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类别】破产法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1年
【中文摘要】重整计划是否准许变更,在我国破产立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疫情因素影响下,应当根据变更的客观原因、变更后的实质影响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等因素综合考量,决定是否准许变更。
【中文关键字】疫情;重整计划;准许变更
【全文】
【案情】
甲公司成立于2007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该公司自2007年开发某小区,因经营管理混乱,致使项目停工,涉及债务3.5亿余元未能给付,同时因项目未能竣工验收,涉及400于套房屋未能按约交付,该公司陷于恶性循环、举步维艰的困局,开发的项目被拖延、停滞,购房户、债权人的利益蒙受损失。
经债权人申请,如皋法院于2018年裁定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该案受理后,如皋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与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媒介平台发布《招募公告》并采取定向磋商的方式,寻找到合适的投资人,经多次协商,管理人按期制定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经过甲公司债权人会议的审议和表决,获各债权组表决通过,如皋法院遂裁定批准甲公司的重整计划。
在重整计划实施过程中,由于突发的不可抗拒的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等方面的受到限制,所开发项目的施工、销售工作比原计划迟延了五个多月,导致甲公司原重整计划所确定的项目施工计划、债权受偿方案等无法按期执行。为此,经甲公司申请,该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书面形式同意将原重整计划中项目竣工时间及债权清偿时间向后依次顺延三个月,并向如皋法院申请法院裁定批准。
【审判】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应当严格执行《重整计划》,但因出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原重整计划难以执行的,现绿佳公司及其管理人共同申请延期支付,且绿佳公司已获得销售许可,其延期申请切实可行,本院应予批准。为平衡各方利益,切实维护债权人权益,督促债务人及时清偿相关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据此,如皋法院裁定批准变更甲公司的《重整计划》履行期,依次延期3个月支付(甲公司同时承担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债务人获得表决通过并得到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在执行过程中能否进行变更的问题。
1、重整计划变更的障碍
重整计划的执行人,在执行重整计划的过程中应全面执行,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规定重整计划的变更问题。当一旦出现重整计划无法全部执行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该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执行。
2、重整计划变更的域外立法
从域外其他国家的破产立法来看,一般都规定有重整计划的变更程序。例如:《美国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经过法院正式批准后,仍然可以进行修改,但是必须有特殊情况出现,且法院认为该修改是必要的,该修改只有在重整计划还没有获得实质程度的执行才可进行,变更的程序与通过计划的程序相同。《日本公司更生法》也有类似的重整计划变更的规定。
3、重整计划变更的司法实践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随着大批破产重整案件的受理、审理,部分破产重整案件中制定并执行的重整计划的部分内容,会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不可抗力、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变化等原因而不得不进行调整,或是由于投资人自身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变更,等等。这些调整虽然会对债务人的部分利害关系人产生影响,但通常并不会对其权益,特别是债权人的受偿权益构成不利影响,但如果仅因重整计划的这部分内容不能执行法院就“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显然对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特别是债权人的利益反而造成不利影响,所以允许重整计划进行变更在司法实践中是应当的、必要的。
为此,在《最高人民法院破产审判会议纪要》中特别规定了“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变更条件和程序”,对立法的缺失进行了弥补,其第19条规定:“债务人应严格执行重整计划,但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应自决议通过之日起十日内提请人民法院批准。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或者人民法院不批准变更申请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本案中变更重整计划的特殊性
重整计划大致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债务人债务的清偿方案,二是重整期间的经营方案。
本案中,对重整计划进行变更的内容仅是第一年度债权兑付延期三个月,属于重整计划的部分债权兑付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执行而延期,并未涉及对债务人清偿比例或者经营方案的变更,即并不属于对重整计划进行实质性的变更,该项变更业已得到债权人会议的同意,且对所顺延的期限,本院出于对重整计划执行人的督促以及债权人利益的兼顾,要求重整计划执行人按照市场利率的标准支付相应的迟延利息,债权人因兑付延期的损失得到弥补,并未影响债权人的权益。考虑到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对企业复工复产的客观影响,在重整计划所涉房地产项目已经取得销售许可、本地房地产市场趋热的情况下,径行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破产并重新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反而会使重整计划的战略投资人、广大债权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蒙受损害。故在综合考量需要变更的客观原因、变更后的实质影响以及利害关系人特别是债权人的意见后,本院依法裁定批准了对案涉债务人破产重整计划的变更的申请。
在重整计划批准变更后,重整计划执行人已经按照变更后的期限兑付了第一年债权,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作者简介】
王智勇,单位为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王智勇,单位为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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