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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制权大战,如何第一时间阻止对方抢夺政权?

    【学科类别】公司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诉讼风云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股东;行为保全;公司控制权
    【全文】

      公司控制权争夺中,反对派股东为推翻“现政权”,其常规操作是:先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形成决议,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后根据公司决议内容,或武力夺权(如当当李国庆强取公章,更有甚者安排“两车保安”接管办公大楼),或提起变更登记诉讼及证照返还诉讼。显然,形成有效的公司决议是抢夺政权的关键一步。
     
      对于公司的经营者,如何快速应对反对派股东的政变?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可平息暴力冲突,但不能解决谁有权控制公司的根本问题,实践中公安机关通常也会建议将争议问题提交法院解决。向法院提起决议效力纠纷诉讼,是解决问题之道,但诉讼毕竟需要一个进程,仅耐心等待诉讼结果不可能起到第一时间阻止对方抢夺政权的作用。
     
      为了解决此类问题,需要运用好民诉法规定的“行为保全”制度。
     
      裁判要旨
     
      公司决议纠纷诉讼中,原告可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要求中止诉争决议的执行。原告提供相应担保且法院认为符合行为保全条件的,法院应当作出行为保全裁定。
     
      案情简介
     
      一、朱明生紫菘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二、2015年4月17日,在朱明生不在公司的情况下,公司其他全体董事、监事在公司召开了专题会议,并形成决议:免去朱明生的公司董事长职务;2015年5月6日召开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新一届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
     
      三、后朱明生得知会议决议内容后,认为该决议不合法,提起撤销决议之诉。
     
      四、该案诉讼中,朱明生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要求中止该决议的执行,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
     
      五、法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4月17日专题会议决议实质为董事会决议,最终撤销了该次决议。
     
      裁判要点
     
      原告在公司决议纠纷诉讼中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要求中止该决议的执行,并向法院提供了担保,法院应依法作出行为保全裁定。
     
      实务经验总结
     
      一、 对于公司现政权的领导人而言,适时运用好行为保全制度,是及时制止反对派股东抢班夺权的重要武器。就公司决议行为,可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包括:要求中止案涉决议的实施、中止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中止依据案涉决议另行作出其他公司决议等。
     
      我们亲自办理的案件中,在知晓反对派股东作出的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后,第一时间提起诉前行为保全,法院出具裁定书,明确要求在特定期限内不得实施该决议,有效阻碍了反对派股东的“政变行为”,也为最终通过司法路径解决控制权问题争取了时间。
     
      二、 根据实际需要,股东可以提起诉中行为保全,也可以提起诉前行为保全,但均应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此类案件中,通常需要就行为保全的必要性、保全期限、担保措施及保函金额等问题与法院进行充分沟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原告向本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要求中止该决议的执行,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准许并作出裁定,中止被告2015年4月17日专题会议的决议的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原告朱明生作为被告武汉紫菘房地产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董事长,认为武汉紫菘房地产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4月17日专题会议召集程序等违反公司章程,要求撤销专题会议决议而引起的公司决议撤销纠纷。被告武汉紫菘房地产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4月17日专题会议,从名称上看是公司专题会议,但参加会议的人员是除原告之外的全体董事和监事,作出的决议内容属于公司董事会职权范围,故该专题会议决议应为公司董事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被告武汉紫菘房地产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荐的董事履行职务,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被告2015年4月17日召开的董事会议,在通知没有到达原告的情形下召开并形成决议,剥夺了原告与会及召集主持的权利,且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也未提交原告收到通知而不出席并主持董事会的证据,该次会议违反国家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违法,所形成的会议决议应予撤销,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来源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朱明生与武汉紫菘房地产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俊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393号】。
     
      延伸阅读
     
      公司决议纠纷诉讼中,法院准许原告行为保全申请的同类参考案例。
     
      案例1: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申请人朱永球与被申请人牡丹江五洲国际商贸博览城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2021)黑1002民初1452号]认为,“申请人朱永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限制牡丹江五洲国际商贸博览城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的变更登记;二、冻结担保人朱永球名下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账号为6222××××7960的银行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例2: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申请人钟淑仙、潘乾云、叶群英与被申请人四川久远成阿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必雄、四川久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2019)川0121民初4421号]认为,“申请人钟淑仙、潘乾云、叶群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四川久远成阿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的工商变更登记,期限一年。”
     
      案例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申请人叶传旺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协恒布料有限公司、第三人叶传鲍公司决议纠纷[(2021)苏0582民初14997号]认为,“申请人叶传旺已于2011年10月19日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股东会决议,该决议是否应当撤销,有待生效判决或者裁定予以确认。申请人叶传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实施张家港市协恒布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0日作出股东会决议。”
     
      案例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戴红诉深圳新港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2016)粤0304民初24460号之一]认为,“原告系以股东会决议无效向本院提起诉讼,涉案的股东会决议涉及公司控制权的变更,本院采取禁止被告变更工商登记、重新刻制印章符合对公司控制权进行限制的目的,本院采取上述诉讼保全措施并无不当。并且,经查被告已经按照诉争的股东会决议实际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被告公司的印章亦不存在丢失而需要重新刻制的情形。至于,被告提出应当由原告提供相应担保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要求,原告已经由深圳市金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100万元担保。”

    【作者简介】
    李斌,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李斌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张德荣,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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