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纪要》的理解适用:审理强制清算的审判庭审理该类案件时,对于受理、不受理强制清算申请、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允许或者驳回申请人撤回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确认清算方案、确认清算终结报告、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制作民事裁定书。对于指定或者变更清算组成员、确定清算组成员报酬、延长清算期限、制裁妨碍清算行为的,应当制作决定书。
对于其他所涉有关法律文书的制作,可参照企业破产清算中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样式。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制作法律文书的规定。
条文理解
人民法院各种法律文书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裁定书和决定书的适用范围都有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了裁定书的适用范围。法律明确规定使用何种法律文书形式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制作法律文书。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是非诉案件。所以人民法院在强制清算中使用的法律文书主要有: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函件等。但是,《民事诉讼法》或《公司法》对于人民法院在强制清算中使用以上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没有规定,本条对此予以了明确。
裁定和决定都可以用书面的方式也可以用口头的方式。但本条规定了制作裁定书或决定书,这就意味着本条规定的这些问题不能采取口头的方式,只能用裁定书或决定书方式。
一、裁定书的适用范围
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为解决程序问题而作出的书面规定。强制清算程序中的裁定书,亦属于民事裁定书,且一般属于不可上诉裁定书。
1、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清算纪要》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者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本条明确规定了这种情形,使用裁定。因此,受理清算申请的,制作裁定书。该裁定书不可上诉。
2、不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清算纪要》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受理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条也明确说明了不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制作裁定书。但可以上诉。
3、驳回清算申请。《清算纪要》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强制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已经明确规定对于驳回强制清算申请制作裁定书。
4、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法律未规定制作裁定书或决定书。但准许撤回申请,将导致整个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属于程序性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准许撤诉,制作的是裁定书。因此,本情形列入了制作裁定书的范围。
5、驳回申请人撤回申请。驳回申请人撤回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法律未规定制作裁定书还是决定书。但驳回撤回申请,将导致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继续进行,属于程序性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不准许撤诉,制作的是裁定书。因此,本情形列入了制作裁定书的范围。
6、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清算纪要》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可以依据清算组或者申请人的申请,对公司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没有规定财产保全制作裁定书,还是决定,但在诉讼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都制作裁定书。所以《清算纪》将强制清算中的财产保全列入裁定的范围。
7、确认清算方案。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方案,是清算组开展清算活动的规划设计,是清算程序的指导性文件。该确认行为是清算程序中的重大事件,引领清算程序的实施。所以,确认清算方案应制作裁定书。
8、确认清算终结报告。本条的清算终结报告就是指清算报告。由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报告,是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中特有的,确认清算方案后,强制清算程序将进入终结阶段,因此,属于程序性的问题,而且是强制清算程序的重要工作。因此,《清算纪要》列入了裁定的范围。
9、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公司强制清算程序进入扫尾阶段。所以,终结清算程序也是人民法院重大的程序性行为,应当制作的裁定书。
二、决定书的适用范围
决定书是人民处理各类诉讼案件或非诉案件过程中对,对诉讼中特定的主体或诉讼进行中涉及程序问题的一些特定事项作出的法律文书。解决的事项具有急迫性,如不及时解决,则会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决定书属于一律不得上诉的法律文书。决定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采用书面形式制作的决定书,由首都、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解决清算组的有关问题和排除清算妨害、制裁违法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制作决定。《清算纪要》规定,人民法院以下行为制作决定书:(1)指定清算组成员;(2)变更清算组成员;(3)确定清算组成员报酬;(4)延长清算期限;(5)制裁妨碍清算行为;制裁妨碍清算行为的文书有: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不服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书。
从决定书的适用范围,可以看出,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中的决定书基本上是用于与清算组有关的行为。
三、其他所涉有关法律文书
“其他所涉有关法律文书”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本条所列举适用裁定书和决定书未包括的行为。本条规定适用裁定书的9种情形和适用决定的5种情形,并未包括全部适用裁定书和决定书的情形;二是裁定书、决定书以外的其他法律文书,如公告、通知等。如《清算纪要》第8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于七日内予以更正,补充。。。。。。”出现这种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申请人更正或补正。
