展新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我市中心工作,立足审判职能,服务我市转型升级,通过审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破产案件,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为自贡市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自贡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目录

一、破产审判工作基本概况

(一)案件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

(二)承办法院呈现不均衡的特点

(三)案件以破产清算类案件为主

(四)国企数量下降,民企数量上升

(五)案件审理周期普遍较长

二、推动与创新破产审判工作的“七大”举措

(一)提高政治站位,构建府院联动机制

(二)建立完善破产审判制度框架

(三)加快推进清理“僵尸企业”工作

(四)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五)探索和创新破产案件审判方式

(六)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指导

(七)加强破产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

三、破产审判中的“七大”难点

(一)社会认知不足,破产审判推进难

(二)配套机制不全,程序运行难

(三)“执转破”程序启动难

(四)破产重整工作推进难

(五)破产财产变现难

(六)职工维稳工作推进难

(七)管理人素质参差不齐,破产程序推进难

四、加强破产审判工作的打算

(一)坚持党委领导,强化大局意识

(二)坚持司法预评估,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三)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简案快审机制

(四)推动行业自治,力争建立管理人协会

(五)强化法治宣传,全面优化法治环境

五、破产审判的司法建议

(一)政府侧

(二)企业侧

(三)社会侧

结语

附件: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四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四川省自贡市农药厂破产和解案

自贡普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自贡一对山乳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四川省天翔豆花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破产案

自贡市鸿兴化工工业公司破产清算案

自贡长征置业总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破产审判工作基本概况

自贡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围绕全市中心工作,服务经济发展。一方面挽救具有拯救价值的危困企业,帮助其实现提质增效的目的;另一方面淘汰落后产能,达到没有拯救价值的企业退出市场的目的。自2015年至2019年,全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共计95件(含旧存31件),结案67件。处置资产共计折合人民币15.8亿元,安置职工15732人。破产审判工作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案件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

五年以来,自贡法院新收破产案件共计64件。具体统计数据为:2015年6件、2016年5件、2017年10件、2018年22件、2019年21件。从统计数据中可见,破产案件基本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也反映出目前我市正处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经济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新时期。

图表一:自贡法院2015年-2019年破产案件

收案数据统计情况

(二)承办法院呈现不均衡的特点

五年以来,市中院及辖区内六个基层法院新收的案件数量分别为:市中院45件、自流井法院4件、贡井法院3件、大安法院4件、沿滩法院4件、富顺法院2件、荣县法院2件。从受理案件法院的分布情况看,我市破产案件主要集中在市中院进行审理,占全市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65.3%,案件受理极不均衡。

图表二:2015年-2019年自贡法院破产收案数量对比

(三)案件以破产清算类案件为主

五年以来,自贡法院受理的95件破产案件中,以破产清算类案件为主,其数量达到91件,占比高达94.7%,另外破产重整3件,破产和解1件。这一特点准确的反映出自贡市作为老工业城市,正在经历淘汰落后产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过程。自贡法院充分发挥自身的审判职能,有效利用司法程序将落后产能清除市场,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实现产业资源优化配置,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

图表三:2015年-2019年自贡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类型对比

(四)国企数量下降,民企数量上升

五年以来,自贡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国有企业的数量与2015年以前相比呈现出明显减少的特征。据统计,2011年全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6件均为国有企业;2013年全市法院受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9件;2015年、2017年、2019年,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分别为1件;2016年、2018年分别为0件。与此同时,2015年至2019年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分别为5件、5件、9件、22件、20件。这一特点显示自贡市国有企业破产清理工作已经进入尾声。

图表四:2015-2019年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与民营企业破产案件

统计数据对比

(五)案件审理周期普遍较长

破产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不仅涉及破产企业与其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往往还牵涉到工商、税务、社保、建设、土地、卫生等政府部门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甚至有的企业因常年拖欠职工的社保、医保,面临严重的维稳风险。这一系列的问题错综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近五年审结的破产案件中,审理周期最短的13天,周期最长的长达5988天,平均审理周期约为2100天。全市法院办理时间超过10年以上的案件就有6件。这些破产企业存续时间长,债权、债务的调查、确认工作量巨大,破产审判工作推进缓慢。

二、推动与创新破产审判工作的“七大”举措

自贡法院在破产案件审判实践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协调各方利益,敢于突破常规,积极主动应对破产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大胆创新审判工作。自贡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得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树江院长和自贡市委领导的肯定性批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项工作予以总结,并在全省法院进行经验推广。

(一)提高政治站位,构建府院联动机制

1.院领导高度重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市中院党组高度重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人民法院在围绕省委、市委重点工作中的责任担当。全市法院以破产审判工作为切入点,牢牢把握大局意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我市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发挥积极作用。

市中院党组研究讨论推进破产审判,落实服务大局工作

2.推动府院衔接,落实破产联席会议制度。破产案件涉及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重视加大人民法院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是办理破产案件的关键。人民法院与政府积极构建府院联动机制,准确定位政府与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各自的职能,设立常态化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目前,市中院与市经信局、市国资委等12个部门联合建立起破产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配合研究和协调有关重大事项,及时会商解决重点案件工作中的问题,形成破产联动工作合力。经市中院申请,市政府在2018年批准并建立了破产专项资金,以市财政每年拨款98万元的资金用于支持破产工作的推进,从而有效解决了企业在无产可破情况下的费用保障问题,充分发挥我市破产专项资金的“杠杆功能”,使长期悬空的破产债权及时归于确定。

