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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破产重组业务健康发展

    作者:全国律协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 尹正友

  破产与重组业务是为通过清算程序使企业退出市场以及通过破产重整程序、破产和解程序和庭前重组程序等使企业走出困境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与其它业务相比,破产与重组业务发展的时间很短。我国《企业破产法》虽然于1986年通过,但在长达20年的时间内,法院受理和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基本上都是政策性破产案件,这类案件是以政府任命的清算组所主导,旨在完成国有企业的关停并转。真正的符合市场经济的《企业破产法》是在2006年通过,2007年实施。实际上,市场化的破产与重组业务仅有六、七年发展的历史,而其它的律师业务往往都在二十年以上。破产与重组业务领域有着快速、无限发展的可能,同时也有无法预知的困难与风险。

  一、破产与重组业务在业务拓展方面面临的问题

  (一) 《企业破产法》理念尚未为市场所接受

  《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企业退出市场的机制和企业拯救机制,这是与此前的政策性破产的宗旨是完全不同的。但是,目前政策性破产的理念、影响根深蒂固,使得包括企业、政府、投资人、债权人在内的各相关利益主体未能完整、系统、准确、客观地看待破产程序与重整程序在企业退出、企业拯救中的功能与作用。

  传统的理念将破产程序作为一种惩戒企业经营者的程序,对企业经营者进行终极审判。而《企业破产法》将企业经营失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作为正常的商业风险,把破产保护和破产重整视作企业遇到困境时所拥有一项权利。由于《企业破产法》理念尚未为相关主体所接受,企业在遇到困境时将进入破产程序视为畏途。

  传统理念无处不在的客观执业环境,使破产与重组律师拓展业务面临着各种质疑、阻碍和反对,极大地制约了业务拓展。

  (二) 律师无法满足专业要求和市场需要

  破产与重组业务的特点是,一是破产与重组业务所涉及的业务范围广,单就法律而言,基本上囊括所有民商事法律领域,如破产法、公司法、合同法、侵权法、劳动法。二是破产与重组业务工作量大,例如,有的破产案件需要审查的债权就是1000笔,管理人每审查一笔债权,就相当于办理一件案件,而且要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三是破产与重组业务的要求更高,例如前述债权审查工作时,管理人在某种意义上履行相当于法官的角色;四是破产与重组业务中的角色要求更多元,律师既是决策者(例如涉及破产企业经营事项),又是协调者(例如破产重整计划制定和表决过程中与各利益主体协调),还是执行者(例如执行债权人会议决议),有时还可能是监督者(在破产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每一角色的要求都是不同的。

  上述破产与重组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团队合作、分工负责应当成为主要的方式,同时也要求负责的律师要成为全方位、多层次、复合型业务人才。但由于时间短、要求高且与传统业务的组织方式存在差异,许多办理破产与重组业务的律师和团队都难以满足这一业务的要求,使得许多当事人和法院质疑其推进破产案件的能力,进而使其在业务拓展中处于不利的位置。

  (三) 破产案件立案难

  从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情况来看,破产案件存在着受理难的问题。《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付诸实施以来,法院所受理的破产案件非但未如人们事先所预期的那样大幅增加,反而逐年下降。2007至2009年,全国法院所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分别为3817、3139和3128件,远低于存在破产原因、应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数,同期每年全国被吊销、注销的企业即达70万户左右。

  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和破产和解程序是破产与重组业务的核心程序,破产案件受理难一方面导致破产与重组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机会渺小,另一方面也减少了破产与重组律师提供其它法律服务的可能性。

  (四) 执业存在区域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中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人民法院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同时,又规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传统的律师业务,已经基本打破了地域的限制,从而给律师业务拓展提供了广阔的平台。而在破产重组业务中,却通过编制管理人名册和指定本地管理人,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上异地律师业务拓展。在破产重组律师中,曾经一度弥漫着一种比较悲观的气氛,许多在新《企业破产法》出台之时意气风发的律师,逐渐失去了在破产重组领域进行业务开拓的信心,许多破产重组团队成员离散,难以形成有效的战斗力。有的人甚至说:“1986年的破产法破产了,2006年的破产法早晚也会破产的。”


  二、全国律协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工作举措

  为了寻求整个破产重组行业在业务开拓方面的突破,全国律协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破产委)非常重视破产重组业务的开拓,积极开展了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 积极宣传新破产法的理念和制度