(一)本条未列举应当适用裁定书的行为
《公司法解释(二)》第17条第1、2款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因此,认可债务清偿方案是《公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制作裁定书的情形。
(二)本条未列举应当适用决定书的情形
1、指定清算组负责人决定书。《清算纪要》第23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的同时,应当根据清算组成员的推选,或者依职权,指定清算组负责人。”该文书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没有,是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特有的法律文书。
2、回避决定书。《清算纪要》第26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得参与投票;因利害关系人回避表决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清算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同意申请的,应当以决定书的方式作出。
3、终止清算组成员执行职务的决定书。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指定,终止执行职务也应当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适用通知的情形
1、立案通知书。在收到申请人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后,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立案通知书。
2、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清算纪要》第6条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所以,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应当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3、不召开听证会通知。《清算纪要》第9条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可以不采用听证方式审查申请人的公司强制清算申请,而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但人民法院应当制作不听证通知书,且该通知书应当送达被申请人。
4、听证会通知书。《清算纪要》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于听证会召开5日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
5、补充证据通知书。根据《清算纪要》第10条的规定,申请人需要补充证据的,听证会再次召开可以在补充期限届满后10日内进行。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在听证会上通知补充,并记录在案,但有时可能在听证会中未通知,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因此,这个通知书只是在特定情况下才适用。
6、书面审查通知书。《清算纪要》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不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向被申请人送达有关申请材料,同时告知被申请人若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7、缴费通知书。该通知书按照《民事诉讼法》和诉讼收费办法制作。
8、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向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的释明。《清算纪要》第28条规定,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人民法院应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该释明应当采取书面通知书的方式。
以上通知书的编号。根据《清算纪要》第3条、第4条的规定,在受理前用“(××××)××法×清(预)字第×号”,在受理后用“(××××)××法×清(算)字第×号”。
(四)函件
1、去函。如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中案件发现清算组不当行为的,向清算组发出纠正不当行为的函件。
2、复函。根据清算组、申请人、被申请人提出的请求而作出的答复。
四、“其他所涉有关法律文书”参照适用破产文书
“其他所涉有关法律文书”,不仅包括本条前面规定的裁定书、决定书,而且包括通知书、函件等。只要是本条未列出的法律文书,都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律文书样式。
企业破产清算与公司强制清算有很多相似之处,因此,法律文书的样式也应当相似,可以参照适用。参照适用是参考适用不是照搬适用。参照主要在以下方面:
1、适用的范围。相同的问题,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法律文书适用裁定的,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就适用裁定,企业破产清算程序适用决定书的,公司强制清算就适用决定书。
2、适用的样式。相同的问题,企业破产清算程序适用的裁定书样式,同样适用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企业破产清算程序适用的决定书样式照样适用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3、制作的程序。人民法院对特定的法律文件制作,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在什么阶段使用,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在什么阶段适用。如终结清算程序裁定,企业破产清算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在清算报告被确认之后作出裁定,公司强制清算同样应在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被确认之后作出裁定。
4、在特定的阶段,是否需要制作法律文书。公司强制清算程序运行到一定的阶段,是否制作法律文书上,现有的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未全面规定,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未规定的,参照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规定。企业破产清算程序需要制作的,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同样需要制作。如清算组关于注销公司的登记申请被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人民法院是否需要制作解除清算组职务决定书。参照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对该问题需要制作《解除清算组职务裁定书》,公司强制清算程序运行到这个阶段时亦应制作该裁定书。
5、不仅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参照企业破产清算,清算组对破产管理人制作的文书在格式上也可以参照。
