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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合资佳和电子破产案

    二OO九年八月,烟台佳和电子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顺利结束。

    烟台佳和电子有限公司(简称佳和电子)因管理不善,受国际金融危机及外汇贬值影响,资金链断裂,债权人纷纷起诉查封其设备,无法维持正常经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09年2月6日,烟台中院受理其破产申请并指定我公司作为烟台佳和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清算工作。    

    该案的难点问题在于破产主体是中韩合资企业,涉及的债权基本都是私营企业及个人,债权人对该公司破产异议较大,稍有处理不当将会产生极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此,管理人始终坚持审慎原则,对债权人耐心细致的讲解法律法规,让其接受佳和电子破产是为了公平清偿所有债权,依法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职工的利益。同时对债权人提出的佳和电子经营管理中的问题,管理人一一调查落实,多次召开债权人代表会议解释说明。    

    实现破产资产价值最大化,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债权人权益。在对资产拍卖中,竞买人恶意压价,出价大大较于保留价,造成多次流拍。在以拍卖方式不利实现资产价值的情况下,管理人果断决定改为变卖方式处置,并及时报告法院和债权人会议通过。采用通过报纸、网站发广告、联系同行业企业等多种方式,最终以较高价格成功变卖。在应收款清收中,由于措施得力,可回收债权清收率达到94%。    

    由于烟台华信公司专业人员精诚团结、通力合作、在法院的正确指导和债权人的配合下,该案在法院立案后仅六个多月的时间就顺利完成,而且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11.2%,既保证效率又保证效益,创中级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以来两个新高,体现了管理人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价值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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