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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公司的“死亡”程序

  忽视公司“死亡”程序的后果

  这里先简单介绍下公司“死亡”的两种程序,一种是强制清算程序,另一种是破产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的前提是公司的财产能够完全清偿公司债务;而适用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司是债务大于资产,各债权人的利益只能得到公平清偿,而不能获得完全清偿。这两种不同的程序可以进行转化:在强制清算的程序中如果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就需要申请法院宣告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文主要讨论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负有的强制清算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重视公司的“死亡”程序,即使公司不再经营,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在解散事由(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公司均需进行清算)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妥善处置公司的财产,尽量回收公司的对外债权,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如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消极不履行的赔偿责任);如导致公司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积极不履行的赔偿责任)。

  在消极不履行的赔偿责任里,需要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清算义务人)来提供证据证明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范围,其赔偿责任的范围就以此为限,但是如果无法举证,有限责任股东就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且连带责任的范围并不以公司注册资本为限。

  案例

  A、B两人是甲公司股东,该公司欠某厂债务,经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某厂据此申请执行过程中,因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终结案件执行。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A、B作为公司股东非但未按法律规定履行清算义务,且疏于管理导致公司账册丢失。事后,某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B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该公司的账册确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最终判决支持某厂的诉请。

  本来公司的正常清算不需要A、B股东承担责任,仅以甲公司自身财产承担责任即可,但由于A、B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清算义务并导致公司账册、重要文件灭失等后果,因此造成A、B须以自己的个人资产对甲公司对外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出现下列解散事由后就需要进行清算

  一、一般解散原因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不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使公司继续存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强制解散原因

  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三、请求解散原因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

  来源 / 梅丹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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