市中院与市经信局、市国资委等12个部门会签

《关于切实推进“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

市中院与市国资委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

(二)建立完善破产审判制度框架

1.制定和发布《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的工作办法》,规范“僵尸企业”的处置。市中院在全省法院范围内率先制定《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的工作办法》,与市经信局、市国资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面向社会公开予以发布。该工作办法为全市法院处置“僵尸企业”提供了依据和行动指南,为自贡市全面加快推进清理“僵尸企业”、调整产能过剩行业结构等工作贡献人民法院的力量。人民法院报、中国证券报、四川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四川日报等多家媒体对市中院出台的《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的工作办法》进行了专题报道。

市中院与市经信局、市国资委联合召开

《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的工作办法》新闻发布会

2.制定《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操作规程(试行)》,规范和落实“执转破”工作的开展。市中院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推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民事执行、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操作规程(试行)》。该规程为规范和落实全市法院“执转破”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拓展了渠道。

3.制定《关于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考评的工作办法(试行)》,对破产管理人进行规范管理和考核。市中院为完善破产管理人运行机制,激励破产管理人勤勉尽责、努力工作,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制定了《关于管理人分级管理、考评的工作办法(试行)》。该工作办法对破产管理人进行入册定级、分级管理,采取个案考评、年度考评的方式对管理人开展工作进行考核。激发了管理人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效提升了破产案件的管理效率。

4.制定《关于破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规范破产专项资金的使用。为规范使用政府划拨的破产专项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能,市中院制定了《关于破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我市破产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归还、审批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为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提供制度保障。2019年,破产专项资金的使用率为100%,为6家破产企业、1家无财产可破的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充分调动管理人的积极性,切实解决部分破产案件无可变现财产导致无法启动破产程序和无法支付管理人报酬的现实问题。

市中院出台四个破产审判规范性文件

(三)加快推进清理“僵尸企业”工作

清理“僵尸企业”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要求,全市法院对辖区内的“僵尸企业”进行清理,通过采用清算的方式,引导和督促其有序退出市场,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五年来,通过破产清算,全市法院成功处置了四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自贡长征置业总公司等企业,实现“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的目的。全市法院将继续加强推动“僵尸企业”司法处置的工作,畅通企业市场化退出渠道,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预计今年,市中院将继续与市国资委加强交流与协作,处置自贡市东碳综合开发公司等几家“僵尸企业”。

(四)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自贡法院围绕自贡市重点工作,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全市法院通过审理了一批重点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如四川托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自贡普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四川省自贡市农药厂破产清算案等,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化解企业危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升级方面的积极作用。自贡法院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主导作用,对于有拯救价值的民营企业,利用破产重整程序,帮助其实现涅槃重生;对于无拯救价值的民营企业,运用清算程序,实现其退出市场。自贡法院将继续为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全面的司法服务,构建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

(五)探索和创新破产案件审判方式

1.建立破产类案件联席(法官)会议制度。2019年,市中院印发《确定破产类案件联席(法官)会议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在全市法院建立破产类案件联席(法官)会议制度。该联席(法官)会议由全市法院审判破产案件的专业员额法官组成,定期与不定期召开会议,对破产审判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不断加强业务交流与提升,统一裁判理念和尺度。

市中院印发《破产类案件联席(法官)会议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市中院召开破产案件联席法官会议

2.充分发挥府院联动优势。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党委政府统揽全局,市中院献计献策,协调工商、社保、税务等部门,就债务处置、资产盘活、政策引导等不同工作内容明确职责分工。重视对企业职工权益的保障,妥善应对职工债权压力大、职工情绪激烈等情况,预防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利用招商引资的多个平台,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积极为长征公司寻找有意向的投资者。最终,长征公司重整成功,企业的品牌和资源也得以保留,为全市建立和完善府院联动机制提供了示范意义。

府院联动顺利推进长征公司破产重整工作

3.创新采用“清算式”重整模式。市中院在办理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创新采用“清算式”重整方案,最终重整成功。长征公司是我国十八家大型机床制造企业之一,有着重要的品牌价值和影响力,由于经营管理与市场的因素,企业亏损严重。市中院受理该案以后,引入“清算式”重整的模式,在破产程序中恢复企业经营,同时使用各种形式寻找合适的投资人。在保留企业品牌的前提下,将企业的债务进行清算剥离,由投资人向长征公司注入重整资金,取得长征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经营资质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长征公司以重整资金和企业其他破产财产为限清偿债务。最终使长征公司原有的品牌、市场等各种资源都得以保留,尽可能实现了利益最大化。

市中院实地考察长征公司,推动破产重整工作

4.引入破产“预重整”模式。市中院受理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后,考虑到破产企业系上市公司,破产案件涉及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重整难度大等问题,在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前,在全市破产审判中首次引入破产“预重整”模式。由市中院提前介入,主动为重整工作提出理念、点明思路、规划方案。在出资人、意向管理人的双重带动下,市中院以论证会、讨论会的方式,对托普软件公司重整工作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条件不成熟时先行搁置,避免进入重整程序后因重整不成功而导致破产宣告。充分论证过程中,以重整可能性为核心,紧紧围绕重整后公司经营方向、经营目标如何完成和实现而展开。市中院针对重整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重点、难点和关键性问题,提供专业意见,意向管理人就上市公司重整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供相关经验,投资人就投入资金后公司经营目标和持续盈利能力进行陈述、辩论和论证。在各方确认方案基本具有可行性后,重整工作于2017年进入申请和实施阶段。由于前期论证充分、考虑问题细致,为后期重整顺利推进打下了良好基础。

