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职能
债权人会议是由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的临时性决议和监督机构。设立债权人会议能使所有申报债权的债务人充分发表意见,又能代表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作出统一的意见表示。其职能是监督破产过程,在人民法院的监督和领导下,从事审查债权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讨论并决定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和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监督债务人执行和解协议和整顿方案等。
债权人会议随着破产程序的终结而自动消灭。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根据《》第13条规定,人应包括三种:
(1)普通债权人。即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他们依法都可以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因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破产财产比其他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所以,他们可以是债权人会议成员,但没有表决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后的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才有表决权。
(3)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可以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并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在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