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院联动推进企业破产便利化工作意见
2022年5月11日印发
2021年6月16日,绍兴市人民政府、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听取了《关于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工作相关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报》。会议指出,绍兴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工作成效显著,形成了不少有“辨识度”的改革成果和案例。会议强调,要充分发挥府院联席会议职能作用,对破产审判中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执行遇到的普遍性、机制性问题和困难进行梳理分析,并研究解决。会后,根据联席会议精神,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相关行政机关、职能部门就企业破产便利化作了充分研究,达成一系列共识。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实质化常态化运作企业破产府院联席会议
建立“绍兴市企业破产府院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中院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副召集人,在各相关行政机关、职能部门确定分管领导为成员,同时确定相应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协调涉及企业破产的相关政策,处理重大企业破产的具体问题。
二、依法强化对破产程序的政策支持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在符合规划前提下,许可破产企业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土地、房产分割转让,并补缴相应出让金差价;对于破产企业根据资产处置结果,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认可的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确定或形成的资产损失,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资产损失扣除,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提交的与此有关的申请材料应快捷审查,便利办理。
三、切实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
第一,管理人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如破产程序涉及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根据管理人申请准许开立外汇账户。鼓励金融机构创造条件减免开户费用,优化账户展期办理手续。管理人凭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撤销破产企业原账户并开立新账户。
第二,管理人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可以接管破产企业账户,办理资金划转,查询账户信息,申请解除破产企业账户冻结;查询不动产、股权、车辆等债务人财产信息。管理人可以凭上述法律文书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不动产解封和过户。
第三,破产企业因履行合同、处置财产或继续营业等原因在破产程序中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以其名义到税务机关申领、开具发票,税务机关不应以破产企业存在欠税为由拒绝办理。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税务机关即应出具清税文书,不应以税款未获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
管理人办理上述事项除应持有上述法定文书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部门不应要求人民法院另行出具其他法律文书,或要求管理人提供额外证明文件。
四、加快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
管理人凭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人民银行经审查后应在征信系统“征信中心说明”中添加重整信息,并督促金融机构予以认可且将原企业信贷记录展示为结清状态,支持重整后企业的正常融资需求。
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机关根据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已被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上述破产企业,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停止公布且从公告栏中撤除,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五、提升破产企业注销效率
管理人凭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可以申请办理破产企业注销,市场监管部门不应额外设置注销条件。
六、提高金融机构和公用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的参与度
鼓励督促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在破产程序中积极高效行使表决权,配合推进破产程序。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应当正确处理国有资产保护与正常商业风险之间的关系,不简单以债权不能得到全部清偿而悉数反对清算或重整等方案。
水、电、燃气等公用企业应依法履行债权申报义务,参与破产财产分配,不得以配合财产过户为条件获得个别清偿。公用企业违反上述义务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
七、规范非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档案处置
贯彻执行《浙江省退出市场非国有企业档案处置指引(试行)》,相关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非国有企业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申请,接收非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档案。对历史遗留的非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档案,管理人或清算组可以寻求相关档案主管部门指导,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依程序销毁,需要保存的依照上述《指引》由相关档案主管部门接收归档。
八、依法支持预重整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前提下,相关行政机关、职能部门对人民法院审查预重整投资人的资金来源应予支持,对预重整中管理人履职应予支持,对预重整成功企业的正常融资需求应予支持。
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中,管理人凭人民法院受理裁定书和调查令可以查询涉案个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信息、开户和资金往来信息、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公积金信息、社保信息、拆迁信息等,相关行政机关、职能部门应予配合。
九、提高破产援助资金额度和适用范围
鉴于企业破产审判的常态化,和预重整程序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类个人破产)的深化探索,人民法院可以与经信、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有条件的区(县、市)适当提高破产援助资金额度,并将预重整程序、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的管理人纳入破产援助资金保障范围。
十、合力打击破产案件中的逃废债行为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发现破产企业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逃匿等方式逃废债务的,人民法院可决定将破产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对破产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管理人应当充分履职,依法行使撤销权。金融机构发现逃废债相关线索的,应当及时提供给人民法院或管理人,人民法院认为可能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