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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课程思政”时代刑法学的教学逻辑

    【学科类别】法律教育
    【出处】《法学教育研究》2021年03期
    【写作时间】2021年
    【中文摘要】“课程思政”是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历史地形成的大学育人理念在新时代的继续发展,它为专业教学发挥思政教育功能提出了更明确的实践要求。“课程思政”的本质是“课程德育”,刑法学教学的契入点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治道路中的“理想信念”和“核心价值观”,归结为一点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治理论。我国法治人才培养需要刑法教学知识更新,为此需要准确理解“刑法学现代化转型”与“思政功能强化转型”的匹配问题。在“课程思政”背景下,刑法课应理顺“刑事政治思维与刑事法治思维”“刑法理论自信与借鉴西方文明”“刑法学‘马工程教材’与其他教学载体”“刑法课中的‘术’与‘德’”以及刑法课堂中不同教学类型之间的关系,保证“一课双责”的动态平衡。
    【中文关键字】“课程思政”;思政课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刑法现代化;教学改革
    【全文】

      2020年5月28日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正式提出“全面推进高校课程思政建设”的整体要求。在这一背景下,以“用好课堂教学这个主渠道……其他各门课都要守好一段渠、种好责任田,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为指导思想,“课程思政”成为高校教学育人的有益经验并得到普遍推广。因此,大学专业课教学该如何在保持自身学科属性的前提下顺应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仍是其面临的重要教学改革课题。就刑法学而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课程思政的双重战略中,如何践行“课程思政”新方式,实现刑法学专业教学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协同?如何结合新中国成立尤其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的刑法学专业教学历程,开启刑法学乃至整体法学教育的内涵式发展以服务于国家法治?对此,部门法学教育教学工作者理应做出切合新时代实际需要的学科探索。
     
      一、“课程思政”指引中的刑法学育人理念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关键是更新教育观念。”可见,理念对于教学的重要性毋庸赘言。从认识论的层面看,教育理念可能具有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如发展理念、育人理念、管理理念、服务理念等,与“课程思政”直接相连的首先是社会主义大学育人理念。
     
      (一)“课程思政”育人理念的发展路线
     
      在不同历史阶段,我国“思政课程”有不同的组成。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情况基本体现了历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大学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视。1985年8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革学校思想品德和政治理论课程教学的通知》,1994年8月中共中央在新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改革背景下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2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确定了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本科生)的组成: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及开设“形势与政策”课(05方案)。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出台了《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在延续05方案的同时对高校“思政课程”教学提出了更高要求。2017年12月中共教育部党组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出“大力推动以‘课程思政’为目标的课堂教学改革”,“课程思政”正式成为全国性教学改革任务。“课程思政”概念是对长期思想政治教育经验的总结提升,是我国“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一贯育人理念。“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的不同之处,首先在于前者“课程”是指大学不同学科教师开设的专业课程,后者“课程”则是以上述05方案为基础的五门思想政治理论课,二者在课程范围上并不存在包含关系、升级关系、替代关系,而是并列于大学课程体系中。换言之,“课程思政”只是意味着专业课程需要同时担负专业知识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双重任务,而不是专业课程的“思政”取代公共必修课的“思政”。
     
      有学者认为,“‘课程思政’指向一种新的思想政治工作理念,即‘课程承载思政’与‘思政寓于课程’”。其实,专业课程的这种“双重任务”始终存在于大学专业课程的教学要求中,而不是近年才产生的“新理念”。早在1978年10月教育部《关于讨论和执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的通知》第47条就提出,“思想政治工作要经常性地进行……要深入到教学、科研和后勤工作中去,结合各类人员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进行工作”。1980年4月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也提出,“业务课教师也要做思想政治工作……教师是政治思想和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者……要提倡既教书又教人,那种认为教师只管教书的看法,是不全面的”。可见,党和国家向来注重“专业课程承担思想政治教育使命”的育人理念,这正是“课程思政”的核心理念。因此,“课程思政”并不是近年创生的“新”理念,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的社会主义大学一直坚持“在专业课程中实现思想政治教育”毫不动摇。对“课程思政”更为准确的定位应当是:历史地形成的育人理念在新时代传承发展的“新话语”,它代表的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连贯性理念。
     