但是,公司强制清算法律文书样式也不能照搬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样式,制作文书时应当注意。一是案号有区别。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案号与企业破产清算不同。应当区别对待,使用不同的案号;二是内容不同。破产清算与公司非破产清算有些内容是不同,应有所区别,不能照搬;三是制作的主体不同。如确认清算报告。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是由债权人会议确认,确认书是由公司债权人会议制作的。在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中是由人民法院确认,由人民法院作出;四是有些法律文书是公司清算案件特有的,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是没有的。如确认清算方案裁定,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是没有的。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与之类似的只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背景依据
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中,人民法院起着指导监督的作用,人民法院的行为需要通过制作一系列的法律文书来实现。
由于我国过去未建立强制清算程序,所以强制清算中适用的各类法律文书都说全新的法律文书,内容不明,结构不清,适用范围混乱是公司强制清算法律文书制作中的主要问题。
1、强制清算法律文书的种类较多。公司强制清算法律文书依不同的分类标准而划分,有下列几种不同的类别:(1)依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人民法院文书、清算组文书、公司登记机关文书、申请人文书、被申请人文书、债务人文书、债权人文书。(2)依适用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确认类文书、沟通类文书。(3)依文种的不同,可以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等。
2、公司强制清算法律文书是程式性文书。在我国的司法传统中,司法文书的制作,需要遵循固定的格式。强制清算法律文书的程式性,主要体现在:(1)样式格式化。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制作的文书一般要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格式,制作文书,很少有自己发挥的余地。对法律文书制定固定的格式有利于法律文书内容简明、层次清晰、标准统一;有利于制作、预览和归档。(2)结构层次化。法律文书不仅格式固定,而且制作内容要素化,虽然段落层次由差异,但一般都是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正文一般都是由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三部分组成。制作法律文书,规定必备的要素不能缺项或漏项。(3)语言规范化。法律文书对语言的要求与其他文书不同。法律文书要求语言准确、精炼、朴实、庄重、专业。
3、现行法律对强制清算法律文书缺乏规定,实务中没有统一法律文书样式。我国《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未规定公司非破产案件审理的程序,当然更没有如何制作公司强制清算各种法律文书的统一规定。制作法律文书没有统一标准,是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强制清算案件中的困难之一。对此,《清算纪要》应当担负这个责任,对强制清算法律文书的制作作出规定。
4、司法实践的统一与分歧。从全国各级法院制定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规范意见看,对于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的规定基本一致。如确认清算报告,受理或不予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制作裁定书。指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报酬,制作决定书。但是,对于有些行为是否应当制作文书,制作何种文书,如何制作法律文书,规定统一,大部分没有规定强制清算法律文书的样式和应当包含的内容。
5、没有指引参照企业破产清算文书样式的法定依据。强制清算程序中使用的各种法律文书,如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等,不能照搬普通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样式。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非诉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除法律的基本要素相同外,包括的内容是不相同的。有些法律文书,是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特有的,在其他案件中不可能出现。所以,公司强制清算法律文书应当有统一的规定。在强制清算程序中,法律文书制作的主体多样。参加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由:人民法院、清算组、公司登记机关、律师、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使用的主体不同。文书的格式、文书制作的程序、文书内容都各不相同。
由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强制清算有众多类似之处,所以大部门的法律文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清算法律文书的样式。但是我国法律法规一直未有明确规定公司强制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清算法律文书样式的规定。因此,《清算纪要》要填补这一空白。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公司强制清算法律文书制作进行规范,设计统一的各种文书样式,并指引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清算法律文书制作的规定。
相关原理
一、法律文书的特点
法律文书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当事人、其他人员在诉讼中或费讼案件中使用的各种文书总称。清算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清算组、清算公司或债权人、债务人、公司股东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清算程序规范的规定参加清算活动,在清算过程中所制作的各类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在审理强制清算案件中所出具的各类文书、清算组使用的各类文书以及参与强制清算事务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所使用的文书。强制清算法律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或法院意义的文书,其中人民法院使用的各种文书是非规范性文书,即不具有普遍约定力,但对于案件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是强制清算程序运行的过程的记载。
