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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兴业矿业控股股东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上市公司兴业矿业控股股东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SZ000426,兴业矿业)作出的信息披露,其控股股东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集团)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兴业集团重整受理情况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重整申请被受理的情况

2019年10月8日,兴业集团收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内04破申4号)。 根据该《民事裁定书》内容,法院裁定受理赤峰宇邦矿业有限公司以兴业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提出对兴业集团进行重整的申请。 《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 该案属于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重整的案件,被申请人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我院辖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赤峰宇邦矿业有限公司借款2000万元未予偿还,赤峰宇邦矿业有限公司作为重整申请人主体适格。

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破产清算状态下偿债能力较低,但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优质资产为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和西乌珠穆沁旗布敦银根矿业有限公司股权,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良好,主力矿山具备较强的营业的盈利能力和行业竞争力。 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具备丰富的有色金属行业经验,在矿产勘查、采选冶炼、企业管理等方面具有经验丰富的人员团队。 另外,内蒙古自治区丰富的资源为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好的区位优势,丰富资源储备和较大的生产规模能够保证公司及下属企业的收益。

据此,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公司各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化解公司债务危机,维护职工权益和地区社会稳定与和谐,重整价值大于清算价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赤峰宇邦矿业有限公司对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控股股东重整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兴业集团持有上市公司556,075,350股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为30.27%,兴业集团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进入重整程序,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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