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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

    《清算纪要》的理解适用: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章、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申请费的有关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因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已经收取的,应予退换。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的计算和收取方法的规定

条文理解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具体规定了各类案件的收费标准。由于目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尚无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的计收标准和方法,本条比照破产清算案件申请费的计收标准和方式进行了规定。

    (一)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收;最高限额30万元

    强制清算案件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进行收费,即以案件标的金额作为计费依据,以清算财产总额按比例收取而不是如非财产案件那样按件计费。

    强制清算是公司作为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中的最后一环,公司财产要依法做全面清盘,以清偿公司债务、支付共益债务、满足股东权益等。如申请费在清算财产中所占比例过大,增加强制清算成本,会影响正常清算程序完结。因此,如破产清算案件一样,强制清算案件亦将申请费降低至普通财产案件收费标准的一半,并且为了更好地审理大型企业的强制清算案件,又特别规定了申请费的最高限额,即不得超过30万元,从而将申请费数额控制在可预测的范围内。

    (二)强制清算申请受理后,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

    由于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是以清算财产总额作为基数进行计算,因此,势必要在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对被申请人财产清点、确认后,方能确定申请费的具体数额。因此,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不同于其他普通财产案件,一是申请费由清算中的公司负担,从清算财产中支付;二是不采用申请人预先交纳的方式,而是在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随着清算财产的确定,优先从中拨付。

    (三)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

    由于公司清算尚未进行,其资产和负债情况并不明晰。因此,在清算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形:一是公司资产超过公司负债,公司债权人可以通过清算程序足额获得清偿,股东也可就剩余资产进行分配,清算程序顺利进行直至公司终止;二是公司资产低于负债或者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全部债务,则应根据《公司法》第188条之规定,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从而启动破产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相衔接。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并通知清算组、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被申请人破产,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从程序上看,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是两个彼此独立的不同程序,适用不同的法律;但它们又密切相关,对于强制清算程序中已经完成的清算事项,如无违反《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的,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应为有效。为此,为避免清算费用的不必要增加,没有必要重复收取破产申请费,已经收取的强制清算申请费自动转为破产清算申请费,不再另行收取申请费。


背景依据

    关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的计收,目前我国尚无明确规定,一些法院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制订了收费办法,但对清算案件的收费依据理解各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这是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案件收费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清算费用在清算程序中的优先效力。

    国务院制定并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0条对破产案件的申请费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六)申请破产。。。。。。”第14条规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20条第2款规定:“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4条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破产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破产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公司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依据清算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标准减半收取,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申请人预交一部分,余下部分在清算完毕后,从清算财产中支付。因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当事人撤回清算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清算程序的,申请费按实际发生的清算费用收取。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第15条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强制清算申请时,应预交不少于人民币5万元的清算费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申请后,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在清算财产中优先偿付,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的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的,应将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退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20条规定: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依据,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超过30万元,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相关原理

    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收取受理费为各国通例,但收取方式不同,目前主要有三种,其一是按件收取,如美国;其二是按件收取和按比例收取,该方式是先对案件进行分类,如将民事案件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然后规定财产案件按比例收取,非财产案件按件收取,如我国;其三是虽然也将民事案件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但一律按比例收取,对于那些没有诉讼金额的非财产案件或者难以计算诉讼金额的财产案件转换为一个固定的诉讼金额,如日本。上述三种收费方式应当说按件收取操作起来最为方便。因为这种收费方式不涉及金额问题,无需对案件进行划分,省去不少麻烦。但在国家财政不是十分雄厚的时候难以付诸实施。因为按这种方式收取案件受理费,每件的案件受理费不能太高,否则将导致大量小额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程序。一律按比例收取以及部分按比例收取、部分按件收取这两种征收方式在操作起来较按件收取复杂。因为一律按比例收费存在一个如何将没有诉讼金额的案件金额化的问题;部分按比例收费、部分按件收费存在一个如何划分案件的问题,以便确定哪些案件按比例收费,哪些案件按件收费。