托普软件公司破产重整案召开预重整研讨会

5.引入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模式。自贡法院在破产审判中,严格依法适用破产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但在实践中,法律的漏洞不可避免,因此,自贡法院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积极运用法理知识,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荣县法院办理自贡市新星源食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时,由于新星源公司与其全资出资的5个子公司及实际出资人为新星源公司的8个公司之间,因其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新星源公司重整案件陷入清理困境,而现行《企业破产法》又没有具体规定如何处理这类关联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重整。荣县法院通过向办理过类似案件的其他法院学习、查阅相关案例和论文,召开会议进行了多次论证。同时召开听证会,认真听取了债权人的意见。经过荣县法院和市中院分别召开审委会研究通过后,裁定将上述13家公司纳入新星源公司合并重整。开创性的解决了公司高度混同难以清理,各自分别清理不能让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法律障碍。

新星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大会召开

6.探索建立破产案件快审机制。自贡法院重视提高审判效率,探索建立破产案件快审机制。市中院在2019年3月15日受理四川普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四川普润投资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根据普润投资公司的实际情况,将破产企业识别为“僵尸企业”。考虑到破产企业债权债务明确,各项资料较完备,因此在严格依照破产程序推进的情况下,采取延用原有《专项审计报告》、由债权人放弃追索应收债权、压缩债权人会议等方式,加快破产案件审理进程。2019年9月24日,市中院裁定终结普润投资公司破产清算程序。该案从受理破产申请到破产程序终结,用时仅六个月,为破产企业及时止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全市法院探索建立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审机制提供了实践经验。

7.以法治护航生态文明建设。市中院在审理四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始终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市中院在破产审理中查明,川玻公司实验室含有氢氧化钡等剧毒、高毒以及强腐蚀化学试剂,只能通过危废处置程序处理。同时,在对危化品硝酸铵司法拍卖未果的情况下,市中院反复征询市生态环境局形成危废处置预案,积极寻找具备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在相关保障措施到位后,对川玻公司硝酸铵(10.12吨)和氢氧化钡等剧毒、高毒以及强腐蚀化学试剂,通过危废处置程序进行处置,消除环保和安全隐患,以法治护航绿水青山。

8.能动司法处置职工安置。自贡市高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是由贡井法院正在办理的破产案件,该案是自贡市突出的疑难复杂的积案之一,并且在受理前已被列为挂牌督办案件。该企业在停产后,拖欠职工工资、社保费用高达900余万元,引发职工到省上集访一次,市区集访20余次等重大维稳事件。贡井法院高度重视职工安置问题,始终把职工安置、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要位置。由管理人在职工大会上提出用职工所有受偿权优先缴纳职工社保的建议,得到了职工大会的表决同意。目前高新机械公司在册职工216人的社保关系已顺利转移、接续,并且职工全部得到妥善安置,案件正在顺利推进中。该案的审理充分表明全市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全力防范彻底化解突出涉维稳的问题,同时兼顾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高新机械公司职工代表向贡井法院赠送锦旗

(六)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指导

市中院制定《关于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考评的工作办法(试行)》,对破产管理人进行分级管理,对其开展工作进行监督、考核的同时,在破产程序中,为提高管理人的工作效率,市中院建立对管理人的约谈机制。不定期召开约谈会议,要求管理人汇报破产工作进度以及遇到的困难、问题,市中院及时指导解决或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处理,促进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对管理工作开展不力的管理人,市中院向其发出督办函,责令其限期开展工作。2019年以来,市中院召开管理人约谈会议共10次,约谈了12家破产管理人。

市中院召开破产管理人约谈会议

(七)加强破产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

市中院成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负责审理全院的破产案件。集中优势审判力量,为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配备专业的破产审判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目前,自贡法院共有审理破产案件的专业员额法官34人,法官助理16人,书记员11人。其中,研究生学历9人,大学本科学历45人,大学专科学历3人。每年选派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定期或不定期的参加各种形式的破产审判业务培训,提高员额法官办案的专业能力,推进破产专业化审判。

图表五:自贡法院破产审判团队学历统计情况

三、破产审判中的“七大”难点

(一)社会认知不足,破产审判推进难

虽然企业破产法已经实施多年,但是社会各方对企业破产制度的认识上还存在很多不足。一些企业的经营者往往会忽视破产制度具有保障市场主体依法退出、保护挽救债务人等功能,认为企业破产没面子,不断地通过贷款、负债勉强维持企业经营,最后涉及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最终也难逃破产。在进入了破产程序以后,一些企业的经营者甚至对破产工作也是非常抵触,不配合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开展破产工作。企业职工害怕企业破产以后自己的权利无法保障,从而阻挠破产工作的开展,甚至进行上访,给全社会带来稳定隐患。一些债权人认为破产程序阻却了执行工作,债务人会因此逃避债务,所以阻碍人民法院开展破产工作。各方对破产的认知不足,导致破产工作推进难。