      (二)刑法学“课程思政”育人理念的契入点
     
      其一,就课程普遍性而言,“课程思政”的教学契入点是“课程德育”,归纳起来即“理想信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7年《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相同之处都在于以“立德树人”为教育教学的根本目标;不同之处在于“思政课程”是通过直接显性传递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方式引导大学生“立德”,“课程思政”则更多是在专业知识的传授中以间接隐性的方式实现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任务。由于大学生通常与本专业课教师的交流时间最长、受之影响最深,因而这种相对柔性的“课程思政”对于大学生树立正确品德的意义更为深刻。所以,“课程思政”教学改革的应有逻辑是,在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上找准本专业知识与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的资源连接点,实现专业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协同。
     
      其二,就课程特殊性而言,刑法学“课程思政”的教学契入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治道路中的“理想信念”和“核心价值观”,归结为一点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治理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以下简称“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也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学教育要坚持立德树人,不仅要提高学生的法学知识水平,而且要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因而“法学专业教师要坚定理想信念,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学是社会科学中的“显学”,大学传统思政课中的一门重要公共课程是法律基础理论,而以法律为专业的法科大学生的法律素养理应最强、对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理解理应最深刻。法学专业“课程思政”的任务就是在法学知识传习中引导法科生坚定不移地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建设者、践行者和维护者,这使之区别于其他专业“课程思政”、思想政治理论课以及马克思主义学科的教学。
     
      在刑法学专业中,“课程思政”是通过刑法学知识传递上述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其资源连接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治道路的理想信念以及涉刑法的核心价值观。这里的“理想信念”不仅是对刑事法治道路的“知”,而且是对该道路的“信”。刑法学的理想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实现刑事法治,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总目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因此,刑法学教授的知识主要是围绕上述五个刑事法治体系进行社会主义刑事法治教学,并要始终注重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同时,刑法学的很多知识还直接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我国《刑法》第1条、第2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与任务,直接与“民主”相联系;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价值的直接体现,该原则也因此被称为“法治原则”;第4条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平等”价值的直接反映;对于高效的刑事法治实施体系的建构(刑法条文适用规则),无不内含“自由”“公正”的天然要求,也和司法“文明”、司法“诚信”、司法人员的“敬业”与“友善”等道德性存在紧密关联。可以说,由于刑法本身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重大影响,作为公法学组成部分的刑法学知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联系最为强烈或激烈,刑法学课程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不仅十分必要,而且要做到自然流畅地表达和发挥。
     
      二、“课程思政”教学体系与刑法知识体系的双重转型
     
      刑法教学的核心内容是刑法学知识,这也是“课程思政”的基本资源,那么“刑法学教学向何处去”的同义问题之一是“刑法学(知识)向何处去”。如果教学知识不被明确,不仅专业教学将毫无方向,而且“课程思政”也将失去立足之地,甚至将刑法学的思政功能引入错误境地,最终导致“课程”“思政”的双输局面。因此,新时代背景下需要充分意识到“刑法学现代化转型”与“思政功能强化转型”的匹配问题。
     
      (一)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要求刑法教学知识更新
     
      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个别刑法学教师开始介绍和翻译欧洲大陆法系知识,但这主要源于学者个人兴趣,刑法教学整体仍保留阶级分析法。虽然我国1997年颁布了新《刑法》,反革命犯罪等话语被删除,但刑法学教育并未脱离苏俄刑法学体系,直到2006年前后一些著名刑法学家才开始正式提倡刑法知识转型。我国刑法学的转型是刑法教育工作者集体开启的一次尝试,它不再是单纯的个人兴趣使然,而是基于中国刑法学发展阶段的理性选择,这对刑法教学带来的影响便是,用更为精细的知识体系培养更符合新时期实践需要的法治人才。
     