法律文书与其他类型的文书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1)合法性。各种法律文书都必须依法制作,这是法律文书制作的前提。法律文书合法性是指制作的主体合法、制作的程序合法、文书适用范围合法、文书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制作的时间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时效,及时制作。(2)程式法。法律文书是很严肃的一类文书,是内容合法与形式规范的有有机统一体。形式规范也是它区别于其他文书的重要特征。法律文书形式的程式性主要表现在法律文书结构固定和用语成文化。法律文书在长期的法律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体载和格式,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格式,把特定的内容和项目简明扼要、条清理晰地表达出来,不仅是形式上的需要,便于制作、查阅、管理和执行。规范的法律文书,才能保证其完整、准确和有效。(3)语言准确性。法律文书语言表述必须严谨、明确,切记模棱两可、含糊其辞。法律文书的语言表述必须与法律的精神相一致,必须与法律规定的提法相同。语言风格力求朴实简练,通俗易懂,不用或少用各种修辞手法,少用或不用反问、设问、疑问、感叹等加强语气和感情色彩的句式。(4)实效性。法律文书都是为解决一定的法律问题而制作的,因此是最讲求实效的。(5)强制性。法律文书一经制作完成和生效,就对特定的人员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公司强制清算法律文书具有以上法律文书的特点外,其具有自身的特点:(1)结构简单。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法律文书结构都很简单,都为解决单一的问题而制作的,权益冲突不明显,有的没有对立冲突的双方,所以结构与其他法律文书相比简单得多。(2)只解决程序性的问题。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性的问题,一般不涉及实体内容。所以,使用裁定书和决定书及小部分通知类文书,没有判决书,有的问题只要人民法院进行确认就可以了。(3)公益性较强。人民法院在公司强制清算中起到指导监督的作用,体现司法干预。人民法院发现清算中的违法行为要主动及时作出相应的文书,予以纠正,而不需要等待有关当事人的申请。(4)时效性强。公司强制清算要严格而不失快捷地使已经出现解散事由的公司退出市场,将其可能给各方利益主体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人民法院审理强制清算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有效地完成清算,保障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时得到实现,避免因长期拖延清算给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保障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所以制作公司强制清算文书要快捷高效。(5)法律效力不同。公司强制清算的法律文书仅仅是对清算中的某一事实进行确认,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处分。如果法律文书出现错误,不采取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而是直接撤销。(6)适用法律法规范围小。公司强制清算中适用的仅是《民法通则》、《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公司登记的行政法规等,相对简单。在目前情况下,大部分公司强制清算法律文书要根据《清算纪要》进行制作。
二、强制清算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
强制清算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结构完整、要素齐全、逻辑严谨。
1、准确无误。强制清算法律文书从内容到形式都必须准确无误。适用范围要正确。主体的表述、案件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要正确。使用语言要准确明了。篇章结构逻辑要清楚。
2、格式要符合要求。法律文书格式体现了法律文书的要素,格式不正确,直接导致文书要素不全。格式正确就是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设计的有关裁决文书样式,进行制作。
3、理由充分。公司强制清算文书相对简单,但是理由不能简单,说理一定要到位,充分、准确、有力,富有逻辑。
三、区分裁定书与决定书的原理
人民法院制作的公司强制清算法律文书主要是裁定书和决定书。裁定书和决定书都是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区分比较困难。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裁定书是解决清算程序运行的问题。作出一个裁定,清算程序就往前推进一步,进入到清算程序的下一个阶段。没有作出裁定,清算程序仍停留在原有的位置上。清算程序的裁定一般情况下不得上诉,因为允许上诉,则程序停止。只在在清算程序不停止的情况下,才允许上诉。如不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允许当事人上诉,因为不影响清算程序的进程。
2、决定书虽也是解决程序性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只是某个阶段内部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不会使程序向下一阶段推进。如决定清算组的报酬,其只是指定清算组这个程序内部的问题。所以凡涉及解决清算组问题而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都是使用决定书。
3、处罚决定一律使用决定书。这是由《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在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都一样适用。
审判实务
(一)清算组制作的文书
清算组制作文书在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中必然需要。清算组使用的文书同样是程序式性的文书,人民法院也应当为清算组设计文书样式。清算组使用的文书主要有以下:
1、财产清单。这是清算组接收财产后,必须制作的文书。
2、资产负债表。这是清算组接收财产后,必须制作的文书。
3、清算方案。这是清算开始时,清算组必须制作的文书,并报送人民法院确认。
4、清算报告。清算事务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的文书,并报送人民法院确认。
5、申请书。主要是清算组就清算事务向人民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请求解决或处理的文书。
6、通知、公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通知和公告都是清算组必须制作的文书。
7、债权登记薄。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根据债权人的申报,对债权进行登记。所以,债权登记薄是清算组必须置备的。
8、诉讼文书。主要是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公司在强制清算程序中,发生诉讼而使用的文书。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文书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强制清算程序中使用的文件,主要是申请书和意见书、函件等,这些文书的写法,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进行。
(三)公司登记机关文书
公司登记机关在清算程序中的文书主要公告和通知、函件,其样式行政机关根据其制定的文书制作,内容体现法律规定的内容就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