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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公司被吊销后不及时清算的法律后果

    一、法律规定

  《公司法》中规定的法人人格独立及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原意是为发展经济、搞活市场、扩大就业提供法律支撑。然而随着民间投资异常活跃,雨后春笋般兴起的公司在商海中不断沉浮罔替,一些股东在公司无以为继的情况下,为逃避债务,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制度,采取对公司不闻不问的放任态度,甚至私分、转移公司财产,其中较常见的做法是故意不参见年检或者连续停业,迫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这种现象引发了人们的疑问,此举真的可行吗?

  《公司法》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对此给予了否定。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法定程序,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清算,以实现债权人的利益。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司法解释中的规定

  但是如果因股东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成立清算组后怠于清算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股东应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同时,清算是有期限限制的,由此控制了股东怠于清算的发生。当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如果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三、未及时清算的后果

  如果股东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及时清算,致使公司财产流失或者无法清算的,股东将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者清偿责任。因此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合法有序的退出市场才是正确的选择,否则公司债权人必将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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