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类别】破产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翰文法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破产;担保;追偿
【全文】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追偿权。当破产企业于嫌疑期为他人无偿提供担保,此时债务人获得的追偿权能否对抗行为的无偿性?管理人能否行使撤销权呢?对于该问题,司法裁判中存在三种观点。
一、赞成说
“赞成说”认为追偿权可以对抗无偿性。破产企业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即从法律上取得了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并可将追偿的财产纳入破产财产,据此并未造成破产财产的减少,不影响全体破产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进而不属于“无偿”。
在“东莞市塘厦林村加油站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破产撤销权纠纷”中,法院认为,林村加油站为康建公司与被告签订的(2017)莞银授额字第000052号《额度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如因康建公司未按期还款,被告要求林村加油站履行担保责任,则林村加油站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即从法律上取得了对主债务人康建公司的追偿权,并可将追偿的财产纳入破产财产。由此可见,林村加油站为康建公司提供担保一般意义来说并不会造成破产财产的减少,不影响全体破产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不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范畴。
二、反对说
“反对说”认为追偿权的存在不能对抗无偿性。理由在于担保行为本身并未获得经济利益,且在担保合同成立时,债务人尚未获取追偿权,即使事后取得,但能否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实质上存在破产财产减少进而损害普通债权人受偿权利的或然性,故应予以撤销。
在“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衢州市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纠纷上诉案”中,法院认为,“债务”是否包括他人的债务,上述规定并未明确仅仅是指债务人(破产企业)自身的债务,债务人为他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并未获得经济利益,且在担保合同成立时,债务人未获取求偿权,具无偿性,即使事后取得追偿权,但能否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实质上存在破产财产减少进而损害普通债权人受偿权利的或然性。
三、折中说
“折中说”认为应当结合主债务人的经济情况具体判断。若主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那么破产企业的求偿权便得不到任何保证,此时提供担保行为实质上就是将财产的无偿转移,应适用《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1项予以撤销。
在“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衡山中控国际纸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纠纷”中,法院认为,中控纸业进入破产清算后,管理人对该公司破产财产予以拍卖所得价款也只有7000余万元,而中控纸业在本案中设立抵押担保的银行贷款债务却高达1亿多元,中控纸业的全部财产尚不足以完全清偿工行新会支行(现广东粤财公司)一家债权人所主张的优先债权,故中控纸业在濒临破产的一年内,明知债权人众多,债务额巨大,清偿困难,却通过“掏空”自己的方式将其全部财产为没有任何清偿能力的关联公司粤晖公司、业宝公司银行贷款债务设定抵押担保,使得中控公司本应用于集体清偿的财产变成了个别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标的,使得其他破产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数额减少或丧失,既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公平清偿原则,因此,原审法院依法撤销本案讼争的抵押担保行为并无不当。
四、律师评价
笔者认为,追偿权的获得是存在不确定性的。“赞成说”直接将追偿权本身视为交易的对价,显然有些过于“一刀切”。对价表现为财产利益的交换,破产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显然是利益的付出,但追偿权的获得是存在不确定性的,如在提供保证的情况下,追偿权的取得需满足保证人已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人对债权人因保证而免责等条件。此外,即使破产企业获得了追偿权,权利能否实现还受主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影响,故追偿权本身是一种不确定的利益,存在落空的危险,若将其是视为交易的对价,此种对价显然是不等价的。因此,不宜简单的将存在追偿权等同于有偿。
“折中说”考虑的更为细致,“无偿”的判断由债务人的财力所决定,在债务人尚有财力的情况下,破产企业在负担担保债务的同时取得将来的追偿权,担保债务与追偿权之间构成对价关系;反之,若债务人的财力以不足以破产企业进行追偿,此时追偿权虽成立但不能实现,提供担保本质于赠与无异,将损害整体债权人的利益,属于“无偿转让财产”。
“反对说”更大程度的维护了债务人财产的完整,并且与目前的司法实践情况较吻合。实践中在破产企业真的需要代主债务人清偿时,往往主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此时权利实现的可能很小,故将其解释为无偿行为予以撤销,并无不妥。笔者认为,破产撤销权承担着协调多元价值的功能,在目前破产欺诈现象较为猖厥的大背景下,采“反对说”与现实情况更为契合,有助于维护债权人的受偿利益。并且在破产这一特殊情势下,考虑到破产企业行使追偿权所耗费的时间有碍破产程序的推进,从提高破产程序效率的角度出发也应认定追偿权不能对抗“无偿”。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准确理解“无偿转让财产”中的“无偿”,须遵循目的法学的视角,以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功能与价值为指引,协调多元价值、同时结合现实情况,不可将其形式化。
【作者简介】
钱文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破产与重组、公司综合类业务;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钱文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破产与重组、公司综合类业务;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注释】
[1] 东莞市塘厦林村加油站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破产撤销权纠纷,案号;(2019)粤1973民初7569号
[2]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衢州市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纠纷上诉案,案号:(2016)浙08民终1374号
[3]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衡山中控国际纸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纠纷,案号:(2019)湘04民终2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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