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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公司破产的程序详解

公司破产的程序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破产申请的提出,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破产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有关证据或资料。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立即进行审查。

审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审查一般破产要件,即债务人有无破产能力,申请人有无诉讼能力、申请权以及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资格,法院有无管辖权,破产申请提出时有无破产障碍等。二是审查破产界限存在与否,申请人所述情况是否属实等。

(二)和解与整顿

在破产法上,和解是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由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企业整顿和延期清偿债务或者减少债务数额等达成协议,从而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实行和解制度,往往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以及对社会经济生活,都是有利的。

根据法律规定: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申请的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在破产法上,整顿是债务人为履行其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在人民法院的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主持下,采取必要措施恢复生机,以最终清偿债务,免遭破产的一种制度。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法院应当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并且依法重新登记债权。

(三)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受理案件的法院,依法裁定和宣布债务人破产的一项程序。企业被宣告破产,破产清算程序即行开始,并产生一系列法律效力。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法院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破产债权人所拥有的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

(四)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破产宣告后,清算组在有关当事人的参加下,对破产企业的财产依法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了解破产企业债务的活动与程序。

破产财产变卖就遵循以下原则:

(1)成套设备应当整体出售,不能整体出售的可以分散出售;

(2)破产财产属于限制流转物的,由加家指定的部门收购;

(3)变卖应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

清算组在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的基础上提出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只有清偿完第一顺序后,才能清偿第二顺序,依法类推。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五)破产终结

破产终结是指破产企业无破产可分或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破产清算组提请法院结束破产程序,并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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