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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性的审查

    1、对和解债权人身份及表决权的审查。第一,依法申报债权且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均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依法享有对和解协议的表决权;

    第二,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但在法院临时确定其债权额之前不得对和解协议行使表决权;

    第三,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但不得对和解协议行使表决权;

    第四,职工和工会代表有权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但不得对和解协议行使表决权。

    2、以一次表决为原则,两次表决为例外。《企业破产法》对和解协议的表决次数没有规定,该法第99条仅规定,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条是否应当理解为,只要债权人会议一次表决不通过,法院就别无选择必须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从上述规定看,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似乎以一次表决为原则。但是,各国破产法都比较提倡以和解清理债权债务,和解未被债权人会议接受,一般不限制债务人或者破产人请求债权人会议再次表决和解协议草案。例如,伊朗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和解协议的债权人过半数,但是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不足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3/4的,则应当在一周内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再行表决。参照以上立法例,我们认为,如果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表决符合法定条件之一,如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或者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为鼓励和解,法院应当允许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修改并再次表决,而暂不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

    3、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7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上述法定条件必须完全符合,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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