      从国家法学教育的层面,大学生需要具备怎样的专业素质才能成为现代法治人才?这涉及高校法律人才的基本目标,这个目标“随着国家法治的发展而发展”。2018年10月8日,教育部、中央政法委颁布《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再次强调法学教育要“主动适应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新任务新要求……为全面推进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保障”。依法治国战略在刑法层面就是刑事法治,最底线专业素质是“罪刑法定”理念。罪刑法定的核心精神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定罪处刑”,是“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等一系列公认法治命题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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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我国继受苏联的刑法学,自始建立在没有刑法典、没有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土壤中,由此形成的固有刑法学体系显然无法适应刑事法治发展的上述期望,很多旧刑法知识及其背后的刑法旧理念需要给予改良或舍弃。例如,传统苏联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平面式的耦合体系,对于犯罪成立同样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正当防卫等事由则难以纳入四要件体系中,对正当防卫的判断是在上述体系之外完成的,这种矛盾阻碍了对正当防卫之原理、功能的认知,形成了顽固的“唯结果论”的定罪思维,这是导致我国《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条款适用率低的原因之一。如果借用德日的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犯罪构成需要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一有责性”,正当防卫被置于犯罪论体系之中(违法性阶层)而非在体系之外,这种犯罪论体系有助于深化对“正当防卫何以正当”的认识,因为它本身就是一种体系内的规范性判断而非体系外的政策性判断。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了本意见的目的,即“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工作”。在刑法教学中采用逻辑统一的阶层论体系及其话语,才能够更全面地理解何为“不法”,更有助于解释和传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精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实到刑法理论中,有助于获得其工具性与价值性的统一。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刑法专业教育能够传授现代刑事法治所需的知识体系,那么未来进入法律职业的大学生便可能具有更为科学的知识储备和法治理念,通过合格法治人才的合理法治实践服务于个案中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事业。
     
      (二)“课程思政”语境下部分刑法知识“去苏俄化”的辨析
     
      我国传统苏俄式刑法学的基本特点是“政治话语取代学术话语、政治判断取代规范判断、政治逻辑取代法律逻辑”,从而导致的是“政策至上”“权力至上”,而非“法律至上”。因此,满足刑事法治建设的刑法知识转型方向,简言之,就是部分知识的“去苏俄化”(去政治化),其本质是回归学术话语、规范判断、法律判断。然而,“课程思政”要求刑法学要更好地担负思想政治教育功能,这意味着刑法学思想政治性的强化,那么“课程思政”是否与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存在矛盾?如何理解刑法知识现代化与当前思想政治教育强化的关系?这是理解刑法学课程“一课双责”(通过“一门课程”落实专业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双重责任”)的重要前提。
     
      其实,我国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指的是去除苏联流传下来的高度政策化的刑法学语言体系、专业知识体系及观念体系,从专业知识上去除法外因素对刑法规范运行的干扰,用一系列新理论、新工具重塑刑法中的法治化思维,如重新确立司法中的“罪刑法定”等。如前所述,苏联刑法学在我国的传播始于“没有刑法典”的特殊时代,即便在第一部刑法典颁布后,在犯罪认定上一度推行“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1979年《刑法》第79条),这种没有“罪刑法定”的刑法制度造成了“高度政策化”的知识内容,这种背景下确立的苏联刑法学长期服务于单纯打击犯罪人、改造犯罪人,在被告人权益保障上面临知识供给不足,已经不能满足新时代的刑事法治要求。例如,我国传统犯罪认定采取的“先主观后客观”的逻辑,刑罚针对的是“人身危险性”而非客观的社会危害:在立法上,《刑法》总则第22条原则上处罚所有犯罪预备行为,而多数预备行为与日常生活行为(如购买菜刀、建立微信群组)客观上并无差异;在司法上,犯罪未遂的认定也采用“原心定罪”,如行为人想杀人,即便他误把白糖当成砒霜来投放,其往水里放白糖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未遂。这些客观上并没有任何侵害与侵害危险的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犯罪,正是因为传统理论主张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下的产物,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就是要转变这种思维模式,划清刑法与道德的不同作用领域,促进“以治安为本的刑法”转向“以人为本的刑法”。
     