(二)配套机制不全,程序运行难

企业破产是一项社会性、综合性的工程,司法主导破产程序进展,但各项成果的落实仍应各方协力完成。因为配套机制的缺失,一个企业破产的推进,往往需要大量的协调工作,耗费大量的精力。比如企业破产后的注销登记问题,因为税务部门与工商部门的规定冲突,导致企业破产后无法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破产制度的市场退出功能被弱化,存在大量的破而不销的现象。又如,破产涉税的问题在破产中非常突出。破产实践中,存在着破产重整企业重整前、重整中的税务征收缺乏相应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清税证明无法出具影响企业注销、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税款、破产重整后依法豁免的滞纳金无法销核等重要问题,严重影响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种种因素导致破产程序运行难。

(三)“执转破”程序启动难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市中院出台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操作规程(试行)》,规范“执转破”工作的推进,但实践中仍存在许多因素制约“执转破”程序的启动。一是申请执行人出于高效实现其债权的目的,更愿意将强制执行程序作为首选,对“执转破”程序持消极的态度。二是被执行企业及其高管、职工出于害怕企业破产后自己面临失业的顾虑,对“执转破”程序采取抵触的态度。

(四)破产重整工作推进难

虽然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企业可以依法进行清算和重整,但办理的破产重整案件数量远远低于破产清算案件数量,体现在司法实践中,破产重整工作推进十分困难。由于多数破产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已经停工停产,企业生产经营陷于瘫痪,想要通过破产重整摆脱困境,离不开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虽然自贡市委、市政府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拯救危困企业方面花了大力气,但因企业要么生产技术水平落后,要么管理能力滞后,要么供给的产品或服务被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所生产的产品或服务替代,难以优化提升,短时间内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难以恢复企业竞争力,使企业破产重整和拯救工作异常困难。另外,政府的政策支持不到位,无法吸引战略投资人为破产企业注入资金。多种因素导致企业破产重整工作推进难。

(五)破产财产变现难

首先,破产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逐渐丧失优势,其生产设备技术落后,即使进入拍卖程序也很难变现。全市法院办理的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拍卖时,75%以上的破产财产需转入第二、三轮折价20%-40%拍卖,15%的财产流拍,一次性成功拍卖的只有约10%。其次,许多破产企业长时间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的状态,其管理非常混乱,对外应收债权由于形成时间较长,债权原始依据丧失;债务人无清偿能力或者下落不明等原因,导致破产企业应收债权往往因超过诉讼时效或缺乏原始依据而难以追收,从而使破产企业的债权无法实现,导致清偿率低,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再次,部分破产企业存在高管、股东的个人财产、债务与破产企业混同,甚至挪用、侵占企业资金,由此形成复杂的法律关系,追回破产财产难以实现。

(六)职工维稳工作推进难

据统计,自贡法院五年来审结的破产案件中,涉及职工15732人,其中91.8%以上的破产企业未及时给职工如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致企业职工无法享受社保权利。这些破产企业的资产在偿还依法享有担保权,优先受偿的债权后,所剩资产寥寥无几,职工债权难以受偿。因此,职工债权矛盾突出,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给党委政府以及人民法院带来巨大的维稳压力。

(七)管理人素质参差不齐,破产程序推进难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破产案件推进是否顺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人的业务能力和执业操守。但是法律没有对管理人的监管进行细化的规定,人民法院也无法全程监督管理人的工作。目前,全市法院办理的破产案件中,选任的管理人业务能力参差不齐。部分管理人业务能力差,一些管理人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导致大量本应由管理人承担的工作成为法官的工作,破产管理工作推进效率低,这对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有害无利。

四、加强破产审判工作的打算

2016年中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以来,自贡法院每年受理破产案件数量均较多。预估2020年受理的破产案件将呈大幅上升趋势,审判工作将更加艰巨。为了更好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破产审判工作。

(一)坚持党委领导,强化大局意识

自贡法院应当高度重视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严格依法开展破产审判工作。充分利用破产审判的职能,强化服务大局意识,结合当前优化经济发展质量、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围绕我市中心工作,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化解潜在矛盾和风险,妥善审理各类破产案件。坚持从有利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实际出发,用好司法手段,帮助企业排解困难,重新获得发展。通过市场化、法治化途径成功挽救具备拯救价值的企业,同时淘汰没有存续价值的企业,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自贡老工业城市转型升级注入人民法院的力量。

(二)坚持司法预评估,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自贡法院应当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的破产案件依法评估、制定预案、稳步推进。对存在涉及民间融资、非法集资关系等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提前介入,为破产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对于此类案件,在受理时就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向党委、政府汇报相关案件涉及风险的情况,做好应急预案。尤其在职工安置方面,人民法院要依靠党委并联合政府部门,提前做好风险评估,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

(三)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简案快审机制

虽然我国《企业破产法》没有对破产案件实施繁简分流的规定,但是自贡法院应当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审判实践中,主动探索在司法体制改革下的破产案件简案快审机制。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资产规模不大、无风险隐患的破产案件,可以进行繁简分流、快审快结,提高审判效率。在听证、破产告知、债权人会议、债权审查认定、财产清查、程序终结等环节实行格式化处理,提高效率,缩短案件审判时间。

(四)推动行业自治,力争建立管理人协会

在下一步工作中,自贡法院重视推动成立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实现破产管理人协会行业自治、加强业务交流,共同提升破产管理人专业素质。管理人协会由律师、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士组成,可以形成专业知识互补。同时在行业协会内部发挥监督作用。

