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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债权的界定

    税收债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税收的目的为满足公共需要提供必要的资金

    国家为了实现其目标,完成国民经济发展的任务,需要数额庞大的资金,税收就是取得这种资金的主要手段。因此,税收不同于以获得收入以外的目的而课征的金钱给付。如在刑法上或者行政法上带有制裁性质的金钱给付。

    2.税收债权具有无偿性

    税收具有单方的权力性课征金的性质。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进入国库,成为国家所有的财政收入,由国家支配,不再归还给纳税人,也不需要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税收是将国民财富的一部分强制地转移给国家的一种手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它具有对国民财产权侵权的性质。

    3.税收债权具有强制性

    国家税收凭借的是政治权力,征税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从而使依法进行的征税具有强制执行力。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之所以能够成为最有效、最可靠的财政收入形式,就是因为它具有强制性,有国家的政治权力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作后盾。各种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只要发生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行为或取得了应税所得,就必须依法纳税。

    4.税收债权具有普遍性和固定性

    普遍性是指税收根据国民的负担能力实行普遍纳税。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在征税前,就以法律的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的对象,以及每一特定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数额、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征收机关必须按照这种预定标准征税,不得多征也不得少征。

    税收在经济学上,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属于分配的范畴。社会再生产是生产、分配、交换的统一体,其中分配是把社会在一定期限内新创造出来的产品或价值分为不同的份额,并决定各个份额归谁占有的一个重要环节,税收就是这个环节上的一种分配方式,就是把一部分社会产品强制的转为国家所有,归国家支配、使用。税收分配的结果,使社会成员的社会产品由多到少,国家占有的社会产品从无到有,由少到多,把原属于社会成员所有的一部分社会产品转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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