      需要强调的是,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不是拒绝意识形态进入刑法学、不是“去思想政治教育化”,“课程思政”也不是专业知识的“再政策化”,而是在保持刑法知识的专业科学性的同时发挥刑法学的育人功能,否则就走了“回头路”。刑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只要刑法参与者是“人”,就不可能不受政治等上层建筑或意识形态观念的影响,尤其刑事法治本身就是党领导人民在民主政治框架内的国家活动。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是用符合现代刑事法治的专业新知识取代旧知识,分清政策进入专业知识调整的领域和边界。与此同时,刑法学“课程思政”的主要任务是在刑法学专业教学中,充分利用刑法学与社会治理、国家法治的紧密联系,指导法科大学生树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型后的刑法学在知识、观念和实践上更有助于应和现代化的法治战略需求和法治人才培养需求。所以,刑法学知识现代化与“课程思政”相辅相成,若刑法学固守传统旧知识、旧思维,那就无法撑起“课程思政”语境下的法治信念教育,也无法培育起一个刑法学人对于社会大众应有的关爱与温情,而这对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都是具有关键性作用的教育内容。
     
      三、刑法课与思政课“协同育人效应”的实现路径
     
      在“大思政”格局下,刑法课仍然是教授专业知识的“刑法课”而不是“思政课”,刑法学“课程思政”不是“刑法课的思政化”或“思政课的刑法化”,二者相互影响却不能相互混淆。至此,新时代刑法学课程的基本要求可以理解为:教师在坚定理想信念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方向上,在刑事法治理论教学中更加注重引导法科学生树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做好德育工作,实现法科学生的法治素养与德性素养的全面发展。这才是刑法课与思政课在新语境中的教学协同性,对此应当理顺五种关系。
     
      第一,刑事政治思维与刑事法治思维的关系。长久以来,在我国教育培养体制下的法律人常常“把自己视为政治人,没有从社会主义法治的角度表述司法政策”。由此,“政法法学”高度盛行,法律人对刑事政治、刑事政策(Kriminalpolitik)的运用保持极大的知识欲求,如用社会效果取代法律效果、以平复社会情绪“虚化”刑法明文规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治的观点来看,这种层面的“讲政治”已不合时宜。在当今的大学课堂中,刑法教学话语体系已经发生了改变,如刑法基本立场教学中的法益侵害说、规范违反说等已经获得了较大范围的接受度,甚至相当程度地影响法律人在司法实践中的办案思维,但我们不能为刑法知识上的“词库更新”而得意。旧刑法年代那些赤裸裸的政治话语可能被包装、修饰之后仍然以“学术”的名义存在于现代刑法教学中。例如,作为转型新话语的“法益保护目的”,其实现路径实际上仍然是“通过处罚犯罪保护将来的法益”,这无非就是“预防犯罪”这一刑事政策话语的重述,对“法益保护”的最大追求仍然停留在“将刑法作为预防犯罪的手段”这种刑事政策论调。所以,这都不是新的,即便我们沐浴在无尽的“学术话语”中,“政治话语”一时藏匿,却仍然没有摆脱刑事政策思维对刑事法治思维的侵蚀。如果不对新话语表象背后的思想观念有清楚的识别,在教学中盲日追求刑法新概念的时髦,那么教学知识仍然是“换汤不换药”。
     
      第二,刑法理论自信与借鉴“域外文明”的关系。我国刑法学首先是来自苏联,后来在转型中学习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理论,尤其在以犯罪论体系为核心的刑法体系上吸收了德日刑法学知识。因此,在教学中必须清楚回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治理论”与“刑法学的舶来主义”之间的关系。刑法学中的“理论自信”不是谢绝西方法学理论,不能动辄以“意识形态”为由排斥域外法治文明,“对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要积极吸收借鉴”。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当前刑法学借鉴“西学”中的问题。
     