(五)强化法治宣传,全面优化法治环境

自贡法院充分运用法治宣传的功能,通过典型案例、庭审公开等方式向社会宣传破产法律知识,让更多的企业和个人了解破产制度和人民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利用新闻媒体以及微信、微博等新兴的媒体方式向全社会进行破产审判工作的宣传,提高社会对破产审判的认识和接受程度,营造良好的法治化破产审判环境。

五、破产审判的司法建议

(一)政府侧:企业破产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地方政府应当落实责任,因地制宜,运用各类政策,建立由市场监督、税务、国资、社保等多个部门联合组成的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第一,加强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责,从源头上减少风险,预判辖区内企业可能出现的风险,支持企业自救,保障企业平等使用资源,公开、公正参与竞争。第二,加大对破产企业的税收支持,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给予破产企业在资产变现、重整等方面更大的税收优惠政策。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出具清税文书,避免出现大量破产企业无法注销的情形。第三,灵活运用社会保险的各项法律法规,在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未变现前,保留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等权益。第四,建立更完善的破产信息平台,加大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力度,高效实现破产财产快速变现,同时吸引更多的投资人参与破产重整工作。第五,切实抓好破产企业的资产重组以及重组后的机制转换,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采取综合治理手段,转换企业重组后的经营机制和本地区资本结构的优化。第六,统筹协调政府相关部门与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建立常态化的府院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共同研究解决破产工作中社保欠费、税收优惠、企业注销、职工安置等方面的问题,推动破产审判工作依法合规、高效进行。

(二)企业侧:建立风险防控机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重视建立内部的风险防控机制。第一,重视市场风险分析。为企业找到合适的市场定位,树立品牌效应,顺应市场发展,并且不断开拓新市场。第二,加强企业的管理风险防控。重视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协调性,避免管理和组织上出现冲突,造成组织协调失衡、管理失控。第三,强化资信风险管控。对信贷业务进行严格把控,避免盲目扩大信用贷款与担保等工作。第四,管控合同责任风险。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要进行严格的审核,对可能产生纠纷的内容进行风险预判。第五,提高债务危机的应对能力。积极运用各种化解债务危机的自救模式,也要认识到破产制度对企业的保护作用,充分运用破产制度来实现挽救企业或实现企业退出市场的目的。

(三)社会侧:转变理念,遵循市场规律。全社会应当转变理念,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充分全面的认识破产制度。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失败,导致走向破产,这在市场竞争中是非常正常又合理的事情。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遵循优胜劣汰的规律,不仅能够保障市场的秩序与活力,还能实现对破产企业的保护,从而达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我国经济正逐渐转向高质量发展的今天,全社会更应当摒弃传统的观念,遵循市场规律,提高社会大众对破产制度的接受程度,发挥破产制度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为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结语

破产制度作为重要的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过剩产能、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企业市场退出的重要机制,是现代经济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现代经济体系的应有之义。破产审判,重任在肩,仍需砥砺前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也进入了新时代。自贡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建设适应现代化经济体系的破产审判机制为工作目标,以“三去一降一补”及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和挽救制度为基本任务,以市场化为导向,运用法治方式,以信息化、专业化为抓手,为坚定推进我市老工业城市振兴崛起,全面推动全市破产审判工作实现新发展而努力奋斗!


01

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征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30日,注册资金11755万元。长征公司在机床行业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系自贡市知名企业之一,下设有六家子公司。六家子公司的资产、财务、职工等方面与长征公司高度混同、关联性极强。近年来,长征公司由于机床行业的不景气、自身技术研发创新力度不够和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生产每况愈下,截止2017年5月31日,长征公司总资产65948.74万元,负债71739.43万元,净资产-5790.69万元。2017年5月31日,长征公司以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市中院提交了重整申请。

二、审理情况

2017年6月21日,市中院受理长征公司破产重整申请。2017年7月12日,市中院指定四川中立中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为破产重整管理人。2017年9月22日,长征公司管理人申请将长征公司下属六家子公司合并纳入本案破产重整。2017年10月17日,管理人向市中院提交了关于融资用于恢复生产的报告。2017年10月19日,市中院同意管理人对外融资500万元用于恢复生产,向自贡市国投公司借款330万元用于支付重整期间职工生活费、退休人员欠缴社保费用。2018年1月25日,市中院裁定六家子公司纳入长征公司合并重整。2019年12月26日,市中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方案,终止长征公司破产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利用政府与人民法院协调机制优势,最终实现破产企业涅槃重生的典型案例。本案重整中未采用普通重整案中将公司全部资产进行处置、重新注入新经营性资产的传统做法,而是以“清算式重整”方式保留了长征公司企业法人资格和“长征机床”本土品牌,使长征公司可以在维持经营主业不变、产品不变、不进行资产置换情况下,以极具价值的“长征机床”原有品牌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实现了企业的就地重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中,自贡市委市政府多方协调、积极谋划、提前布局,做到了破产审判中政府角色的不缺位、不越位,为长征公司重整案的顺利推进作出了重要贡献。面对长征公司与其六家子公司人格混同、资产难以分离的问题,市中院决定将六家子公司合并纳入重整范围,在厘清债权债务的同时加速有序推进破产审判;为尽快找到合适的投资人进行破产企业重整,市中院指导管理人通过互联网、机床行业协会、政府招商平台、商会等多渠道发布重整信息招募投资意向人。经多次考察、遴选,最终“优中选优”确定四川英祥集团作为重整方;在职工问题处理上,市委市政府积极协调资金借支给破产企业用于职工安置,实现了职工欠费问题100%处理,同时返聘原企业职工继续经营完成未完成合同,既保留原市场份额又保留了一批企业生产技术骨干,为重整后企业的重新崛起做好技术支撑;当重整方案陷入困境时,市委市政府、市中院积极协调,指导管理人以利益为导向、以发展为导向促成了债权人的态度转化,保障了重整方案的顺利通过。