    由于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收取上采用的是按件收费与按比例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因而如何对案件进行分类就变得十分重要。因为只有对案件进行分类后才能使之与具体的收费方式联系起来。因此,能否对案件进行成功分类便成了按件收费与按比例收费相结合这一方式的前提。为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采用了三个标准对案件进行分类:其一是依据案件所涉实体法,将案件分为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执行案件、破产案件、海事案件、公示催告案件、申请支付令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按照该标准,按件收费的案件有:劳动争议案件、行政案件、部分民事案件、部分执行案件、申请公示催告案件、海事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按比例收费的案件有:部分民事案件、部分执行案件、申请支付令案件、破产案件。其二是根据案件是否涉及财产,将其进一步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其中财产案件按比例收费,非财产案件设定固定限额,不超过限额的按件收费,超过限额的,超过部分按比例收费,如离婚案件、执行案件等。其三是依据案件中是否存在争议金额,将案件分为有争议金额的案件和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其中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即按比例收费。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则按件收费,如知识产权案件。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目前尚无明确收费标准,比照最相类似案件原则,其案件申请费的收取可以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0条第(6)项、第14条第(6)项关于破产案件申请费收取的相关规定,即按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案件申请费作为清算费用的一部分,其支出是为了实现清算目的,属于清算的成本。减半收取、规定最高限额等做法均可以有效地减少司法成本在清算费用中的比例,避免因清算成本过高而可能使清算财产不足以支付债务,从而更加充分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审判实务

    由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系《公司法解释(二)》颁布后出现的新类型案件,而目前适用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于2006年12月19日颁布,2007年4月1日正式实施,因此,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并无强制清算案件的收费标准及收取办法,导致各地法院实际收取强制清算申请费时标准各异,极不统一。有按财产案件收费的,有按非财产案件每件收费50元至100元;按财产案件收费,有以公司注册资本为基数收取的,有以清算财产为基数收取的;有预先收取的,有清算程序结束后从清算财产中扣除的;有要求申请人交纳的,有要求被清算公司负担的。因此,制订统一的收费办法为当务之急。现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系国务院制订,为及时解决审判当中的实际问题,鉴于强制清算案件与破产案件之间特殊的关联性,有关强制清算申请费的规定目前可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有关破产清算案件的申请费规定,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依法修改后再予确定。

    在审判实践中,强制清算申请费的收取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费不采用预收方式,而是在裁定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以清算财产优先支付。因此,债权人、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立案时,人民法院不应向其收取申请费。

    2、对于在本规定实施前按各法院原有规定已经收取申请费的案件,可以不再重新计算申请费,但超过30万元的申请费最高限额的,超出部分应予退回。就此而言,本条规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清算纪要》的理解适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不再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予以拨付;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已经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不予退回。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申请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时申请费退费的规定。

条文理解

    申请人提出强制清算申请后,人民法院要进行审查,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在此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且人民法院准予的,不计付申请费。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予的,如果申请费已经从清算财产中拨付的,不再退回。

背景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8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第1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相关原理

    当事人撤回起诉或上诉的,案件受理费应当有所不同,我国一般规定为减半收取。

    强制清算案件根据案件特点,有立案前的审查阶段。如果在审查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此时人民法院尚未裁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案件,未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点,也未指定清算组。因此,申请人撤回申请,尚未产生清算费用,不计收申请费亦在情理之中。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会很快指定清算组,并开展清算工作,确认公司财产并从中支付申请费,此时申请人撤回申请,已经从清算财产中划拨出的申请费就不再退回。

审判实务

    根据《清算纪要》第3条的规定,申请人强制清算的申请经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后,应当由审判庭进行审查后裁定是否受理该申请。由于采取后收费方式,因此,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予的,如果此时申请费尚未从清算财产中拨付的,就不再计收申请费;已经拨付的,不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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