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317号“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案”
【裁判要旨】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若其股东被债权人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就意味着以破产案件相关诉讼中本应追收后归入债务人的财产直接清偿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构成对特定债权人的个别清偿。
【裁判理由】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公平清偿是破产程序最为重要的价值目标,公平清偿原则是破产程序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债务人农佳乐公司已在二审中被奎屯法院宣告破产,若农资集团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就意味着以破产案件相关诉讼中本应追收后归入债务人农佳乐公司的财产直接清偿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农佳乐公司对贝因美公司所负债务,构成对特定债权人贝因美公司的个别清偿。二审判决适用《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处理本案,未支持贝因美公司要求追加农资集团为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符合《企业破产法》“公平受偿”的立法精神,该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贝因美公司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后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主张权利。
来源:民法研习