02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软件公司)的前身为四川长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征公司”)。1995年11月四川长征公司在深交所挂牌上市。1998年6月8日,四川长征A股证券简称“川长征A”,正式更名为“托普软件”。因停止经营多年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托普软件公司向市中院提交了重整申请。

二、审理情况

2017年12月20日,市中院裁定受理案件重整申请。2018年3月15日,指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开展破产重整工作。经审计,托普软件公司的资产总额为89542.11元,负债总额3591747749.29元,净资产-3591658207.18元。托普软件公司于假设破产清算条件下资产评估值为92749.11元。共有22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债权申报总额为3982569690.34元。2019年1月29日,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重整计划方案。2019年3月11日,市中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托普软件公司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自贡法院审理的第一件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市中院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引入破产“预重整”模式,在案件受理以前就提前介入,为破产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为破产重整成功打下良好的基础。在案件受理以后,市中院大胆提出对限售流通股股东的股份进行保全,并及时请示省法院,获得省法院的认同。从后期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通过情况看,保护性冻结防止了原股东借重整之机炒作上市公司股份,为出资人权益调整、股份过户等工作的推进,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在选择破产管理人的问题上,市中院在法律的框架内,突破了传统的窠臼,将选择管理人的范围扩大至省法院管理名册,最终采取公开公平的方式选择了有经验的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托普软件公司破产重整的管理人,对托普软件公司重整工作顺利推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目前托普软件公司后续的重整工作正在顺利的推进,现投资人已决定为托普软件公司首次注入8亿元的重整资金,将于2020年全部到位。本案为成功挽救上市公司,确保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探索老三板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新模式提供了一条可供借鉴的路径。

03

四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玻公司)前身为四川玻璃厂,始建于1971年,1994年进行股份制改造成立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引进外资,改组为中外合资股份制企业。公司注册资本28369万元。川玻公司共有在册职工822人(包括大龄职工130人),退休职工1139人。川玻公司于2014年全面停产,截止2017年1月17日,川玻公司共欠自贡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自贡国投公司)借款19645900元未归还,自贡国投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向市中院申请对川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审理情况

2017年2月3日,市中院受理自贡国投公司对川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7年8月24日,市中院裁定川玻公司破产。2018年12月26日,市中院裁定终结川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川玻公司破产财产收入总额为58455530.71元,市中院依法进行如下分配:1.清偿特定财产担保权债权11700000元;2.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7265911.84元;3.清偿第一清偿顺序的职工安置费及欠费72968300.97元,实际受偿额为39489618.87元,受偿率为54.12%。其他债权因无可供分配的财产,未能得到清偿。

三、典型意义

川玻公司破产清算案是市中院办理的成功处置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的案例。通过破产程序,川玻公司财产变现实现了最大化,职工全部得到了妥善安置,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本案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合规处置资产,最优变现价值。因对玻璃产能指标的处置在我省尚属首例,市中院围绕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多方论证形成处置方案,及时启动了川玻公司500T/D浮法玻璃产能指标司法拍卖,既保证了处置的依法合规,又有效释放产能促进转型升级。在相关保障措施到位后,市中院对川玻公司硝酸铵和氢氧化钡等剧毒、高毒以及强腐蚀化学试剂,通过危废处置程序进行处置,消除环保和安全隐患,司法护航绿水青山。

04

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酯公司)于1993年3月20日登记设立。2001年实施债转股,总股本81272万元,系国有大二型企业。2008年9月,聚酯公司全面停产。经审计,截止2009年7月20日,聚酯公司资产总额528052189.56元,负债总额613400562.38元,净资产总额-85348672.82元,资产负债率为116.16%。2009年7月10日,自贡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市中院申请对聚酯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审理情况

2009年7月20日,市中院裁定受理聚酯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聚酯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依法接管企业,负责破产清算活动。2009年9月28日,市中院裁定聚酯公司破产。2009年10月30日,管理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大会。2013年5月31日,为加快破产财产变现,管理人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2013年10月25日,管理人召开了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聚酯公司破产财产变价调整方案》,并形成聚酯公司、四川西方异型纤维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四次合并整体转让底价按7000万元确定的债权人大会决议并报请市政府获得同意。2019年12月24日,市中院裁定终结聚酯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去产能、调结构”背景下,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出清国有“僵尸企业”,力助国有资产淘汰落后产能、提质增效,保障地方就业稳定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市中院充分发挥破产清算制度价值,充分彰显了破产制度价值和破产审判的社会责任。积极疏导和化解劳资矛盾。为避免职工集体闹访、上访情况发生,市中院与管理人多次举行专题会议耐心听取职工代表诉求、解释破产法律法规,切实保障了职工权益和稳定了社会秩序。审理过程中采取“法院主导+政府协调+管理人执行”的工作模式,充分利用市中院与市政府搭建的破产工作平台,研判企业的救治价值与可行性,把握破产企业救治方向,在清算过程中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快速完成审批事项,加速了破产财产的变现与分配,助力于老工业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市中院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决定将两家公司破产财产以合并转让、整体拍卖的形式处理,最终实现两家公司破产财产合并整体变现,此举措不仅使两个破产案件审理效率大为提升,更是有效的维护了债权人的整体清偿利益。