      比如,欧洲大陆刑法学在世界范围内有很强的引领性,在借鉴时还必须注意甄别其是否与我国刑事法治发展阶段相适应、是否在域外已经遭受批判或摒弃,不能在教学中失去判断力、传授“有问题”的知识。以德国为例,很多当代法学家都曾在“二战”期间为种族主义提供了各种正当性论证,而他们在“二战”后仍居大学教席之高位长达数十年,这导致德国法学理论在“二战”之后并未彻底摆脱纳粹主义法学的误导。那么,我们在学习德国法学理论时,当然不能忽视历史背景及其当代影响。当国内很多教师将卡尔·拉伦茨奉为“法学方法论大师”时,还应明确告知他们:拉伦茨曾经在“二战”期间将德国民法典中的“人”(Menschen)实质解释为“民族同志”(Volksgenosse),以此否认了犹太人等享有“人”的权利。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在刑法上就应当对入罪“实质解释论”保持更高的警惕。类似的还有西方后现代法学理论等,我国尚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代化”阶段,很多解构自由主义、反思法治的思想如“风险刑法”“敌人刑法”等在课堂教学中是需要给予理性对待的。理论自信的必然要求是“中国化”,“理论自信”的新时代意义在于提示教学工作“立足中国大地,尊重自身的法治实践,密切关注并回应不断变化的各种层面的法治需求,发现并阐述真实的中国法治,绝不能囫囵吞枣、照搬照抄国外法学研究成果”。如果我们不对域外法学家的人物史、理论史进行全面考察而一味“赶潮流”,那么在接受域外知识时很可能就是片面迷信而没有意识到与我国刑事法治发展阶段相龃龉之处,最终造成教学的盲目、知识的有害。
     
      第三,刑法学“马工程教材”与其他教学载体的关系。2013年10月教育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布《关于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相关专业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的通知》,“马工程教材”推广进入新阶段。“马工程教材”不是把专业课教材编写成“马克思主义学科教材”,后者有自己专业独有的教材,如《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等,《刑法学》的专业属性仍然是“刑法学科”,其知识专业性是第一位的,即它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的刑法学知识集成。这就引申出一个十分重要的结论:统一使用“马工程”《刑法学》教材不能“唯本本主义”,高校教学管理者不能单纯把普及使用此类教材作为政绩任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内需要严肃区分本教材之外的涉政治立场问题和学术问题。例如,“马工程教材”基本为各领域内的权威学者所“主编”,受主编者个人偏好或其团队观念的影响,《刑法学》总论的框架要么采用传统苏俄式的“四要件体系”,要么采用德日式的“阶层论体系”,但二者之争并不涉及意识形态选择问题。任何一种犯罪论体系并不因被“马工程教材”所采用而获得了“政治正确性”,其他理论体系就要退居其次,二者的较量只能通过“学术方式”。“马工程教材”之外还有很多专著类或主编类的优秀教材,刑法教师在使用“马工程教材”时需要向受众大学生介绍比较各种知识体系之特点,充分认识到“马工程”对于刑法教学的真正意义,而非机械地局限于某一种理论或某一本教材、封闭法科学生的视野。更何况,每一本教材几乎都不可能“一年一修”,不能无视教材的滞后性,相对于我国频繁的刑法修正、猛增的知识产出情况,刑法课堂在坚持“马工程教材”的同时也应因时制宜地灵活运用多种知识载体讲授最新理论知识。
     
      第四,刑法课中“术”与“德”的关系。“立德树人”“德才兼备”“德法兼修”是社会主义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也是“课程思政”的根本出发点。这种专业教学中的思想政治教育既有思想政治教育的普遍性,更多的则是渗透各个专业“思政”的特殊性——通过以“术”为内容的专业知识资源实现“思政立德”效果。法律人的“德”主要涵盖了“为人之德”和法律职业道德:前者包括爱岗、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它的底线是遵纪守法;后者则主要是指法律工作所必须的平等规则、廉洁规则等。不同道德规范之间存在相互联系,很多职业道德也被法律甚至刑法所保障,如禁止贪污贿赂等。刑法学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思政”优势在于,刑法教学中的案例揭示了人性最丑恶、最暴戾的一面,且它们甚至受到了死刑处罚,因而刑法课的教育警示性最强。
     
