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25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威康普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鲁畅,深圳市威康普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
深圳市威康普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以深圳市威康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康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本院宣告威康普公司破产。
本院查明,威康普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30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宋杰、罗涛及古莹,经营范围包括从事CCD光电耦合器、MDVR车载录像机、无线通信设备的生产加工及相关电子数码产品(音像制品除外)的研发、销售;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019年12月10日,本院裁定受理威康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深圳市瑞生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威康普公司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威康普公司已不在其注册地址办公,威康普公司资产总值约为56075.02元。2020年5月9日,本院裁定确认3家债权人对威康普公司享有债权1367176.92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因威康普公司财务资料缺失,无法对该公司进行审计。本案受理后,无人对威康普公司提出和解、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算。因威康普公司财务资料缺失,无法对其进行审计和全面清算。现根据管理人对威康普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发现,威康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管理人申请宣告威康普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深圳市威康普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岳燕妮
审判员 夏 静
审判员 唐 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玥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