05

四川省自贡市农药厂破产和解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省自贡市农药厂(以下简称农药厂)系于1992年7月21日注册成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主要经营销售化肥、工矿产品、土杂产品、化工产品、农副产品等。沿滩法院在执行刘立芬申请执行农药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农药厂不能清偿债权人刘立芬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19年3月10日,刘立芬向沿滩法院申请将农药厂执行案件移送至市中院进行破产审查。

二、审理情况

2019年5月20日,市中院受理刘立芬对农药厂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沿滩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沿滩法院指定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担任农药厂破产管理人,依法接管企业,负责破产清算活动。2019年9月9日,债务人以已同部分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沿滩法院申请破产和解。2019年9月24日,沿滩法院裁定受理农药厂破产和解并予以公告,2019年10月9日,召开农药厂破产和解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各债权人同意将债务人应偿还到期债务的期限延长3年。应债务人农药厂的申请,沿滩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裁定许可债务人农药厂的和解协议并终止农药厂破产和解程序。

三、典型意义

农药厂破产和解案是自贡法院审结的首例执行转破产案件,也是全市法院首例破产和解案件。本案债务人农药厂属微小型企业,司法实践中极少将微小型企业纳入破产程序,本案创立了对微小型企业采取执行转破产的先例,一方面有效化解了执行领域的“僵尸案件”,另一方面也为今后个人破产积累了经验。同时,案涉债权人人数较多且为离退休人员,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社会问题。本案和解方案以抵押权人放弃别除权为条件,倡导“以时间换空间”的理念,以债务人财产实现最大值为目的,注重普通债权与优先债权的利益平衡,公平保护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兼顾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06

自贡普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自贡普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润投资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8日,经营范围为:服装鞋帽、皮具、钟表等及日用品的批发零售;进出口贸易;商场停车场经营。截止2019年3月15日,普润投资公司共欠普润控股公司借款8021.58万元未归还。普润控股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市中院申请对普润投资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审理情况

2019年3月15日,市中院受理普润控股公司对普润投资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9年5月9日,市中院指定四川四通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为管理人,依法接管企业,负责破产清算活动。2019年7月24日,召开了普润投资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完成了对普润投资公司的财务审查的讨论。2019年8月9日,管理人以普润投资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提请市中院裁定宣告普润投资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2019年9月24日,市中院裁定终结普润投资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三、典型意义

普润投资公司破产案件的审理,是自贡法院对僵尸企业破产案件进行简案快审的一次创新探索,也是市中院发布《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的工作办法》以来的第一次实践运用,主要有以下典型意义:(一)提供审前法律指导。进入司法程序前,市中院通过普润控股公司了解普润投资公司债权、债务及财务现状,并对如何有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指导,进而,普润控股公司申请普润投资公司破产清算时,资料清晰且完备,在申请后十日内即完成了受理申请工作;(二)灵活处理审计难题。市中院从审计必要性、破产程序后续推进需要以及现有审计资料等方面综合考虑,延用四川中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18年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使得破产程序得以顺利快速推进;(三)统筹全局,以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放弃追索应收债权。普润投资公司破产清算案不仅是市中院办理的成功处置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的案例,也是全市法院探索破产清算案件快审机制的一次成功尝试。该案从受理破产申请到破产程序终结,用时仅六个月,为破产公司及时止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7

自贡一对山乳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自贡一对山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对山乳业公司)前身是1962年成立的自贡牛奶厂,1996年成立自贡一对山乳业总公司。2001年,自贡一对山乳业总公司进行国有企业改制,成立一对山乳业公司。由于一对山乳业公司未能达到获得新的乳制品生产许可证的标准,于2011年4月被吊销原有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并最终停产停业。2013年7月8日,债权人张学文以一对山乳业公司资不抵债为由向大安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二、审理情况

2013年7月25日,大安法院裁定受理一对山乳业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2013年12月26日,大安法院裁定一对山乳业公司破产。2018年12月17日,大安法院裁定终结一对山乳业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经清算确认,一对山乳业公司最终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39313435.16元,大安法院依法进行如下分配:1.清偿特定财产担保权债权9303678.86元;2.清偿破产费用为544320.64元、共益债务为12002559.40元;3.清偿税款2621595.65元,职工保险费用5488400.83元,职工债权1609063.33元;4.清偿普通债权7680553.79元。受偿率100%。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自贡法院受理的第一件因企业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导致企业破产的案例,并且是目前全市法院所有办理的破产案件中唯一一件实现100%清偿债务的案件。一对山乳业公司财产变现实现了最大化,一对山乳业公司职工和奶农的敏感性债务得到了优先解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维护了地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主要有以下典型意义:(一)最大限度处置变现资产。主要是对资产进行分别割裂处置。在评估报告完成后,大安法院将一对山乳业公司资产分批进行处置。(二)职工和奶农敏感性债务得到优先解决。大安法院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走访医保、社保局等相关单位,最大限度地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减免部分费用。大安法院同意一对山乳业公司破产管理人关于调整分配顺序的报告,将上述敏感性债权调整到第一分配顺序处理,并在债权人会议上通过,解决了职工的社保、医保等费用。(三)在最大限度处置变现资产的情况下,大安法院指导管理人制作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在破产管理人放弃全部管理人报酬、拍卖公司放弃部分拍卖佣金的基础上,实现了普通债权100%受偿。