  专业委员会自成立以来,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宣传新破产法理念和各项制度。很多委员身体力行,通过培训或演讲,撰写专业文章,出版专业著作等,几乎到了“到处逢人说破产”的地步。通过宣传、培训活动,起到相当好的成效,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人理解新破产法理念,知道新破产法的制度设计,潜移默化地影响整个社会的理念与选择。

  (二) 提高破产重组律师队伍业务水平

  破产委的成立,有效整合了破产重组律师队伍。为了提高破产重组律师队伍的执业水准,首先我们制订了《全国律协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成为最早落实新破产法的实务操作文件,为所有破产重组律师提供了履行职责的规范;其次,我们承办了五届破产法论坛,为律师与从事与破产有关的法官、会计师、学者提供了交流平台;

  (三)呼吁破产案件审理机制改革

  破产申请受理难是律师业务拓展的非常大的障碍。针对这一问题,破产委一直呼吁法院对相应机制进行改革,以适应破产案件审判的需要。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限制法院在破产案件审查中自由裁量权,也给予申请人在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时以其它的救济途径;对于专业法庭设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指明了可以成立专门的破产案件审判庭和专门的合议庭;对于绩效考核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要求“积极探索能够客观反映审理破产案件工作量的科学考评标准”。随着立案难的问题得以解决,破产重组业务拓展中的体制性障碍将被移除。

  (四)拓展服务范围

  破产重组律师业务主要就是担任破产管理人,除此之外,还有其它的服务内容为市场所需要。破产委始终在推进全方位、多层次的破产重组律师服务体系的建立,这些服务包括:

  1、 破产申请前的法律服务。如对企业的状况进行清查,对企业的资料进行清理,并且准备破产申请材料。实践证明,如果准备充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可能性明显增加,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推进相关工作更加顺利,并且可以防止无法预见的风险发生。

  2、 破产受理后的顾问服务。在破产程序中,破产重组律师可以为破产管理人、破产企业出资人、拟参与重整的战略投资者的顾问,就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并且制定相应的方案。

  3、 破产程序参与人的代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破产重组律师可以作为破产管理人、破产企业出资人、破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债权人等主体的代理人,代表其参加诉讼、参加相关会议并表决、申报债权等。

  在最近的一些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中,一些破产重组律师全方位、全过程、多元化积极参与。破产委拟对此进行调研,并出台相关执业指引规范,促进破产重组律师拓展服务范围。

  (五)努力破除执业的区域限制

  为了实现破产重组律师资源的自由流动,破除执业的区域限制,破产委拟采取以下措施: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从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列明的其他地区管理人或者异地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对于企业规模较大的破产案件,专业委员会在接受有关法院咨询时,会积极引导法院将异地律师事务所列入候选人,采取竞标的方式确定管理人,从而使优秀的破产与重组团队得以在异地获得优质案件资源。

  2、 推动异地破产重组律师团队与当地破产重组律师团队合作,间接获得一般的破产案件资源。目前,该探索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3、 呼吁建立全国性的破产管理人名册,推动法院尽量采取竞标方式确定管理人。


  三、几点感想及建议

  对如何进一步拓展破产重组业务,提出几点感想和建议:

  (一) 坚定信念

  律师在开拓新领域必然面临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机遇与风险必然同时存在。在一条未知的道路上行走,第一批到达终点的,往往是第一批出发的人中的寥寥数人。到达终点的人必然拥有坚定的信念、良好的生存适应能力以及运气。中国破产重组业务的前景是法治化、市场化、专业化,只要我们作出了努力,未来的破产重组领域必然会有我们的一席之地。

  (二) 专业精神

  运气总是光顾那些勤勤恳恳地从事专业工作的人,对于破产重组律师来说,也不例外。在未来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的时候,尤其需要埋头拉车的精神。作为破产重组律师,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商机,务必把每一件案子都办成精品案件,务必让每一个当事人感受到我们提供服务的价值,务必让每一项工作都经得起考验。唯其如此,才能做到日行一善,臻于大成。在办理破产重组业务时,要放弃对于利润的计较,提升对于工作品质的要求,专注于服务,专业于业务。

  (三) 团队建设

  破产重组案件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破产重组业务不是单打独斗的业务,靠“律师加助理”的组织结构根本不可能满足破产重组业务的要求。因此,多元化、多层次的团队建设是破产重组业务拓展的必要条件,否则,即使是未来破产重组业务繁荣起来,也没有能力从中分得一杯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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