      然而,这也并不意味着刑法学科的法律人具有比其他职业人员更高的道德素质。因此,对于培养未来法律人的刑法课来说,“课程思政”的德育任务仍任重道远。首先,刑法课“立德”教学任务的实现需要教师修炼自身师德,应为人师表而非在课堂上做知识渊博却道貌岸然的伪君子。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人民教师应“有热爱教育的定力、淡泊名利的坚守”。其次,刑法课应致力于培养法律人的“温度”。刑法知识是关于如何认识犯罪、处理犯罪的学问,刑法学人应保持必要的“锐度”,但在理解刑法知识时不应完全屏蔽人之情感而应保持对社会大众(包括被害人、犯罪人等)的“温度”,在具体案例中指导大学生树立良善的做人准则,将专业知识融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第五,刑法课堂中不同教学类型之间的关系。课堂教学是思政教育的主渠道,合理的教学类型对“课程思政”的影响是直接性的,但当前刑法教学存在不少新问题。例如,刑法课堂不能只有“司法知识”教学而贬低“立法知识”教学。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了“良法善治”的意义,刑法的立法性知识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刑法教师不能厚此薄彼,忽视立法方面的教学,而应贯穿刑事一体化的知识教学类型。又如,对“宣讲式”教学矫枉过正。受到传统课堂教学弊端以及国外课堂教学模式的刺激,当前的刑法教学更加注重发挥大学生的主动性、参与性,这是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但刑法教学的主力仍然是“教师”而非“学生”,“学生讲,教师听”是课堂教学的另一个极端。如果说这种方法在研究生教学中尚存一定合理性的话,那么这对于本科生而言则是一种“教学责任转移”,因为他们需要的仍然是基础性教育,其对社会科学的探索式学习能力受限,互动式教学就更应当讲究方法,刑法教师在这种课堂上仍然需要发挥第一教学主体功能。
     
      再如,刑法教学还存在教学“娱乐化”现象。部分刑法教师在课堂教学以及期末考试中借用武侠小说、神话小说等编造所谓“神题”,如某“刑法分论与实务”课程的期末考试题目为“分析潘金莲、武媚娘、白娘子等女神故事中男女主人公涉及的刑法关系”、借用小说人物撰写相爱相杀故事而让考生分析案中人物的罪责等。通过案例分析本可以较为全面地考察学生的学习效果,可这种江湖故事、神话传说乃一种纯粹杜撰和想象,难道这也是“实务”?难道现实中真的缺少实务教学的素材?我们每年发生的犯罪案例足以提供案例教学素材而不必穷挖光怪陆离的小说人物。这种故弄玄虚的考题已背离实践教学、职业教育,将原本严谨的刑法专业知识演变为博取眼球的工具。当这种教学内容与社会现实相脱节时,既有碍于大学生对犯罪残酷性、刑法严肃性的认识,也有碍于对刑事法治思维的职业训练。当我们有充足的实践素材时,完全可以运用正常的实践教学、职业教育方法,不必将之引入“娱乐”境地。
     
      四、结语
     
      “法治的发展根本无法做到与政治无涉,二者也不应当被割裂看待……然而,政治与法治毕竟分属于不同的范畴,它们有着各自独有的规则架构和话语体系。”因而践行“课程思政”既要避免专业教学的思政教育功能失调,又要避免专业课与思政课的功能混同。整体而言,刑法课程中的“思政”是指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对刑法学教学方向和内容的引导,在“课程思政”“一课双责”的动态平衡中,对于涉政治立场问题,必须保持原则毫不动摇;对于刑法学术范围内的思想争鸣问题,必须为之保留自主空间,将之作为社会主义知识繁荣、建构理论自信的内生动力。唯此,刑法学教学才能够真正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治的知识生产与传播,为新时代刑事法治人才培养创造出健康良善的课堂教学环境,为整体法学教育的“内涵式发展”提供刑法学科助力。

    【作者简介】
    冀洋,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研究方向:刑法学;刘艳红,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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