08

四川省天翔豆花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破产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省天翔豆花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27日,注册资金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豆花文化交流、豆花文化信息咨询;组织、策划豆花文艺活动等。申请人云南荣佰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天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富顺法院申请天翔公司破产清算。

二、审理情况

富顺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向天翔公司发出(2018)川0322破申3号通知书,天翔公司向富顺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认为其不符合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法定条件。理由是:公司只是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公司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希望度过难关继续经营。富顺法院经过详细调查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系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处理结果不仅影响天翔公司的生存发展,还可能引起连锁反应,存在引发后续涉法涉诉风险。从挽救有“潜力”又濒临破产企业重生,助力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则出发,经过多次座谈、磋商、协调,寻求破解对策。最终引入新股东注资,为企业解决资金难题。资金注入后,先期支付拖欠设计费30万元后,并达成分期支付余款和解协议,促成了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握手言和,荣佰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即撤回了破产申请,使该案得到妥善的解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民营企业之间因合同纠纷引起的破产申请案件,是自贡法院办理的审理周期最短的破产类案件,审理周期仅为13天。近年来,由于受经济形势下行压力影响,随之而来的是涉民营企业纠纷案件的增多,而人民法院对涉民营企业纠纷的处理措施及结果,将会对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富顺豆花制作工艺”是四川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挽救天翔公司的豆花生态园项目对于打造富顺地方名片,城市形象宣传,传承、发扬传统“富顺豆花”文化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富顺法院运用破产“预重整”的司法理念,为天翔公司积极寻找投资人。最终,投资人天翔公司注入资金,成为其新股东,避免天翔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为民营企业获得了重生,也避免了出现企业破产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09

自贡市鸿兴化工工业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自贡市鸿兴化工工业公司(以下简称鸿兴公司)始建于1978年10月,系一家以生产化工产品、塑料包装物、新型建材及建筑安装为主,以机械加工、包装运输、印刷、商业贸易为辅的综合性公司。因鸿兴化工公司自组建以来系为鸿鹤化工总厂服务,经营业务均依赖于鸿鹤化工总厂,鸿鹤化工总厂停业后,鸿兴公司失去生存依靠,公司严重资不抵债,难以继续经营。2016年1月,鸿兴公司向市中院申请破产清算。经审计,截止到2016年2月,鸿兴公司负债率为388.95%。因该公司系老牌化工企业,在册职工及退休职工共计1919人,职工人数多,情况复杂。又因大量的建筑物坐落于总厂土地上,剥离难度大,部分不动产甚至无相关权证,公司物资也较为老旧,导致公司资产变现率低,资金严重缺乏,维稳压力大。

二、审理情况

市中院受理鸿兴公司破产清算案后,指定四川方圆会计师事务所为本案管理人,接管企业,负责破产清算活动。2017年3月30日,召开债权人会议。2019年12月16日,管理人以各项清算工作已经完成,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向市中院提起申请终结本案。市中院于2019年12月20日裁定终结鸿兴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自贡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指导破产管理人依法处理职工安置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典型案例。因鸿兴公司系老牌化工公司,职工人数多,且退休职工基本面临医疗问题。但解决职工社保、拖欠的工资及医保等问题所需费用巨大,而公司破产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费用。为解决职工安置问题,人民法院积极作为,对接政府、社保、医保部门,统筹协调减少相关费用,并通过债务人向上级领导公司申请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医保、经济补偿金等问题。通过多方的努力,鸿兴公司职工安置问题得到全部解决,安置费用共计8719万元。职工问题即民生问题,关乎社会稳定与发展。市中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推进府院联动及部门协调机制,结合鸿兴公司情况找出解决措施,使得职工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10

自贡长征置业总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自贡长征置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长征置业公司)成立于1992年9月21日,是剥离长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后衍变为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征公司)部分资产和人员而组建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要从事承办幼儿园、医院、食堂等服务,长期依赖于长征公司生存,由于长征公司于2017年破产重整,长征置业公司所赖以生存的条件丧失,生产经营难以维续。长征置业公司以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19年4月1日,向市中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审理情况

2019年4月8日,市中院以(2019)川03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长征置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9年4月23日,市中院以(2019)川03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长征置业公司破产。2019年5月15日,市中院指定自贡市泰达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长征置业公司破产管理人开展破产清算工作。2019年12月26日,市中院裁定终结长征置业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三、典型意义

长征置业公司破产清算案通过破产程序,其财产变现实现了最大化,职工得到了妥善安置,其下属的医院、幼儿园顺利进行移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其依法、有序退出市场,维护了地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市中院对38名在职职工进行了集中安置,职工的社保关系已全部转移续接完毕,顺利完成了职工安置工作,确保了企业和社会稳定。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市中院发挥司法能动性,恢复了长征置业公司下属的医院、幼儿园的经营活动,保障了长征置业公司医院的40名养老人员、40名住院患者继续就医和幼儿园120名儿童就读的平稳过渡。目前,长征置业公司医院已与合作方四川源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顺利交接,长征置业公司下属幼儿园已经移交教育局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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